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请找律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4: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人们日常所说打“官司”,正式地讲可以有两层意思。一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纠纷;二是包括诉讼在内的各种纠纷、民事权益争议、侵权行为等在特定国家机关或人员主持下的解决过程。那么,打“官司”为什么要找律师呢?原因很简单。因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市场经济的建立健全要求法律及其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市场经济的自由、开放、竞争等特性,要求人们的社会活动甚至一些个人行为必须在健全的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因此,极其大量、广泛、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的制定和颁布,便成为必然。就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而言,其数量之大是空前的,其范围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仲裁法等各部门,其内容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商贸、社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以及婚姻家庭、环境等各方面。显而易见,如此大量的法律法规,必须有专门的人才来掌握和运用,这种专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便是律师。打“官司”就要懂法律,了解有关国家司法机关的设置及其运作程序,在此情况下,就只得请精通法律、熟悉国家司法制度的律师帮忙了。作为广大的非法律专业人员,在繁忙的生产、经营、工作、学习以及日常生活中,很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纠纷、争议或自身权益被侵犯的情况,要通过法律途经去解决,就只能请律师提供帮助了。

  然而,不仅打“官司”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且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凡是与法律有关的争议的解决或是为了避免此种争议的产生,都可请律师帮忙。由此可见,律师的工作领域广泛地存在于刑事诉讼的辩护及其代理、代理民事(经济)诉讼、行政诉讼和担任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代理进行调解、仲裁、办理金融证券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事务、进行律师见证、资信调查、草拟、审查合同书、参与商事谈判、代理听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等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各个方面。可见,打“官司”仅仅是律师工作的一部分。当然,律师制度根源于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因此,从本质上说,律师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工作的,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是律师的神圣使命!

  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民事、经济案件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其工作效率和成功性根本的在于严格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次在于律师对法律与相关知识掌握的程度、工作经验即业务知识的修养与工作能力,再次就是社会活动能力即对各种社会关系的分析能力以及与案件有关人员接触、交谈以致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实现案件目的的能力。少数人所说的律师办案“一是打关系,二是事实与法律”的类似观点是极端错误和危害严重的。如果那样,社会将没有公正而言,司法机构将是权钱交易的黑暗场所,法律正义将不复存在,法治精神将被严重践踏。所以,作为司法体系重要一员的律师,必须有强烈的正义感,对法律、当事人、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严格依法办事。那样的律师必将是优秀的、成功的律师,是真正地实现了律师之根本精神的律师,是广大群众和社会迫切需要、热烈拥护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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