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被违法处分,法院应当承担监管责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2: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司法实践中,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往往责令保管义务人负责保管,如果当事人对保全的财产转移、转让、隐匿、毁损等,法院应否承担责任,争议很大。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五)项规定:“被保全人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违法变卖、动用人民法院查封保全财产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所以,法院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依法保全的财产可以责令所有人保管,并对保管人负有监管责任,如果保管义务人对财产有转移、转让、隐匿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必须采取相关的强制措施,保障审判活动和执行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如果法院得知保管义务人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后,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其行为应视为采取措施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明确答案之前,有必要对《解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进行正确地理解。

  1、“监管职责”的法律内涵。本条规定监管职责,是指人民法院对被保全财产有依法行使监管的职权和履行监管的职责。这里涵盖两个层面的意思,即人民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既享有依法行使监管的职权,又负有履行监管的职责,权力与责任并存,所以,不仅应理解为,在法院对自己保管的被保全的财物行使监管职权和履行监管职责,而且也应理解为在法院责令他人保管时,对被指令保管义务人是否妥善管理了被保全的财产,也应当实施监管职责。因此,在明知保管义务人不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下,以及被保全的财产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行使监管权,履行监管责任。

  2、正确理解与适用“但书”部分的规定。“但书”规定:“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从字面理解,只要人民法院将保全财产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就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监管职责。如作这样的理解,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相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其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该条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博阿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能将“但书”部分规定简单理解为,只要人民法院指令他人保管后就不负责任了,法院责令他人保管后,并不当然排除其监管职责,遇有转移、转让、隐匿、变卖被保管财产的,法院仍应行使监管职责。如法院明知保管人违法处分财产,该作为却不作为,不依法实施监管职责,放任保管义务人的违法行为,甚至至保全财产全部损失,当然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正是可能基于以上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第1325次会议讨论研究,于2004年10月10日以2004确他字第1号函复如下: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明知被保全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未依法予以制止,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被保全的财产损失,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应当确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保全财产违法。

  (作者:宋义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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