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的一点感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9: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今年六月及七月,我曾先后两次因唐某杀人一案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亲历了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判过程。刑事审判二庭法官规范的庭审过程,对被告人高度负责的精神,都在我心里留下了深深的记忆,使我久久不能忘怀,很想写一些东西来表达我对几位审判法官的敬意。

  我办理的这起案件是一起因严重家庭暴力而引起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卢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同在澄海打工,卢某常常殴打被告人唐某。2004年12月12日凌晨,卢某酒后要唐某为其口淫,并不断对唐某打骂、威胁。为了追求刺激的淫欲,卢某让唐某将其手脚捆绑,再此过程中卢某继续殴打辱骂威胁唐某,致使唐某在忍无可忍激愤之下将卢某乱刀砍死。

  我接受委托之后于今年的六月份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律师辩护工作。到哪里后首先见到了书记员陈连嘉,其热情的接待了我,并向我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这与某些法院仅仅在开庭前电话通知开庭时间,形成鲜明的对比。当我提出阅卷要求时,一位与郑向红法官在一起办公的女同志将我引进专门的阅卷室,后来又为我复制卷宗材料提供了方便。

  2005年6月10日九时,审判法官李惠松、郑向红、李爱民身着法官袍,陆续走进法庭,给人的感觉庄严肃穆,唐某被带进法庭座入被告人席,庭审开始。在庭审过程中审判法官自始至终使用标准的普通话主持庭审和询问,由于被告人唐某不会讲普通话且情绪激动,所说方言很难听懂,几位法官不厌其烦的一遍又一遍的询问,并耐着性子再三让其讲慢一点,说清一点,给予了被告人充分的说话机会,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说话权利。庭审结束时,审判法官考虑到被告人孩子与母亲多时未见,遂安排其母子进行了短暂的会见,充分体现了人性化。

  其后我向法庭递交了辩护词,从七个方面阐述了意见1、案发起因,死者有严重过错。2、案发成因,死者应负主要责任。3、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4、被告人在主观上是一种间接故意;5、被告人是初犯、偶犯;6、被高人认罪悔罪态度好;7、多人证实被告人忠厚老实,被害人贪杯、脾气暴,且死者亲属也不愿追究被告人的责任。认为其犯罪属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应在三至十年之间量刑,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对被告人唐某判处5年有期徒刑。

  以上我的所见所闻及案件的办理情况,有些看起来似乎很小的事,细节方面的事,有些看起来似乎是法院、法官分内的事,譬如热情接待辩护律师,设立了专门的阅卷室,设立专门的被告人坐席,法官穿法官袍,使用普通话,耐心的询问等等。然而见微知著,正是这些小小的细节反映出了执法的规范性,程序的公正性,反映出了审判法官的素质,反映出了汕头法院司法建设的成就。全国许多法院的调查研究表明,极少数案件存在裁判不公、执行混乱等问题的确引起了群众不满;然而,更多的情况是一些法官司法行为不规范、司法程序不严谨,引起群众的疑虑,损害了司法形象。我就遇到过太多的这类情况,最典型也是比较极端的一次,在开庭审判一故意杀人案件时,由于中午检察官、法官均喝的醉醺醺的,相互之间肆无忌惮的随便发言,检察官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竟说受检察长的指派代表人民法院出庭支持公诉。这样的庭审过程,即使结果再公正,再没有错误,能令当事人心服口服吗?这次在汕头法院开庭才似乎真正感到了法治的气息,感到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司法是在为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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