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尚计谋不守规则是法制之大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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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曾出现过儒、道、法、农、墨、兵等“百家争鸣”的盛况,在学术上可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然而此处的法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法学毫无瓜葛,与古代罗马法也不可同日而语。这倒不是笔者轻视自己祖先创建的这个学派,学习法律的人心里非常清楚,我国古代的法包括大家非常熟悉的商鞅、李悝、王安石、戊戌六君子等“变法”中的法仅仅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各种律、令、格、式、典等不同朝代不同的名词称谓而已,用我们现在的话说是经济政策最多的就是一些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规定,因此这种所谓“变法”就是持不同政治观点的臣子为加强主子的统治政权进行的政策调整,在老百姓看来与“变戏法”没有什么两样。皇帝的圣旨、诏书、口谕、告示以及死去的皇帝生前的一些作法、对后代的教训等等成为古代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所谓的国法或王法。总之,笔者以为我国古代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或法学。

  在我国数千年的古代社会中,法家很少占据过主导地位,就是那些提倡以制度约束人的法家比如商鞅、韩非、李悝等人均没有好下场,即使那一个统治者采纳了他们的观点也是为了某种统治目的仅仅作为一时之用,当他达到目的后就仍在一边。相反,儒、释、道往往被统治阶级作为国教推崇到极其重要的地位。当然儒家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昌盛不衰自有它的伟大之处,所谓仁义礼知信孝廉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一整套几十代人总结完善形成的大道理,最有利于统治阶级愚弄人民、巩固政权,与现代法的精神在根本上是不相容的,但有一点起码它叫人们诚实守信用则与法制的要求相吻合。释家叫人出世即跳出红尘外不在五行中,道家叫人清净无为,这些虽然与现代法的理念相去甚远,但也不妨害法制的确立。
对现代法的建立最有重大妨害的是我国古代的兵家思想,虽然我国最著名的兵家的著作亦称为《兵法》,但这个法与法律更是天差地别,它仅指方法、计策、手段、谋略。它作为用兵布阵攻城掠地的方法,在当今全世界范围内特别在军界商界被广泛研究推崇备至,然作为一种思想,笔者以为它比儒家思想更为根深蒂固的影响了世世代代的中国人。因为诡诈之术更为符合人类自私贪欲的本性,儒家的仁义忠信、释家的善、道家的德是需要教化修炼才能达到的境界,而奇谋诡术则一学即懂甚至无师自通。因此作为传统思想崇尚计谋不守规则对现代法律精神的确立、法律理念的形成最具有破坏性和腐蚀力。

  田忌赛马的故事人人皆知,事实上这就是在公然的破坏游戏规则,用不正当的手段获胜,使规则形成虚设,然而我们却将它作为智慧的典范在一代一代的人中推崇学习,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有这样的思想在作崇,人们对如何逃避规则的约束获取不当的利益视为一种智慧谋略,小到办事应排队按次序进行,每人的机会均等但就有人想办法找理由插队,大到经商逃税或行贿、寻租权力规避法律损害国家人民利益,以达到自己获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凡此种种,作为一种习惯渗透在祖祖代代国人的心灵中骨髓里。

  任何法律法规制度政策都是以人们的诚实守信为基础,当人们能够自觉自愿的遵守了它,它才变得有尊严和威信,(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但“执行难”成为当今最令人头痛的事,最近中纪委最高法监察部联合下文以确保执行,当法律需要文件来保证执行的时候,看来就不仅仅是一个“执行难”了得!)如果人人都要在制度之外找漏洞,即使最完美的法律也不可能穷尽一切情形。如果有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人们就说法律不健全的话,则笔者认为即使制订再多的法律条文也等于零。

  西方人有时候不能理解我们东方人,主要是因为文化差别造成的,世界上的任何一种文化本身并无高低贵贱对错好坏之分,但某些东西应当是无论东西方人能够达成共识并共同遵守的譬如诚实信用。如果我们看到西方哲学家的著作中出现“狡猾的东方人”时千万不要激动,更不要反感,要反躬自省,为什么数百年来远隔重洋万里之外的西方人会对我们有这种印象?

  笔者愚见,要真正构建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让我们的民族崇尚法律敬重法律,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有很多值得认真反思的问题,但逐步改变崇尚计谋不守规则的传统习惯,确立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则是第一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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