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宗旨在于保障人权,因为“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A right without is not a right.)【5】。朱?基总理在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公开提出了弱势群体的概念,他是就经济地位而言的。在司法地位方面,面对强大的司法职权和庞大的司法机制,弱势群体也同样存在。1991年公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作出“主持起诉原则”的规定,其精神内核完全符合司法救济的思想;1994年初,国家司法部提出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在后来相继出台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9条)里得以确认,它为保障公民权提供了具体的救济手段;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近日获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出司法救助的新举措。上述事实充分证明,中国政府历来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预示着司法救济理论大有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