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我的一次著作权维权实践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9: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5年,我为自己打了一场著作权维权官司。

  说起我的这场官司,与轰动全国的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教师高丽娅的“教案著作权”官司还有不少关系:受其触动而诉,然后又在同一时期被同一法院的同一审判庭审理,最后均以成功维权而结束。

  有人说大多数中国律师都缺乏真正的法的精神与法的信仰,他们精通法律,知道法律是权利的宣言书,所以与不少权利意识尚未觉醒的人比起来,律师是清醒的;但与许多虽不懂法却勇于维权的人比起来,律师又是麻木的。因此不能对律师在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估计过高,因为这是一个“清醒地麻木”着的群体。这种观点显然是片面而武断的,但笔者认为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我们一年到头不停地打官司,天天都在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奔走呼号,既是为了生存也是为了法律,所以不能说我们对中国法治进步贡献不大。但是,“清醒地麻木”确也是律师队伍中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比如我们律师作为社会“活跃分子”,权利被侵犯的机率不比常人小,并且我们比普通人更清楚自己什么权利在被侵犯着。但全国近二十万律师,真为自己打过官司的却没有多少,自我维权的比率恐怕并不比普通公民高多少。

  我和全国绝大多数律师一样,当律师这么多年,还真没有为自己打过一场官司。不是因为没有遇到过纠纷,主要是认为这些事情尚不值得打官司(这恐怕就是律师的逻辑,首先是值不值得打,而不是该不该打)。我和同行们在执业过程中往往会以“诉讼经济和节约司法资源”为由,婉拒一些我们看来“不值得”的代理请求。自然这些别人出钱都不打的事情,自己遇上了就更不会去打了。

  本人不才,虽没有诸葛亮舌战群儒之才智,但对阵斗法,却也是思路清晰、反应敏捷、辩才无碍,在全国首届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中,也曾是重庆赛区的皎皎者之一。因此说我是个清醒的律师是不过分的。我也不是一个太麻木的律师,因为我居然有时也有为自己打场官司的冲动,不是以律师而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但是,我毕竟有些麻木,屡次冲动过后从来没有付诸过行动。

  2005年两个偶然事件的碰撞,让我把这个冲动变成了行动。

  2004年9月18日,我在重庆某房地产公司组织的为其名为“江畔语林”的小区产品宣传会上,有感于项目的特色,当场赋诗一首:《题江畔语林》,全诗共四句:扬子江畔广厦城,九龙山上傲群星;归隐龙脉听天籁,出揽江川任福临。尽管这纯属于游戏之作,但我当时感觉良好,于是交给了主持人,主持人当场进行了朗诵,博得了一阵喝彩,出了一点风头,“作品”也算是公开发表过了。原以为此事就此过去,但后来我偶然在报上发现该公司在售房广告中不署名地引用了我的“戏作”,还将本诗的前两句“扬子江畔广厦城,九龙山上傲群星”作为售房广告的通栏标题使用。这无疑是侵权了。

  但我一笑置之,除了这几句歪诗纯属一时玩兴之作,一开始就没有当回事之外,我的第一反应是“没有必要,这能赔多少钱嘛”。此时我经常挂在嘴边“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这句法治名言,当然就是讲给别人听的了。心理学研究表明,当一个人不想做一件该做的事情时,他总是能找出至少一条能让自己心安理得的理由。这次我为自己找的理由就是收益和支出不对等,不值得为此等小事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理所当然,我放弃了维权的念头。

  一晃几个月过去,一次偶然与同事谈起这件事情,同事笑谈“如果有一个人不在乎能赔多少,要出钱请你代理,你接不接这个案子?”一时众说纷纭,有的说必胜的官司当然接,更多的人说前提不成立:“哪会有这样的人?他为了什么呀?”。我一时无语,因为如果真有这么一个人的话,这个人只能是我自己。可我为了什么呢?我无法说服我自己。

  中午,主任递给我一张报纸,说“那个打教案著作权的老师抗诉成功,又再审了”。原来是一则关于本市南岸区某小学教师高丽娅在其“教案官司”终审败诉后,又申请检察院抗诉成功,案子开庭再审的消息。主任说:“从起诉到现在整整三年了,人家是在普法哩,起码许多普通市民是通过这个案子才知道了著作权这回事,所以不管结果怎样,她都是有大功德的。”。主任的话给了我很大的触动。当天下午,我把能收集到的有关高丽娅老师教案官司的资料都看了一篇,感觉到在高丽娅的身上真正闪耀着法的光辉,自己与这位近在身边的小学老师比起来,实在是太惭愧了。与我们职业化的诉讼活动相比,她维权护法的行为更直观、更生动地彰显着法的精神,体现着法治的力量。高老师三年维权,只为讨一句学校承认侵犯了她著作权的话,为什么我作为一个法律人却没有这种精神呢?即使从付出与收益来说,我打这场官司只是一场智力游戏,轻车熟路且有必胜的把握,我要付出的,只是一点时间和精力。而她要面对的,是诸多的困难和结果的不确定,是一场真正的战斗,所付出的何止是一些时间与精力呢?但正如主任所说,她让重庆乃至全国的许多人提高了著作权的意识,这种普法的效果,又胜过多少次泛泛的宣传呢?想想这些,我决定为自己维一次权,也至少让那家公司知道什么是著作权,并以此声援高老师。

  2005年4月下旬,我向他们发出了“询问函”,第一次,不见回音,第二次公司回电,承认使用但不认为侵权,说公司早就准备好了100元给我,让我抽时间去领。这一结果真是让人哭笑不得,也充分说明他们确实没有什么知识产权的意识。在这其间,高丽娅老师的教案再审官司再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高老师历时三年,经过两级法院及检察院,打了五场官司,走完了中国民事诉讼全部可能程序的全国首例教案案终以其败诉而结束。为此我曾撰文《教师对教案拥有著作权》为高丽娅老师鸣不平。

  为了以实际行为声援高老师,经过必要的准备,我决定为自己打一场著作权官司,2005年8月13日,我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被告在相同媒体的相应位置刊登正名及道歉声明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许可费人民币2万元。我在诉状中指出,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任何权利转让或许可使用协议,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将诗句作为广告词使用,是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为此我预缴了诉讼费用1310元。

  对方在收到诉状后反应很迅速,立即派人与我进行了接触,态度比较诚恳,表示确实不太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存在故意侵权的问题,希望通过协商解决此事。经过多次谈判,鉴于对方态度较好,对其侵权行为已有一定认识,也愿意为此进行补偿,我同意进行庭外和解并撤诉。此时我获知,高丽娅老师以学校未经其同意擅自处理自己的教案原稿,侵犯了教案的著作权为由在2005年8月30日又重新提起了诉讼,我为其锲而不舍的精神所感动。她不是在为自己而战,而在为所有教师合法权益而战!为普及著作权观念而战!在签协议时,我们谈起了教案官司和这个著作权纠纷的教训,公司方表示,以前从管理层到普通员工对著作权没有什么概念,这次终于有了。我说:那我的目的就达到了。

  2005年10月18日,我们双方在法庭当场履行了和解协议并办理了撤诉手续。其间我有意识的一段发言不仅让对方感触良多,也得到法官的高度赞扬:现代化的重庆、入世后的重庆企业必须要有知识产权意识,否则难以应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化竞争。而我们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有义务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尊重知识产权。法官评价我已得法之真谛,对方说我权利意识很强(他们始终都只知我是一个大学法律老师,不知道我是一个兼职律师),但我自己清楚是受之有愧的。我只希望自己不要因为天天在用法反而对法麻木不仁,使自己不仅在行为上,更在思想上离法越来越近而不是越来越远。

  而此时,该庭受理的高丽娅老师重新起诉的“教案著作权”案尚在举证期间。在与法官的闲谈中我表达了“教案是职务作品,在学校与教师对著作权归属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创作作品的教师应当拥有其著作权”的观点。两个月后,市一中院判高丽娅老师胜诉,结束了高老师长达三年半的维权过程。虽然这两个案件标的都很小,但我认为社会意义重大,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这次对高老师的响应和支持,也算是对知识产权的普及作了一点贡献吧!

  最后告诉大家,事后该公司还邀请我到公司讲课,以帮助员工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我“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作者:张宗浩,重庆科技学院经济与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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