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生效的快乐与忧伤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1: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作者:向林湘|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

  《行政许可法》颁布并于7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是一件可喜的事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马怀德说,该法的生效实施,行政机关的日子就不太好过了。马怀德教授乐观地说,因为这部法律是专门针对行政许可混乱和无序的状态设置的,是专门控制行政机关这头关在笼子里的狮子的。也就是说,该法生效以后,各行政部门不得任意设定行政许可了。

  就马怀德教授以上乐观的说法,《行政许可法》的生效实施,其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就非常深远了,因为它的主要作用是控制政府机关滥施行政许可,方便民众从事各项活动,自然就令国民心里非常快乐了。《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意味着扩大了国民生存的空间和拓宽了公民自由决策的范围。

  看看该法中所确立的原则,就足以让笔者开心了。《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原则的确定,还只是纸上的东西,要落实到实处,还要看未来的具体事务。回头望一望,公开、公平、公正的口号,也是处处回响在我国行政机关的工作要求中的。但这种要求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公务员的招考中,出现了国民不敢想象的事情。要是该原则真的能实施下来,想考公务员的女同胞们,你们就不用担心自己乳房大小不均而遭遇政府部门的乳房歧视了;想报考公务员的男士们,你们也不用担心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政府部门拒之公务员门外了。因为上述种种不公平的条件,要是早已公开的话,那些个不符合该条件的人,就能早早的识趣不搀和了,免得被政府泼了一盆冷水,像一只可怜的落汤鸡。现在好了,不许暗箱操作了。

  再看看《行政许可法》第六条的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吧,这也是让笔者非常高兴的事情。但我又想,我们的行政机关离该法所确立的这一原则到底还有多远?不说别的,单说那传达室和保/门卫,就感觉到这便民原则的设定,可能是一件很悬的事情。就我所知,到公安机关去办事,门就难进。要接受门卫的盘查和登记,还要模样不要太邋遢,否则会遭拒绝的。我们的行政机关,哪家不是有门卫盘查?要说这便民原则落到实处,首先要从撤销有关行政机关的门卫作起。让老百姓进出有关行政机关不受盘查。

  办实是要讲求效率的,以往行政机关办事推拉的作风,常常见诸报端。一项具体的行政许可行为,多者盖公章达到一百多个,可谓行政盖章奇迹,是否可创世界之最待考。这次,《行政许可法》确立了一项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最长时间限制,按理应当是对行政拖拉和官僚作风的一次鞭笞。

  过去的行政许可设置,没有一个规矩,长官意志特浓。 只要能带来经济利益,连基层的政府都可设定行政许可。这可害苦了老百姓,害苦了行政相对人。这次,《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作了规定。该两条规定给人们判明行政许可的合法性指明了方向,今后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外的行政许可行为和事项,人们可以明明白白地抵制了。省级地方政府还有一年期的临时行政许可权,该内容的规定,为省级人民政府设定行政许可开了一道口子,但这已是无伤大雅了。这一年期限的行政许可设置,如果不被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那么,省级人民政府的临时行政许可也就完成其使命了。

  总之,《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公民来说,是一件值得快乐的事情 ,但笔者想起律师行业从业人员的状况,不禁又悲从心来。

  没有哪个行业像律师业这样混乱和无序了,从司法部公布的数字看,全国从业的执业律师人员11万多人,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从业人数是远远多于执业律师人数,全国有一万多家律师事务所,而法律服务所的数量是律师事务所数量的数倍。这仅仅是公布的数字,实际上在干律师这一行的人数要比律师人数多多少倍?我说比律师人数多十倍也不为过。因为从事这一行的除律师外,人人都可做,几乎没有入行限制。现在遍及城乡的法律服(事)务所,其影响力可想而知。法律事务所的广告影响力远远超过了律师事务所,因为它无处不在。还有那无处不在的法律工作者,他们或明或暗地以律师的名义在招揽业务,以低价甚至超低价格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他们像野草那样,四处蔓延;他们像森林那样,掩盖了律师们的身影。律师们的的确确是在法律服务的战场上,与法律服务的“游击队员们、打家劫舍的绿林好汉们”,消耗着体力与智慧。

  对照《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和几位律师认为,自今年7月1日起,法律事务所和法律工作者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了。为了进一步明确我们的看法,我们立马查阅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发现该文件只是司法部的一个部门规章,自7月1日开始,它已不具有设置行政许可的效力了,也就是说,自7月1日起,遍及城乡的乌云般的法律工作者,他们的有偿法律服务,就没有了任何依据,他们就应当歇业了。这无疑是对司法行政部门的一个巨大的压力。

  我忧伤的是,《行政许可法》的生效实施,并不能立马有效地给本已混乱和无序的法律服务市场带来规范和秩序。我担心某些部门会变着法儿向上面要挟,要求给野草般的法律工作者以合法地位,允许他们继续扰乱法律服务市场,允许他们继续以律师名义到处招摇撞骗。或者心安理得地让别人直呼自己为律师而不加以纠正。其实,要别人直呼法律工作者为法律工作者,一是不符合语言习惯,人们习惯于喊“张律师、向律师”,即使知道他们是法律工作者,但称呼他们为“张法律工作者、向法律工作者”,喊起来拗口,听起来不顺耳;二是不符合行业的习惯。因为从事法律服务这一行业的人,在语言习惯上已有世界共通的名称,那就是律师。我十分忧伤国务院会用一纸决定就确定了法律工作者的合法地位,《行政许可法》依然不能改变律师这一行从业人员的现状,在这一行中,依然有众多的多于律师人数数倍的低素质的法律工作者在搅和,我们这个行业的形象依然上升不到社会的主流层面。

  一个特殊的行业要保证该行业的高素质、高质量,就必须有高素质、高质量的从业人员。在现实中,几乎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都在冒充律师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可以这么说,我们的整个律师“工程”,参入了许许多多的“豆腐渣”,我们没有办法去提高我们的整个行业质量和行业形象。

  我们不要太相信,一部《行政许可法》,就可以解决行政许可多而滥的问题。前面有许多先例,《律师法》颁布时,我们高兴过;《国家赔偿法》颁布时,我们开新过;《刑事诉讼法》颁布时,我们兴奋过。怎么样呢,问题依然是问题,合法权利还是频频遭到行政权等权力的侵犯。就是我们国家的宪法事实上可能都不是至高无上的。

  用历史的眼光看过去,用发展的眼光看未来。中国已向世界承诺,用十年的时间建立法治政府。法治总比人治好,用十年的时间总比用二十年时间要得人心。孙志刚之死,宣告了一项反人性的收容审查制度的灭亡;政府官员引咎辞职制度,给那些运气不好的政府官员,安排了一个运气不好的前程。地球在运动,社会在运动,制度在创新,历史的车轮总是滚滚向前的。

  早在古希腊时代,苏格拉底就认为,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是体现是非善恶的标准的,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的要求。本人就引用苏格拉底的观点作为本文的结束语吧。





编辑:曹斌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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