简论身份犯罪之定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6: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身份犯是刑法理论中比较古老的一种分类方式,早在夏朝就有“昏墨”的记载,尤其当今反腐败的任务艰巨,对贪官污吏在脑门上使用墨刑尚有借鉴意义,所以对身份犯深入研究,将有力克制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迅猛势头,减少因职务犯罪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

  身份是民法学上的概念,《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上面只载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等信息。刑法学中的身份必须是由规范性刑事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从形成方式上分,可有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之别。性别有男女之分,基于血缘的事实可形成亲属身份关系;法定身份是由于社会角色的不同,而划分出的国家工作人员、工人、农民等。犯罪主体身份要求主体必须达到刑事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些特殊身份的主体则要具备职务、职业和职责上的某些具体要求。
 
  身份犯在刑法理论上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两种,前者是真正意义上的身份犯罪,后者则是依据法律对犯罪主体予以从重、加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量刑的规定,对于定罪没有过多的影响。

  真正身份犯是一种犯罪类型,常以行为人具备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是重要的量刑情节,一般限于自然人犯罪。包括职务犯罪、业务犯罪、义务犯罪三种。

  职务犯罪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尽职责、滥用职权,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触犯刑律的行为。

  职务犯罪包括: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渎职犯罪、第十章军人违反指责罪。

  业务犯罪指行为人基于法律、法规、条例或职业形成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在从事特定反复、继续的业务中违反特定义务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触犯刑律的行为。

  业务犯罪类型较多。

  第一类是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主体要求较为广泛,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体工商业者从事生产的人员或管理人员。

  第二类是交通、金融和医疗机构等行业从业人员实施的犯罪,如刑法第131条规定的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规定的铁路运输安全事故罪;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章节中第171条第2款规定的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80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泄漏内幕交易信息罪,第186条规定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7条、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等;刑法第335条是医疗事故罪,主体要求具有行医资格的医生或护理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师、护士和医生等。

  第三类是各行业都有可能触犯的罪名,如:企业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广告宣传罪、虚假验资罪、扩散传染病菌种、非法提供麻醉、精神药品罪等。

  义务犯罪指具有特定法定义务的行为人不履行或者公然违背该义务,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

  身份犯义务犯罪比较常见的犯罪有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本罪犯罪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是具有代缴代扣义务的义务人;刑法第260条和第261条所分别规定的虐待罪和遗弃罪,犯罪主体要求具备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和严重违反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再如,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的主体也是要求对生效裁决书具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刑法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中犯罪主体是核心内容,加强对身份的研究,积极探寻各种身份犯罪内在的规律,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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