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中选律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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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D欲律师中选法官,先法官中选律师

  一个实证是:不断有法官出来当律师,而不闻有律师当法官。跳槽法官大抵有三:一是,法院业务尖子。被官僚作风压制,独立办案受干扰,个人发展空间受限,无法行其志,于是为离开而离开。二是,本来就素质低下,靠关系进法院的,无什么能力者。法院改革力度一日甚于一日,压力大也,难以混下去,于是不得不逃离。三是法院老革命,有的还是庭院长领导。水平不高,但劳苦功高,混还是可以混下去的,但发展空间是绝对没的。于是,趁改革,拿点钱,有点留恋有点被迫地离开。

  律师是一个开放性职业,能者皆可进也。法院出来的,懂些法律,有点关系,律师职业是他们的当然首选。那么一个明智的律师事务所,该如何接纳之?对真凭实才的,当然欢迎加盟;对于老革命,也可利用;而对于没本事,靠关系的,则似乎没有多大的实用价值。窃以为,律所进人大抵可遵循“三不要”、“三要”原则。

“三不要”原则


  第一,没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的不要。法院人员来源复杂,有退伍军人,有社会招聘,有科班出身的。可以说,进法院的大多是有一定背景的。因为,在机关中,法院是一个地位高,待遇好的地方。尤其在基层法院,就业有限,而在那个熟人社会中,社会关系是决定一切的,因此没点背景,是跨不进法院的。这些靠关系进法院的人中,大都碌碌,当然也有钻研业务,能力突出的。因本科学历是司法考试的硬杠子,若无之,则不能考律师资格。因此,无本科的不行,有本科,又有能力的,才有潜力。

  至于法院出来的,是审判员还是助理审判员,并不重要。审判员,大抵是一种政治待遇,象征性的。而助理审判员往往在一线,反多实际经验。又,在选择时,应尽量选择高分通过法官资格考试者。最高法院安排过三场法官资格考试,分别是1995年、1997年、1999年。1995年是第一次,考试简单,程序性的,而1997和1999年的考试,则内容并不简单,不亚于律师资格考试,然其及格线条却出奇的低。盖考试是法院内部有限人员之间的竞争,而非社会人员之间的竞争也。因此,及格与否并无多大意义,高分者才有价值。

  第二,当过领导的不要。中国司法不独立,法院不独立,法官不独立,于是法官内部官僚主义盛行。院长,都是政治性的,大多缺乏法律知识。院长的精力用在与上级领导和人大周旋上,至于本院则是绝对的一把手。院长最大的工作是,根据上级布置工作,或者搞点所谓的改革,还有就是法院基础建设,人事安排等,直接的审判工作并不参与。院长又点忙,有点责任,但权力是绝对的。副院长,则最无事也。副院长也不参与审判,其主要任务是开会,将院长的任务传达于所分管的业务庭。庭长,一般也不办案,管好庭室里的几号人马就是。真正忙的,是副庭长和助判员。法院的官,好当也,当官者,无须精通审判,对上面负责就行,且待遇优越,还有点权,有点尊严,于是大都官僚主义思想严重。至于具体的法律业务,则是几个对法律感兴趣者去钻研的。因此,当过法院领导的,一来,与法律有距离。二来有官僚思想,既不太通法律,又难侍侯。三来,他们出来,大都有原因的,主要是因受挫,绝非是热爱律师事业。所以对这种人,没必要当作座上宾。当然,也有人认为,就是要“当过领导的”,可以通关系。显然,这是急功近利之举。

  第三,犯过错误的不要。大多错误是违纪,一般而言,小小违纪,法院内部会自行消化的,家丑不外扬。大的违纪,实际是包不住的违纪,譬如内部斗争揭发上去,或者当事人有权势,法院领导权衡左右,不得不处理的也。违纪,最主要的一种是徇私,即暗地里替人帮忙,然后收人好处。其实,违纪抓的大都是书记员助审员之类,领导则难得有事的。譬如说,法院规定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书记员吃当事人5元的客饭,就可能被通报批评,而院长吃5千元一桌,则是工作需要。再譬如,助审员违纪,一般在法律限度内,自由裁量倾斜,黑白颠倒是不多的,而且要在法律理由上要动足脑筋,而领导则可以堂而皇之以地合议庭的名义,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名义枉法,一旦有事,则集体负责,自己照样消遥。

“三要”原则


  第一,思维清晰。法律思维是法律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能力,它在事实与法律中穿梭,准确理出争点,作出坚定判断,而解决纠纷。搞法律是需要感觉的,有的人对案件几天理不出头绪,有的几分钟即知其要点。这种差异,既有先天禀赋之异,又有后天经验之不同。判断法官思维是否清晰,听其庭审即可也。法官能否准确地从双方当事人中获取信息,形成准确判断,主要体现在发问上,法官一开口,水平就出来。

  第二,表达有力。法官慎言,表达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可以说,一个案件,就是一部小说。有其思想性,艺术性。一个好文书往往是,平实无华,深入浅出,娓娓道来,法律与事实自然融合。在内容上是思想第一,即认定事实有说服力,适用法律妥当,另一方面在形式上,则是文字表达能力,词必达意,流畅自如,结构浑成,字字珠玑。

  第三,个人魅力。当法官的,权力在手,当事人以之为菩萨,不管美的还是丑的,聪明的还是愚蠢的,都烧香不误?D?D盖烧的是位置,烧的是权力,而非人格也。但律师就不同了,律师赢得当事人信任,是第一必须的本事,若无当事人,则再有法律,也无用武之地。因此,律师必须具有独特的魅力。魅力来自个性来自修养。一个人法律人的魅力品格是:睿智,能洞察一切;宽容,有容乃大;责任,那是信任的保证;通达,能权变。

  法官是法律的帝王,而律师则是谋臣。但这帝王不是天生的,不是钦定的,而是竞争出来的,千锤百炼出来的。真正的法官应来自最出色的律师,而今却是在法官中选律师?!?D?D中国有二十几万法官,律师却只有十几万,从法官中选点律师,也算是为百姓解点负担吧?D?D许多事情是颠倒过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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