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和谐的法律音符--交强险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6: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6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出台之初便饱受争议,又在针砭声中艰难捱过如此漫长的11个月。法律界对政府用法定形式设定商业险种抱有不买账态度,接踵而来的是千万国民指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暴利”。声讨之浪似如钱塘江水,尤以北京孙勇律师起诉保监会到达高潮。

  律师公益诉讼是现时期特殊参政方式,功德无量,可以敦促政府高官和决策幕僚及时反馈意见被动接收百性呼声,修正错误,改变施政方针。从广义上说促使立法质量的提高,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起诉保监会,请求撤销保监会不予受理撤销交强险赔偿限额和取消中介代理制度的行政复议申请是一件从法学理论抨击阶段进入司法审查的重要转变。暂且不论诉讼的成败,我们也应声援孙勇律师。

  理论上说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制定,是对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和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相衔接。国务院立法的初衷是好的,可以缓和交通事故善后事宜“无米下锅”的尴尬局面,增加事故处理调解率,缓解受害人施救不及时产生的社会矛盾。

  此立法顾此失彼之嫌。保险公司是商业组织,保险业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国家应该采取宏观调控,引导市场竞争向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向转变。相反,采用强硬措施往往事与愿违,况且立法技术难于保证保险公司严格执行,似乎也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

  考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费率是依据保险公司的测算并规定人身和财产赔偿的上限,没有被保险人的意志,这就意味着无法调和保险公司、政府、车主和受害第三人的利益达到平衡。经权威人士测算,入保费远远超出赔偿费用,由于交强险实施情况缺乏公开透明度,即使保险公司有巨额盈利也无从得知,更没有要求退还的法律依据,只有接受下一年一定额度的优惠,可以说这种消费是无奈的。

  我们不知道立法之前是否充分考虑到执法水平,因为法规的出台缺少相应配套规定,很多制度形同虚设,无法落到实处,这势必影响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再加上属于商业保险,通过诉讼来维权难度可想而知。

  目前保险公司几乎都采用“拉保户”这种中介人制度,因中介人回扣率有的高达30%,这么大的保险费比例流入个人腰包,客观上形成近似传销式经营模式。如果减去保险公司的利润以及交存的保证金,可以想象实际用与理赔的资金还剩余多少。现在保险公司仍处于垄断经营阶段,如何规范盈利组织,如何解决暴利问题,虽在条例中规定了“不盈利不亏损原则”,但是政府有什么手段可以保证实现,出现盈亏又如何解决呢?毕竟政企两分离,无法越厨代庖。

  从某种意义上说不取消大比例回扣经营模式,就算采用《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规定的中介机构开展交强险业务手续费比例每单不得高于4%的手续费制度仍然不能改变保险暴利问题,这种计划经济遗留的违反经济常规的经营模式,需要国外保险企业的快速来临,深化市场竞争来化解。市场经济无形的手会成熟财产保险标准、改变目前理赔不公正、程序繁文缛节、过分刁难索赔者的现象,通过竞争真正惠及百姓。竞争不充分形成的空洞不要让老百姓买单,政府杆上开花只会助长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对老百姓来说是一种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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