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刑事案件中的民法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9: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刑事辩护工作也开始呈现出专业化的发展趋势,这对于提高刑事辩护的办案质量很有好处。但是,作为刑事辩护的专职律师,只熟悉刑法和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通晓民事法律知识,多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那些与刑事案件有联系、有影响的民法问题。否则,不仅在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可能力不从心,甚至可能导致混淆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的法律关系,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使蒙冤者失去洗雪的机会。

  请看中央电视台播发的一个案例:

  弟弟偷拿哥哥价值1200元的新相机,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了二手商店。哥哥知道后即带弟弟同去找店主,要求返还相机。店主说交易完成,所有权已经属于自己,要想拿回去必须另加500元。哥哥认为店主无理,抡拳欲打店主,被弟弟劝阻。店主怕了:“东西你拿走,我不要钱了”。哥哥拿走相机,把钱扔给店主:“这是你的700元,一分也不少。” 兄弟俩扬长而去,店主报案。哥哥因抢劫罪受到追究。

  被告人说:冤枉。只不过是拿回自己的东西,真的很无辜。

  律师点评:相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他以威胁手段拿走相机,构成抢劫罪。

  主持人说:告诫观众遇事要冷静,千万不要成为“无辜的罪人”。

  乍一看,哥哥似以威胁手段抢走了已被店主买下的相机,构成抢劫罪。但笔者认为,该案的抢劫罪名不能成立,应属冤案。这个“无辜的罪人”确实很无辜。

  主要理由是:

  一、弟弟偷拿哥哥的相机去卖,处分的是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买卖合同,故弟弟与二手店的交易不成立,相机的所有权并未合法转移。二手店老板对相机不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应当依法返还。

  二、哥哥未追认弟弟擅自处分相机的行为,他要求店主予以返还,合情合理合法,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

  三、哥哥拿回自己的相机,并返还店主现金700元,也未实际占有他人财产。

  四、哥哥在要求返还时欲打店主,虽然被弟弟劝阻,但他确有不能冷静控制情绪的过错。然而,这种不够冷静的过错与“采用威胁手段”有着本质的区别,完全不是一回事。

  有人认为,该案应认定为强迫交易罪。但笔者认为,店主从无处分权的弟弟手中低价收购相机,属不当得利,其非法取得所有权的行为无效,故店主无权将相机作为商品出售。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也不属于强迫交易。被告人态度不冷静,强行要求返还,有一定的过错,但其实施的返还行为毕竟是合法的。被告人不能克制情绪的过错并未触犯刑律,不属于犯罪行为。

  本案确属冤案。造成本冤案的主要原因是忽视了所有权转移的合法要件,对民事法律关系缺乏深入透彻的了解。

  再请看河南电视台播报的一个案例:

  丈夫懒惰,妻子不满,影响夫妻感情。丈夫常睡懒觉,妻子在村头自己经营小卖部,很少回家。一日,妻子偶然回家取东西,发现丈夫煤气中毒已昏迷不醒。妻子赶快打开门窗,并喊来邻居帮忙,将丈夫抬出室外,以为通风换气后丈夫便能醒来。但很不幸,丈夫终于不治身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妻子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说:冤枉,俺没有害人家呀。

  某法学院教授点评: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在发现丈夫煤气中毒后,妻子不把病人送往医院抢救,未尽到扶助义务,因此属于间接故意,构成杀人罪。

  主持人说:夫妻间不尽扶助义务,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提醒大家引以为戒。

  笔者认为这更是明显的错案:

  第一、该案把“不尽义务”与“间接故意”混为一谈,把客观行为与主观心态混为一谈,把民事法律义务与犯罪构成要件混为一谈;

  第二、夫妻间不尽扶助义务,一般属于民事法律或道德的调整范畴,极少涉及犯罪。并且,因不尽扶助义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仅限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特殊主体犯罪的罪名中;

  第三、杀人罪是普通主体,并不以“不尽扶助义务”为构成要件。该案如果构成犯罪也只能是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罪,而绝不可能是故意杀人罪;

  第四、根据自己家庭的经济条件等情况,妻子有是否送医院抢救的选择权,决定权;

  第五、未送医院抢救与丈夫的死亡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不送医院未必一定死亡,送医院抢救也未必一定不死亡;

  第六、打开门窗,把病人抬到室外通风,符合对煤气中毒者的救助常规。妻子的主观动机是救人,其实施的也是救助行为,因此应认定妻子尽了扶助义务。

  一般说来,送医院抢救的成功机率较高,所以送医院才是最好的救助选择。因此,我们也可以推定妻子救助不力。但是,救助不力并不是危害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救助不力,毕竟也属于救助行为。如果救助不力便构成杀人罪,那医生抢救不力或抢救无效岂不都成了杀人犯,谁还敢去当医生?谁还敢去实施救助呢?

  以上两例错案,都被媒体当作范例广泛宣传,至今也未闻有平反纠正的消息,说明我们的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工作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呼吁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司法人员,要尊重人权,恪尽职守,避免错案。呼吁有志于刑事辩护的律师同仁,要重视刑事案件中的民法问题,争取让更多的当事人从我们的辩护工作中受益。

  (作者:张宏光,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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