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的村民会议召集权的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9:4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和罢免是村民会议的权利。但是在罢免程序中,谁有组织村民会议的权利是一个较有争议的问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都没有提到由谁组织的问题。《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在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时,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不组织的,可以由乡镇政府组织村民会议。该规定将组织全赋予了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但是由于罢免村委会成员一般就是罢免村委会主任,这就造成了由村委会组织村民会议的难度。而由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组织村民会议的难度也是很大的。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组织会议基本上是一种理想状态,无法实现。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都不组织村民会议的情况下,如何实现罢免程序成了一个很大的难题。

  我们认为,起诉乡政府行政不作为是一个途径。但是我们更倾向于村民自己组织村民会议。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本意是确立村民的自治权而不是加以限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没有限制村民自己组织村民会议的意思。村民自己组织村民会议正是村民自治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限制了村民自治权则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抵触,是无效的。如果没有限制村民自治权的意思,那么村民自己组织村民会议应当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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