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诺顿在中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4: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近日,盖尔·诺顿(GALE A. NORTON),这位美国内政部的女部长,再次为世人所瞩目。17日,美国联邦法官罗伊斯·兰伯思(Royce C. Lamberth)在ELOUISE PEPION COBELL, et al. v. GALE A.NORTON, Secretary of the Interior, et al.一案所作的裁决书(Civil Action Number 96-1285 (RCL))中判决,被告内政部长盖尔·诺顿及其负责印地安人事务的部长助理Neal McCaleb犯有藐视法庭罪,原因是内政部不仅没有执行他的判决,改善印地安人基金的管理,而且向他撒谎称这一基金的管理已经得到改善。(早在1999年12月21日兰伯思法官就曾作出裁决,要求内政部尽快解决基金管理不善问题。)

和笔者的一位法官朋友谈及此事,朋友笑曰,给部长定藐视法庭罪,只有美国人干得出来。于是,我们就会追问,如果是在中国,诺顿的命运将会如何?

中国没有藐视法庭罪(be in civil contempt of court ),但中国的刑法典中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且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了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从立法上对“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那么,如果诺顿是中国的民政部或者其它某某部的部长的话,出现如此事端,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来给她治罪吗?显然,这只能成为笑话。因为,基于中国的传统智慧和文明,官方绝不愿意看到这样的“丑事”发生,也不会允许出现这样的新闻。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美国的部长不是中国的部长,中国的法官也不同于美国的法官。美国的法官可以决定总统的命运,因此,对一位部长进行批评和教育不过是小菜一碟。中国的法官衣食于地方当局,因此,行政长官玩转法官绝不在话下。部长和法官的较量的合法理由在于部长和法官存在的不同根据。部长的宗旨在于“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当然包括各级各地各部门的政府官员);法官则是司法者,其使命在于解决纷争。部长在提供公共服务时所发生的纷争,自然也要由法官来审理和判决。因此,部长听命和服从于法官,具有天然的合理性。

当然,同样的部长,在中美两个国度的不同命运,也受制于各自法文化的不同。不同的法文化,的确是影响司法行为的一股隐形的客观力量。但是,如果法官以此为由,纵容政府官员超越于法律之上的话,那么,法文化的不同就会沦落为他在法治道路上怯懦和退缩的借口,他的话就将成为法律面前的谎言,他也将蜕变为披着法袍的伪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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