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歧视律师有历史渊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4:4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近日读书,发觉中国歧视、限制律师有悠久的传统。

  辛亥革命废除封建制度、全面建立共和政体及近代法律体制,1912年9月16日孙中山领导的国民政府颁布、实行《律师暂行章程》,革故鼎新,完全废弃旧的司法体制中对私人法律职业者的岐视和禁令,引进律师制度并作为对司法机构的一种制约力量,在法庭内外执行职务。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创建。

  然而,民国律师制度建立后,不断受到旧势力的冲击,窃取辛亥革命果实的袁世凯一心回复帝制,满脑子封建专制思想,对于作为民主法治社会标志之一的律师制度自然如骨鲠在喉一般难以容忍,而封建专制的余毒也不可能一朝一夕就从官员老爷们的头脑中消失。律师参与诉讼,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辩护,彻底打破了传统中国诉讼体制中主审官独审独判的格局,对于掌握司法审判权的官吏来说,在体现自身权力的审判衙门里,出现职能上与自己对立、帮助被审者要求权利,而且又熟悉法律条款、熟悉诉讼程序的律师,实在难以忍受。因此,实施《律师暂行章程》不久,1915年7月,北洋政府制订公布《律师应守义务》第5条规定:“律师应以诚笃及信实行使职务。诉讼系属之审判衙门发见律师有帮扛诉讼、教唆供述、虚构事实情事时,应即移付惩戒。”

  《律师应守义务》第5条关于律师必须履行不“帮扛诉讼、教唆供述、虚构事实”义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立法者对律师职业的恶意误解,也是歧视律师职业的典型表现。这一规定公布、实施后,即受到律师从业者以及积极推进司法体制进行实质性变革的人士的反对。随着国人法制理念的进步,几年之后,该项反动规定即被废除。

  以 “帮扛诉讼、教唆供述、虚构事实”的语言描述律师行为,有其历史渊源。满清对讼师就极为歧视,《大清律例》“教唆词讼”条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其《条例》又规定:“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督抚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强盗、人命重罪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近边充军”。对照《律师应守义务》第5条,可以发现,其内容极为相近,甚至一些用词雷同。

  在西方,即使封建社会里,统治者对律师也是相当尊重的。 罗马皇帝甚至认为:“那些消解诉讼中产生的疑问并以其常在公共和私人事务中进行的辩护帮助他人避免错误、帮助疲惫者恢复精力的律师,为人类提供的帮助不亚于那些以战斗和负伤拯救祖国和父母的人。因此,对于我们的帝国来说,我们不仅把身披盔甲,手持剑盾奋战的人视为战士,同样认为律师也是战士,因为那些受托捍卫荣誉之声,保护忧虑者的希望、生活和后代的诉讼辩护人是在战斗。”

  因此我认为:歧视、限制律师的思想渊源在于封建专制的余毒,且具有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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