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施工噪声扰民的新契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1: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建筑工地施工已经成为城市生活中重要的噪声污染源。虽然受害居民不断投诉,环保执法部门也认真执法,但是这些污染源却依然声声不息、不绝于耳。如何治理这些污染源已经成为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解决该问题带来新契机。

  施工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施工许可作为行政机关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准予施工单位在特定的地点进行特定项目的施工行政行为,符合该法的规定。所以,行政机关作出施工许可决定的行为应该受到该法的规范和调整。

  广大居民可以参与批准许可的过程。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根据这些规定与行政许可事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鉴于本文讨论的主要是与周围居民有关,下称居民),享有被告知、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居民申请听证时,行政机关应该举行听证。施工许可是与申请人、周围的居民都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鉴于本文讨论的问题仅在此范围内讨论):从申请人来说,如果不能及时获得该许可则可能错过施工的黄金季节,更可能导致整个项目不能及时竣工、销售,影响投资回报乃至项目成败;对周围居民来说,由于该施工活动的存在可能导致无法进行日常生活,最严重的就是影响休息,对有些特殊居民来说可能影响生命,例如那些患有需要安静休息的疾病的居民。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和提倡以人为本且人权概念已经入宪的今天,此项许可的决定对二者可谓影响重大。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该告知申请人和周围居民,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居民借此机会提出关于噪声污染的预防及治理的相关要求。行政机关对双方的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上发表的意见不能充耳不闻,而是要认真记录并作为作出行政许可的根据,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时候应该考虑居民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由此可见,今后广大居民可以积极参与到施工许可事项的决策过程中,而不是只可远观了。

  具体落实需要工作创新。法律规定周围居民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义务,可是面对周围众多的居民该如果落实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创新。

  对此本人建议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其一、“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是其重要任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噪声污染涉及居民的合法权益,居民委员会有义务来参与到维护居民权益的活动中来;其二、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组织,对辖区的情况比较了解,包括居民的年龄分布、健康状况等等,能够有效的反映群众对环境的要求。

  以上是我们的一点设想,难说成熟,以期引玉。相信通过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让广大居民参与到施工许可的决策过程中来,能够更好的促动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做好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我们更相信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想的各级政府及各工作部门一定会为民着想,借贯彻《行政许可法》的东风,将城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水平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编辑:曹斌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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