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强权遇上法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4: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是一个熟人的社会,并且在出现纠纷以后,人们更多的喜欢找熟人来调和,而不太喜欢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因为中国是一个以儒家思想为传统的国家,伟大的教育家孔子就比较厌讼。孔子曾经说过:“听讼,吾犹人也。”也就说,提到了诉讼我和别人没有什么区别,主要的思想是“克己复礼为仁”,就是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而不去争取身外的东西。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就是一个人治的过程。一旦出现了问题,没有人首先想到去诉讼,因为在这个熟人的乡村社会中,是讲究一个人情和关系的。因为在这个社会中有一个不成文的潜规则,也就是“克己”,就是孔子说常讲的“吾日必三省吾身”,首先看自己做的是否正确,一个人因为一点的纠纷就直接到法院的话,这种人一般就被视为“刁民”。这种人在朋友圈中可能就生存不下去,因为这种人是不通人情,斤斤计较。

  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逐步打破了中国的这种传统,在以前农村的人有可能一辈子就生活在一个村中,年复一年,日复一日,面朝黄土背朝天。现代社会中,科技的发展带动了所有的一切,车辆的增多,交通的便利,交往的频繁,使本来十分静谧的乡村了变的十分的热闹。使本来十分的熟悉的环境也被打破了,尤其是在城市郊区的村中,一些城中村中,住的几乎全部是外地人,更何况在城市中,更是多数的打工者。于是,市场的变幻无常,使人的交往也多了起来,这样纠纷也就随之增多。但是在一个生人的社会中,大家面对纠纷,已经无法找见双方共同信任的中间人,但是纠纷必须解决,就必须通过一个机构担当起这个重任,于是法院就承担了这个角色。所以,法制社会的建设,不仅仅是如何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的问题,关键是在纠纷出现以后,如何解决的问题,多产生一些陌生人之间的纠纷,通过法院解决的纠纷就会随之增加。

  陌生人之间的一旦发生纠纷,到法院去解决好象能够得到人民的谅解,这样的人似乎不是我们传统所说的刁民。但是一旦熟人之间出现了纠纷,通过诉讼的方式去解决好象就有点反常,并且好象是无法让人们理解。这种现象的发生到底是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是出于别的想法,这不得不去进行分析。

  笔者接手的一个案件是关于一个村中的两家之间的纠纷,并且这两家之间是同一姓氏,而且关系不远。纠纷的原因很简单,就是一家中购买了另一家的土烧砖,并且已经将所有的款项付清,但是这一家就是不善罢甘休,仍要另一家将自己的土地给自己耕好。但是在两家所签定的用土合同中没有涉及到必须耕好的问题。没有办法,买土的人就开始找关系说和,但是另一家就是不买帐,村里的人也不敢管,因为他家的小子在县法院上班,谁也不愿意惹他们。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这家人就直接到法院去找他家的小子说这件事情,他家的小子有也不管。而买土的人需要拉土开工,但是另一家一再的堵路。没有办法,就想到了唯一的办法,到法院起诉。

  当自己到县城找律师的时候,结果是没有人敢代理这种案子,因为谁都知道起诉意味着什么。当将诉状送到法院的时候,结果法官却主动要求回避。这一切已经好象已经说明了本案的结果。但是我们的当事人还是勇敢的拿起了法律武器。我知道这根本不是他的本来意思,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他再也顾不了那么多了,市场经济是法制国家进步的驱动器,诉讼的引起根本不是法律意识的提高,而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当当事人将自己的大胆举措告诉大家的时候,几乎没有一个人赞成的,他们就直接得出了本案的结果。但是,我还是比较相信法律,因为通过立案已经看出来,不管被告人是谁,只要是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法院就必须立案,不予立案是绝对程序违法,法院是法律的掌管者,知道违法办事的后果。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就是只要是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就可以有一个法律的平台,利用这个平台可以将双方的对错告之于众,最后让法律去做评断。

  我们的法律规定已经十分的健全了,关键是要看这些已经生效的法律在实践中究竟是能运用多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仅是一个立法的问题,关键是一个执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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