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错案追究、国家赔偿的关系初探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4: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错案追究制建立以来一直就是悬在检察人员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如果再将国家赔偿与其划上等号,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错案追究追不了,国家赔偿赔不了。

  要厘清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之间的关系必须首先对错案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我国,传统法律之中形式主义的要素比较稀薄,现代意义上的程序法也是舶来之物,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的主导思想是“重实体、轻程序”,诉讼程序往往被不适当的当作为实体法服务的规则,甚至更被简单地当作法院的办案规程,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错案也就是错误的刑事司法决定,如错拘、错捕、错诉、错判等。但现代社会中程序的价值已经脱离工具主义的窠臼,诉讼的过程本身就是程序自身价值的运行过程,程序不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和手段,程序本身还承载和映现着实体目标的价值内涵,从这种意义上讲,再坚持错案仅包括司法决定的观点,就显得有点苍白无力,错误的司法行为,如刑讯逼供、违法使用警械、违法扣押财产等,也应是错案的重要内容。

  展开来说,错案可以区分为为国家赔偿提供依据的错案和为错案追究提供依据的错案,这两种错案界定标准并非同一。为国家赔偿提供依据的错案标准,应当从实体上来把握,可称之为实体意义上的错案,也就是在认定案件事实问题上的错案,例如,本来无犯罪事实的人被逮捕,本来没有犯罪的人被判刑。这类案件通常应从“诉讼结果”上来把握,对于这类案件,如果不具有法定免责情形,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错案追究提供依据的错案标准要从程序上来把握,可称之为程序意义上的错案标准,只要是违反法律的有关程序规定办理的案件均属于此类,例如刑讯逼供、违法羁押、违法使用警械等,这一般需要在“诉讼过程”中把握,对于这类错案,只要办案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应当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错案责任。这两种错案标准是不同的标准,各有各的适用范围和作用,不能混淆使用。

  对于实体意义上的错案,很明确,都应给予国家赔偿,但是否都要追究错案责任,却不一定。因为办理案件是一个多阶段过程,每一阶段都有自己的证明标准,不能以后一阶段的证明标准去要求前面的程序。当前实践中错捕的案件比以前增加了不少,原因并不是检察人员工作不如以前负责任了,而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标准较以前有了明显降低,由“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以在批捕过程中,检察人员办错案的概率比以前有所提高不足为怪。因此办案人员以其中某一阶段的证明标准办理案件,即使后来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判决无罪,虽然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能追究办案人员的错案责任,我们不能以“诉讼结果”的标准要求办案人员前阶段的办案活动,这种做法违反诉讼规律,极易导致先定后审,也与诉讼法的修改目的背道而驰。

  对于程序意义上的错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实体上也是错案的案件,一类是在实体上被证明不是错案的案件。对于第一类错案,很显然,不但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如果办案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也要追究其错案责任,对这一点理论上和实践中没有疑问。关键是对于第二类错案,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如刑讯逼供,应否追究其错案责任?实践中通常认为,没抓错人,没判错人,就无所谓错案,何来错案追究。笔者以为,这种看法有失偏颇,与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方向也不相符。现代刑事诉讼中不只是追求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价值也越来越突出,甚至在某些时候已经超过了实体公正的价值,在这种意义上讲,实体上被证明不是错案的案件而在程序上构成错案的案件,办案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如果不追究其错案责任就违背了我国错案追究制设立的初衷,建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制裁机制也是必要的,而且这也是提高办案人员责任心和依法办案水平的要求,不然,就不能指望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从逻辑关系上讲,错案的外延大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外延,同时也大于错案追究案件的外延,而国家赔偿案件的外延与错案追究案件的外延是一种交叉关系,所以说国家赔偿并不必然导致错案追究,而错案追究也并不必然导致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只是对请求人的一种事后救济,除了在错案过程中司法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外,不能因为错案而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否则国家赔偿就有变成错案追究法的危险,错案追究也只是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办案人员的一种惩戒,除非案件被证明在实体上也是错误的,否则不能给予国家赔偿。有一种例外,就是如果程序错案后果严重的,如发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即使此时实体上不是错案,也应国家赔偿,此时的国家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或财产赔偿,而不是人身羁押赔偿。

  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之间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都是错案的法律后果,国家赔偿与错案追究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都是为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和防止司法腐败而设计的制度。总之,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在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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