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律师:律师执业证上的尴尬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8: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几年前刚刚领到律师执业证时,像每一个充满玫瑰色梦想的年轻律师一样爱不释手,经常取出来看看。那时我就发现律师执业证上关于证件说明的一段文字在语法上有问题。

  我所说的这段文字就是律师的执业证的首页上关于证件本身的说明,全文如下:

  “本证为获准执行律师职务的证件,1999-2002年经年度注册有效。持证人执行职务时,请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能给予协助。



  细读这段文字就会发现,第二句话是有句式杂糅的嫌疑,严格用语法分析恐怕是不通的。众所周知,“请……”这个句式在中文里是祈使句,汉语的祈使句表示请求或者命令,加“请”和不加“请”,在语气上有很大差别。一般来说,不加“请”的,命令的口气重一些,加“请”的,客气一些,比如,“给我复印一份档案”(生硬,表示命令);“请给我复印一份档案”(婉转,表示请求或者客气地命令)。还有一种表示希望或者婉转请求的方式是“希望……。能……”,比如:“希望你能给我提供些情况”(没有强迫的语气,不是要求,有点不做也不要紧的味道),这里有“能”字比没有更婉转。律师执业证上那段话问题就出在用的是第二种句式和第一种句式的杂糅,或者第一种句式多出了一个“能”字。如果非要用“能”字,则前面应当改成“希”或者“望”。当然,如果改成“望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给予协助”,则是一种希望的口气,似乎不构成法律上的强制请求和义务,那么拿着这个证件又有什么用?所以,构思这段文字的人不能用这样的措词。然而,如果用直接用“持证人执行职务时,请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给予协助。”则口气比较强硬,带有命令的色彩,估计是措词者考虑到了这一点,所以,权衡再三,加个“能”字把这句话的口气进行软化。当然,以上仅仅是我个人妄加揣测,不过实际的情形如何,虽不敢说大家心里有数,猜个十之八九大概没什么问题。借用有些网友的说法,本来律师就是“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角色,再加上这么一句不明不白的话,律师拿着这个证件底气不足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当然问题的根源其实出在立法上,出在法律对律师的职务权利没有明确,没有充分的保护,律师职业没有得到各方面尤其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尊重。这次律师法要修改的消息一公布,立即在中国律师界产生了强烈的反应,其中要求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就是调查权,也就是这段文字的核心所在。笔者以为,作为一种国家正式颁发的法定证件,出现这样的语法问题是不适当的,但我们确又不能怪起草者的疏忽,更多的问题还在于我们的法律和现状的缺失,否则,无论怎么表达都是枉费心机。赋予律师充分的职业权利,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单位和个人对律师多些理解和配合,这是广大律师的殷殷希望。

  我个人的建议是,律师法里要有明确的律师有权调查的条款,然后执业证上这里的文字改为:

  “本证为获准执行律师职务的证件,****-****年经年度注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持证人执行职务时,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协助。



  这样措词说明了证件的性质、作用,同时说明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是因为法律规定产生的义务。

  可能有人要怪我小题大做,但我以为这确实反映出了律师的尴尬。愿新《律师法》的出台将能让我们不再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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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春泉,中国律师网热心网友,上海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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