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司法考试刑法测试题答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3: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解析】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本案中,狗只不过是行为人黄某不法侵害的工具。





2.【答案】D
【解析】本案属于共谋共同正犯,对于所有正犯,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追究刑事责任。
3.【答案】B
【解析】参见刑法第88条规定。
4.【答案】D
【解析】参见刑法第86条、第71条、第69条规定。
5.【答案】A
【解析】参见刑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
6.【答案】B
【解析】李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公共安全,即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所以,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答案】D
【解析】参见刑法第240条规定。
8.【答案】C
【解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
9.【答案】D
【解析】参见刑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
10.【答案】B
【解析】参见刑法第310条规定。本题的迷惑项还有C,但是,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需要被有关机关确定之后才能认定,具体而言,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
11.【答案】B
【解析】参见292条第2款。
12.【答案】B
【解析】参见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保管”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或者控制;“代为”说明行为人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应将代为保管理解为刑法上的占有,即对财物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或者说,包括事实上的支配与法律上的支配。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法律上的支配,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事实上占有财物,但在法律上对财物具有支配力。
13.【答案】D
【解析】认定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张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意外事件。
14.【答案】D
【解析】甲具有两个行为,一个为放火,并且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另外,甲以勒索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成立绑架罪。
15.【答案】B
【解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所谓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造成乙休克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灭罪证,将乙扔到水里,实际上乙是被水溺死的。这种情况下,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16.【答案】C
【解析】认定犯罪应当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方向,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首先应当确认是否存在杀人行为,本案中,劝说他人乘坐飞机的行为不是杀人行为,因此,无罪。
17.【答案】A
【解析】参见刑法第247条规定。
18.【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索取债务(包括合法和非法债务)而绑架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但是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9.【答案】C
【解析】部分犯罪共同说,刑法第269条规定。
20.【答案】B
【解析】参见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
21.【答案】C
【解析】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因此,收受他人贿赂后,如果为他人谋利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22.【答案】A
【解析】行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只能认定为诈骗罪。
23.【答案】C
【解析】参见刑法第17、347条规定。
24.【答案】A
【解析】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不能成立两罪。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区分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交付)财物。
25.【答案】B
【解析】首先应当肯定甲乙二人成立共犯,其次,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

  二、多项选择题

26.【答案】AC
【解析】参见刑法第318条、157条、399条第4款、389条、391条。
27.【答案】AC
【解析】参见刑法第140条、149条、150条。
28.【答案】AB
【解析】参见刑法第202条,另外,如果暴力、威胁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处理。
29.【答案】AC
【解析】参见刑法第349条、312条。
30.【答案】AD
【解析】刑法只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因此,已满14岁的男童的,难以成立犯罪,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31.【答案】ABC
【解析】参见刑法第263条,另外,本案是承继的共犯,后来者只对参加的行为负责。抢劫罪是复合行为,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
32.【答案】AC
【解析】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绑架罪的法益是被绑架人的本来的生活场所的安全和人身权利,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只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因此,甲、丁已经既遂。非法拘禁罪的法益是他人的现实的人身自由,因此,乙也既遂。
33.【答案】ABCD
【解析】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是指没有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因此,可以适用29条第2款。根据刑法的规定,教唆犯按照其在共犯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对于准自首,参见67条第2款。
34.【答案】AB
【解析】参见刑法67条、127条、130条。
35.【答案】BD
【解析】抢劫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客体。因此,甲抢劫赌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不属于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事实上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而本案中的抢劫和杀人与非法持有枪支不可能存在吸收关系,因此,应当数罪并罚。
36.【答案】ABC
【解析】参见刑法第25条,丙某是利用胁迫抢走财物,所以是抢劫罪。
37.【答案】ACD
【解析】A选项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但是,由于吸食毒品本身不是犯罪,所以,不能选B。C参见238条。D参见384条第2款。
38.【答案】BCD
【解析】甲乙构成抢夺罪共犯应当没有疑问,乙是转化抢劫。
39.【答案】AC
【解析】参见刑法72条、74条。
40.【答案】AB
【解析】参见刑法第16条、20条规定。

  三.不定项选择题(共10小题)

(一)
41.【答案】A
【解析】参见刑法385条。
42.【答案】B
【解析】由于介绍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从理论上讲,应当成立行贿罪的共犯,而且,行贿罪的处罚远重于介绍贿赂罪,因此,对于介绍贿赂罪应当限缩解释,即所谓“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仅仅是指行为人明知某人欲通过行贿谋求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该信息,在此基础上,情节严重的,才成立介绍贿赂罪。
43.【答案】A
【解析】参见274条。
44.【答案】A
【解析】参见384条。
45.【答案】A
【解析】参见刑法第20条规定。
(二)
46.【答案】BCD
【解析】参见刑法第239条。
47.【答案】D
【解析】参见刑法第239条。
48.【答案】ACD
【解析】参见刑法第240条。
49.【答案】ABD
【解析】参见刑法第263条规定。
50.【答案】ACD
【解析】参见238条第4款。

  四、案例题

【答案及解析】
(1)洋某之前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包括向汪某出售的100克海洛因)。其后向汪某暗示贩卖毒品及详细介绍贩毒“诀窍”的行为,应当以贩毒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并罚。
(2)王某和汪某构成贩卖诈骗罪的共犯,因为纯粹贩卖假毒品(面粉)的行为不可能侵犯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因此,不能成立贩卖毒品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并且,汪某为主犯。
(3)汪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毒品数量应当是400克(100克海洛因+300克面粉)。后来的贩卖面粉的行为,由于其行为没有侵犯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因此,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应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4)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其行为没有侵犯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因此,不难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但与汪某成立诈骗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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