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力量从哪里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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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国家司法机关程序上违法操作,甚至实体上也草率武断的下定论的情况。这些程序上的违法和实体上的草率,在有的地方,有的机关甚至成为一种积习,积重难返,使刑事诉讼中呈现出两套甚至更多的规则。一套是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一套是各地方、各部门的规章、内部文件、规定等等。这些规章和内部文件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权利被掏空、扭曲,使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公正的对待,造成冤假错案。如果律师不奋起抗争,仗义执言,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极大的可能受到非法恣意的侵害。即使最终没有造成实体上的错误,但这种无视程序和权利的做法,本身就隐含着极大的风险。

  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律师出庭辩护的比例呈下降趋势,许多律师不愿意代理刑事案件,觉得刑事案件难度大、辩护意见不被采纳、辩护走过场,而刑事辩护对被告人来讲,是异常重要的,它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人权保护状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矛盾的情况?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律师面对的是异常强大的代表国家力量的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律师所代理的都是涉嫌侵害到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在还没有被法院最终定罪之前,就已经受到歧视,在几千年延续下来的的有罪推定的思维下,社会舆论和公安机关已经有将他们作为罪犯看待。当前刑事辩护中出庭辩护的律师越来越少,说明律师对世俗偏见和国家司法机关不依法办案的无奈。这种偏见的力量非常强大,如果辩护律师没有深厚的法律信仰和人权、法治观念,就有可能在这种偏见的力量面前低头,案件走到哪一步就是哪一步。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在1996年重新修订,许多先进的思想和理念被植入其中,但是人权和法治的思想还必须得到加强,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人权标准相比,我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还不够,我们的政府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目标还有距离。在这种法治环境中,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对辩护律师的一个重大考验。律师的力量就体现在以自己的内心信念做支撑,以法律知识、技巧来扭转一种不利的结果,以自己对法律、正义、人权的信仰来抑制偏见和权力的横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他免遭国家权力的非法侵害。律师对法律、对正义和人权的信仰又从何而来,它来自于律师道德的完善、健全人格的修养。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面对法治环境的不理想,面对一种世俗的,几乎形成惯例的偏见做法、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利,如果在心里抱着走过场,敷衍应付的态度,那么刑事辩护首先就输了。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只有站在人权、法治的角度来看待案件,看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受到的待遇和即将得到的判决,才可以有一种道德上的勇气,来面对国家权力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恣意的、非法的侵犯,才可能给他们筑起一道权力的盾牌。只有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为我们的人类同胞,将他们所受到的非法的待遇看作是不仅对他们个人的侵犯,更看作是对人权,对人类的侵犯,我们才可以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用活,用律师的人权法治信念来改变人们心中的偏见,用信念来抑制权力的横行和恣意妄为。从个案来说,这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从更广泛的社会角度讲,这促进了社会大众和国家权力机关思维观念的转换,这也正是律师的力量所在,不仅仅是枯燥的法条所规定的权利,而是道德、正义和良知所支撑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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