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许霆事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4: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但没有当庭判决,据称,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以后再作出判决。许霆案件再度成为舆论的焦点。

  许霆案件并不复杂:广州保安许霆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意外发现取款100元,机器里面“吐”出来的却是1000元,再进行余额查询,显示仅扣除了1元。许某大吃一惊,然后他再次点击100,出有的还是1000,而余额扣除仍然只有1元钱。反复数次,许霆已经从这台“神奇”的ATM机上取出了5.4万元。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立即回到住处拿了自己的银行借记卡,与许霆一同来到上述取款机处。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人民币16000元,郭安山则取款人民币3000元。随后,两人逃离现场。4月22日零时许,两人第3次返回上述地点,通过同样的方式,郭安山取款人民币5000元,许霆取款人民币17.5万多元。后来其同案犯郭安山投案自守并退还了全部赃款,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5月22日,携款潜逃一年后,许霆在陕西宝鸡落,但其所窃取的17.5元巨款却已挥霍怡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消息传出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社会舆论普遍认为法院判决有失公正,某些法学专家也提出了自已的看法,后许霆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许霆案件其实是一个普通的案件,但是它引起的轰动却是人们所意想不到的,法院的判决受到社会的普遍质疑。作为一名普通的法律工作者,我对本案从法律角度谈一下我自已的看法,有不当之处,请各位网友多加批评指证。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盗窃罪。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密秘窃取他人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数额巨大的,从重处罚,盗窃文物或金融机构的,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许霆在明知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取一百能吐出1000元后,仍然故意而为之,其主观意图很明显,就是想非法占有巨款,许霆所谓取巨款为保护银行财产的说法纯属狡辩,不值一驳。所以,许霆主观上具备盗窃的故意,而且,他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客观上也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先后数次非法取款达17.5万元,数额巨大,盗窃的又是金融机构的财产,后果严重,所以许霆构成盗窃罪是豪无疑问的,而且数额巨大,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又没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应当依法严惩。

  有人说主要是因为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出现了故障,许霆的行为有其特殊性,所以不能认定其行为是盗窃,至多是不当得利。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盗窃罪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任何人在刑法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其政治地位,财产状况年年龄等而有所差别。包括许霆在内。否则,就违反了法律在任何人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银行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是事实,但是出现故障并不能成为许霆恣意盗窃的一个理由,换句话说,即使银行金库大门敞开,警卫极度失职,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进入金库大肆行窃。当然,我们可以法追究有关失职、渎职人员的法律责任。但不能因此而免除盗窃犯的法律责任。

  还有人对自动取款机是否是刑法规定的金融机构提出了质疑,认为自动取款机没有保安警卫把守,防范措施不如金库的严密,所以不能认定是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刑法只所以将盗窃金融机构作为严历打击的犯罪行为,是因为金融机构保管着国家巨额金融资产,盗窃金融机构,其社会危害性更大,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金融资产安全,影响到广大储户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国家对金融机构采取了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刑法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也作为重点打击对象,规定了严历的打击措施。根据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基于此,我认为刑法上的金融机构应当指的是保管银行金融资产的机构,这些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储户的存款及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资产等。自动取款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金融资产,我们可以进行一下分析。的确,自动取款机没有保安把守,似乎没有严密的防范措施。但是,自动取款机里面有巨额资金,这些资金是提供给储户支取现金使用的,应当属于银行的金融资产。在这里,自动取款机应当属于银行的自助取款系统,类似于自助银行,虽没有保安看守,但大多数金融机构对自动取款机还是采取了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如设置摄像头,24小时严密监控,而且自动取款机的钱柜采用了坚固耐用的厚钢板,且大多数自动取款机的钱柜都设置在金融机构的大厅内,只是取钱的终端系统在金融机构外边,有的金融机构还设置了安全门,储户只有持卡刷卡后方可进入安全门取款,否则根本没有办法接触自动取款机,更谈不上盗窃了。怎么能说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呢?由此可见,自动取款机属于金融机构的延伸设备,属自助取款系统,其钱柜里存?着大量的金融资产,一旦被盗,其后果也是相当严重的,所以,自动取款机应当属于金融机构,有关自动取款机不属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成立。

  还有人认为银行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银行已向厂家追偿,挽回了损失,银行实际上并没有受到损失,所以许霆不应构成犯罪。这种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个犯罪由主观、客观要件构成,只要具备这两个要件,即构成犯罪,就应当依法惩处,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可作为一个量刑的考虑因素,而不能由此就免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当然,对于结果犯来说,如果没有造成相应的后果,就不构成犯罪。但本案当中许霆涉嫌盗窃,盗窃罪不是结果犯,故银行没有受到损失就免除许霆刑事责任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再者,本案当中是银行向自动取款机的生产厂家主张了损失,而非许霆主动向银行赔偿损失,许霆并没有实际悔罪行为,故银行即使向厂家主张赔偿与许霆的量刑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因为银行通过厂家挽回了损失就可以对许霆网开一面。

  基于上述分析,我个人认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密秘窃取自动取款机的巨款,数额巨大(达17.5万元),情节严重,盗窃的是金融机构,又没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应当依法严惩。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对于以下情况,方可发回重审: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2.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而广州市中院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也对此予以供认,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所以广东省高院无权将此案件发回重审。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的原因是众所周知的,那就是该案引起社会的关注,社会各界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了强列质疑,仅因社会关注就无端将案件发回重审,法律的权威何在?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

  许霆案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是一件好事,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体现了他们对法治建设的热情。但是,但是,公众监督不能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非法干扰,法院在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能为了照顾民意,就曲解法律,作出违反法律的判决。许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也并不复杂,决不能因为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对其格外法外开恩,期待着有关部门公平,公正的依法判决,而不要受到的非法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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