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民用机场条例(草案)》规定禁止收取机场建设费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3: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3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仔细阅读意见稿,很明显发现,该意见稿存在两大缺陷:一、关于民用机场建设的投资主体不明确,这样民用机场的建设管理和经营活动就不完整。同时,这就意味着对民众非常不满的乘客购买机票时,被强制性收取的“机场建设费”还将继续。二、该意见稿对民用机场机场范围内的超市、饭馆、商店等商业设施的价格的规定不明确,没有解决机场存在商品和服务价格垄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热点问题”。

  也就是说,该《条例(草案)》对广大民众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机场建设费”和“机场商品和服务价格垄断”问题没有解决,这不利于保护公民和消费者的权益。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明确民用机场投资主体是政府,或者BOT投资经营模式,禁止机场经营过程中向乘客收取“机场建设费”;民用机场的商业设施不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保持和同时期同一地区商品和服务价格相一致,严厉制裁价格垄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商业经营行为。

  该意见稿第三条规定:“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这就是说民用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主体是政府公共财政。考虑到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现实情况,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引进民间资本投资,授权经营管理的运作模式,减轻地方财政负担,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民间资本投资民用机场后可以获取一定年限的经营权,航空企业在使用机场过程中,支付一定的使用费,财政补贴一些,待经营期限届满收归政府管理。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建议在《条例(草案)》的总则部分增加一条或者在第三条后边追加规定:民用机场的投资建设主体是所在地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建设的建成后授权成立的国有公司经营管理,或者拍卖出让经营权。

  民用机场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时,可以采取出让一定期限经营权,引进民营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方式投资建设。引进社会资本和民营资本投资建设民用机场允许其获取合理利润,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

  民营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机场建成后,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航空企业或者自行向乘客收取“机场建设费”。

  第五章、 运输机场运营管理部分赠机一条:机场范围内的零售、餐饮、地面服务等商业设施不论采取何种方式经营,其商品和服务价格要保持和同期该地区商品和服务价格持平。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借口实施价格垄断,尊重消费者权益。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部分赠加:机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通过航空企业或者自己向乘客收取“机场建设费”的,视为违法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民事赔偿权利。

  机场范围内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价格明显高于同一时期同种商品和服务价格50%以上的,或者实施价格垄断的,由反垄断执法部门责令纠正,并依照反垄断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民事赔偿权益。机场经营管理者有其他损害公民和乘客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行为,依照民事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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