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结论质证提前介入之构想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9: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法定七种证据之一,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提出的案件有关问题所作出的判断结论。鉴定结论是应当通过质证而认定的证据。所谓质证,就是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通过听取、审阅、校对、辨认等方法,对证据的真空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等方面作出的判断,无异议的认可,有异议的可当面提出质询和询问的过程。在审判实践中,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往往流于形式,不够深入,不够充分,大大削弱了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可采信性。所以,笔者在此对鉴定结论的质证问题作一研究,提出对鉴定结论质证提前介入的构想,与大家商榷。

  
1、对鉴定结论质证提前介入的原因分析。


  一般认为,质证是庭审中的活动,应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鉴定结论的质证过程是:当庭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应向法庭说明鉴定的方法和经过,以及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认真分析,不难看到,这一过程有两个缺陷:(一)对鉴定人的人品和技术水平盲目信赖;(二)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鉴定这一专业问题上,提出了过高的要求。

  鉴定结论不同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是在诉讼开始前就客观存在的,而鉴定结论是在诉讼开始后或为了支持将要进行的诉讼而人为有意识地制作的。鉴定结论或者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客观性、合法性加以证明,或者作为其补充,共同形成证据锁链。所以,对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应提出更高要求,对其质证也应更科学、合理、全面。

  鉴于此,笔者认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应提前介入:即质证从选择鉴定机构、鉴定人时开始。

  
2、对鉴定结论质证提前介入的具体动作。


  (1) 鉴定人的选定。必须考虑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要有解决所鉴定的问题的能力。这是对鉴定人资格和专业水平提出的要求;二是必须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这是对鉴定人品格和是否具备应当回避的情形提出的要求。在这一阶段,当事人双方认为鉴定人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有权提出质疑,申请更换或回避。

  (2) 鉴定过程应对当事人公开进行。当事人对方有权参加并可各自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参加。但应注意,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人,只能听取、观看、了解鉴定方法、过程,不允许其干扰鉴定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允许对鉴定过程本身发表意见。

  在这一阶段,一方面当事人如对鉴定方法、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并且在国内具备这样的技术水平,则应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另一方面,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人能够监督鉴定活动的进行,避免暗箱违法操作;再者,当事人能够积累一些信息、资料以便在庭审时提出质询。

  (3)鉴定人应出席庭审质证过程,接受质询。当前庭审过程中,往往只是由法官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可以不出席,这样不利于对鉴定结论的质证、认证。鉴定人出席庭审,当事人对参加鉴定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资料,如有疑问,可以向鉴定人提出,鉴定人应如实回答,作出合理的说明,从而使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信服,使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得到客观地认定。

  (4)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人选定提出异议,对鉴定方法提出更高的要求,对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使鉴定结论这一证据无法认定时,应重新鉴定。

  
3、相关问题研究。


  (1) 鉴定时间应否计入诉讼时效。笔者认为鉴定过程所耗费的时间,不宜计入诉讼时效。

  (2) 鉴定费用的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鉴定结论往往是一方当事人用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所以应由支持其主张的当事人承担。

  (3) 当事人本人及其聘请的专业人士参与鉴定过程的费用,笔者认为应由各当事人自己承担。




相关文章


你知道高级法官如何断案吗?
一条彰显人文关怀的规定
走进地狱之门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对鉴定结论质证提前介入之构想
来自基层审计部门的反映
娘家人与娘家兵
一个初学“法律”人的迷惑
关于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的村民会议召集权的问题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