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游离于生存与正义之间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0: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

  做律师三年了,三年来从头脑一片空白到有点实践经验,从没有任何案源到尚能取得部分熟人的信任,从穿着褪色的衣服到有件“与狼共舞”,从“小张娃儿”到“张律师”,这三年的确发生了诺大变化。唯独不变的是我对是否要做律师工作的追问,随着从事“法律(?)”工作时间增长,这种感觉愈发强烈!

  德国社会学家韦伯称要“以学术为业”,表露了对学术的尊崇,霍姆斯说“法律是我们的情人”,表露了对法律的热爱。但三年的律师执业经历告诉我“千万别做律师”。[如果说本文的引用篡改了两位学尊的意旨,恕请见谅!]

  除了坐吃山空的富家公子和在家赋闲的小蜜,人都得挣钱穿衣吃饭,不管是工人、农民、亦或是公务员,都得以某行业为生,其最基本的功能是能够满足--吃穿住行--这“人之四维”。

  根据权威的行业分类(有《律师法》的强力支持),有律师这个职业。

  而对律师职业的定位,难倒了无数人。如果说律师是“正义的行头”(贺卫方语),那么他将以天下为公、匡扶正义为已任,以法律为武器为无权利者之权利而奋斗的勇士;稍微中性点说,“律师是通过司法体制整体运作,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施杰语);如果我拥有足够份量话语权,我对律师的中性评价是“一个以法律为手段而谋生的商人”,如果说得更激进点的话,是些“不择手段的商人”。

  支持我观点的主要事实有我自身的经历,有四川达州个别律师出事为证,更有N地法官与律师窝案为佐证,比如说在深圳,因中院法官问题多名律师出国。

  律师是“一个以法律为手段而谋生的商人”,这话一出肯定有N人反对,赞成也好,反对也罢,我愿意接受来自业内、业外的批评、指责、甚至辱骂!因为“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得用生命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是法律人基本的素养。

  我甚至认为,一切对律师行业美丽的话语和憧憬都是“毒药”,都在粉饰太平、装聋作哑,都是“皇帝的新装”,没有被“沉默的大多数”捅破而已。

  按照社会对律师的定位,律师必须游走在商人与法律人之间并保持最恰当的平衡,以致不失法律人的称谓,然而面对金钱与法律,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里,保谁弃谁,谁都明白!律师中有几人敢说“常在河边走总是不湿脚?”,有几人不往“钱”看?

  律师在我们这个社会里已经离法律人很远、很远。

(二)

  尽管负面的报道很多,但我至今还坚信,法学学者、法制公务员、检察官、法官(排名区分先后)中大多数还是真正的法律人群体,也是他们在维护这个社会的(基本)公平正义!

  我猛地思索成因,发现律师与他们有个本质的区别,那就是他们没有以法律作为谋生的手段,他们有自己的衣食来源,学者可能有研究机构或高校的工资、稿酬,法制公务员有公务员工资,检察官、法官有工资。工资能够让这些法律人不以法律为生存手段!

  而律师呢?律师行业为了摆脱政府的桎梏,而选择了自由职业,然而“自由职业就是没有职业”,律师没有基本的收入来源。

  有案件才有收入这是全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普通生存样态。

  中国律师网称律师是“收入为负数的精英”,通过被誉为“中国第一考”司法考试并未带给准律师们与之相适应的收入,准律师们得联系熟人,找律师所实习、找律师带,并且这段时间是没有收入的,哪怕有点也是微薄的。

  好不容易熬过一年的实习期,拿了执业证本本的律师得为案源发愁,有了案源才有收入,案源可以说是如今绝大多数律师的“命脉”,为了拿案源他们用尽心思,甚至不择手段,找熟人就不说了,甚至给回扣都成了部分律师操作的常态。

  案源到手后,案件没有那么顺利的打完,总得在各个环节沟通。沟通的结果常是哪地法官涉嫌受贿被捕就有哪地律师被传讯。这种生态下,“走正步”的律师是很难胜诉,而败诉的结果就是加剧其逐步丧失市场的,直到被律师行业所淘汰,丧失衣食来源。

  衣食住行是哪里都公认的基本人权,能够管住了钱(吃住),就能管住人,这是千古不变的道理,如果这些都满足不了,只有圣人才能追求正义,而多数俗人就得“像土拨鼠在挖洞,想找到出口”。

  而出口就在于,我们生活在充满灰色的社会里、到处充满着“潜规则”、到处充满着“血酬”,灰色的社会留下了诸多灰色的空间,吴思笔下“合法伤害权”存在,律师可以用灰色的方法来换取灰色的利益,比如说刑期、比如责任承担比例。

(三)

  今天一位网友问我什么叫法律人,我说法律人(lawyer)有“法律之精神”,他续问?我稍经思考回答的是宏观不敢妄言,微观可以“以理性之思维、以权利和义务之眼光、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已任”概之。

  中国律师网有一则标题为《律师:要凭着良心做事情》的新闻稿,通过这标题就能发现,这个社会已经不需要律师以法律人之身(上档次地)要求自己,而只需要做为一个普通人,凭着良心做事,就已经是功德无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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