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受对米洛舍维奇的审判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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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海牙国际法学院学习期间,我抽空旁听了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对米洛舍维奇的审判。

  一、米洛舍维奇其人

  米洛舍维奇是前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总统。他于1941年出生,1964年毕业于贝尔格莱德大学法律系。早期是成功的企业家和银行家,1983年开始从政,1989年首次当选为塞尔维亚共和国(前南斯拉夫的成员共和国)的总统。1990年,塞尔维亚共和国举行了二战后首次有多党参加竞争的大选,米洛舍维奇以压倒性多数当选为总统。1997年7月23日,米洛舍维奇当选为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总统,在总统任上履行职务至2000年10月5日。

  科索沃问题出现后,北约介入,并于1999年对南斯拉夫进行了轰炸,导致南斯拉夫政局发生动荡,2001年4月1日,米洛舍维奇被当时由号称为“塞尔维亚民主反对派(Democratic Opposition of Serbia)”执政的塞尔维亚政府逮捕,2001年6月28日被移交给前南国际刑事法庭。

  二、关于前南国际刑事法庭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的英文名称是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该法庭根据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827号决议设立,地点位于荷兰海牙。针对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领土发生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的严重事件,该决议要求设立国际刑事法庭,将有责任的人绳之以法,还受害者以正义,并通过促进前南斯拉夫地区的和解以恢复该地区的和平。
该法庭只对自然人进行审判,不接受对政治党派、行政实体和其他组织的指控,并且主要受理对1991年以来发生在南斯拉夫领土的以下四种犯罪行为的指控:
  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行为;
  违反战争法和战争惯例的行为;
  涉嫌灭绝种族的行为;
  涉嫌反人类罪的行为。
  
  根据安理会的827号决议通过的《关于前南国际刑事审判庭的规定》及后来的修订条款,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罪行是指:任意屠杀;折磨和非人待遇,包括生物试验;任意制造身体和健康的巨大痛苦和严重伤害;非军事必要而大量破坏和夺取财产;强迫战犯或平民在军队服务;非法驱逐、转移或监禁平民;扣押平民为人质等。违反战争法和战争惯例的罪行是指:使用有毒武器和其他蓄意造成不必要伤亡的武器;肆意毁灭城市、城镇或村庄,以及其他非军事必要的毁坏;以任何方式攻打、炮击未设防的城镇、村庄、居民或建筑;对宗教、慈善、艺术和科学机构,以及古迹、艺术作品和科学成果的掠夺、毁灭和肆意破坏;抢劫公、私财产。灭绝种族罪行是指故意全部或部分消灭一国国民、民族、种族或宗教群体的行为,包括屠杀该群体成员;对该群体成员造成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故意将该群体全部或部分置于导致灭绝的生存条件;在该群体内实施禁止生育的措施;将该群体的孩童强行转移给其他群体。反人类的罪行是指在国际或国内武器冲突中对平民实施的谋杀、奴役、驱逐、关押、折磨、强奸、以政治、种族和宗族理由进行迫害,以及其他反人类行为。

  《关于前南国际刑事审判庭的规定》及其修订条款还对法庭的职能、管辖权、法官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合议庭的组成、开庭的程序、受害人和证人的保护、证据规则、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等作了详细规定。

  该法庭由16名常任法官和9名专任法官组成。常任法官由联合国大会挑选产生,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专任法官在联合国大会挑选的27名法官中产生,经庭长提名,联合国秘书长任命,出席特定案件的审判,任期四年,不能连任。法官们分别组成三个合议庭和一个上诉庭。16名常任法官中,有来自中国的刘大群法官,他是其中一个合议庭的主审法官。

  检察官办公室另行设立,检察官由联合国秘书长提名,安理会指定,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检察官独立负责相关罪行的调查、收集证据和起诉等工作。

  自该法庭成立以来,一共受理了对162名嫌疑犯的指控,其中有的已经被判有罪并开始服刑,有的还在上诉,有的被临时释放,有的被判无罪,有的还在抓捕,如卡拉季奇,姆拉季奇等。目前有9人正在审判之中,其中包括米洛舍维奇。

  二、对米洛舍维奇的指控

  对米洛舍维奇的指控分科索沃(塞尔维亚的一个省)部分,克罗地亚(前南斯拉夫成员共和国)部分、波黑(前南斯拉夫成员国)部分:

  1、在科索沃部分,起诉书认定在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20日之间,前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和塞尔维亚的的武装力量针对科索沃地区的阿尔巴尼亚族平民实施了一系列暴力和恐怖行为,目的在于对阿族人进行驱逐,以确保塞族人对科索沃地区的控制。据称,有约80万阿族人被武力驱逐出科索沃地区,他们还遭到抢掠,房屋被摧毁。剩下的居民被赶到邻国边境,许多阿族人在路上被屠杀,财物和证件被拿走。起诉书还认定在一些关押阿族人的地区还发生了集体屠杀事件。

  对此,起诉书认为米洛舍维奇作为南斯拉夫的总统,军队的最高指挥官和实际权力的掌握者,与其他几位领导人一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起诉书指控米洛舍维奇犯了一项违反战争法和战争惯例法的罪行,四项反人类罪行。

  2、在克罗地亚部分,起诉书认定米洛舍维奇在1991年8月1日至1992年6月间,参加了一个共同犯罪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迫使居住在将近1/3克罗地亚土地上的克罗地亚族人和其他非塞族人迁移,以使该地区为塞族人控制,并成立所谓“塞族自治区”。起诉书认定,在上述期间内,由南斯拉夫人民军队、塞尔维亚地方保卫部队和内务部下属的警察部队组成的塞族武装力量,对上述区域的城镇、村庄和定居点进行袭击和占领,并在占领后建立起专门进行迫害的政权,目的在于将克罗地亚人和非塞族人赶离上述地区。据称,有几百名克罗地亚人和其他非塞族平民遭到屠杀,其中包括妇女和老人,有17万克罗地亚人和非塞族平民被驱赶和强制迁移,几千人在非人条件下遭到监禁,在所有上述地区的公、私财物均遭受肆意破坏和掠夺。
对此,起诉书认为米洛舍维奇当时身为塞尔维亚共和国总统,以及实际控制和参与上述犯罪计划的人,应与其他参与该计划的人一起承担法律责任。起诉书指控米洛舍维奇犯了九项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罪行,十三项违反战争法和战争习惯法的罪行,和十项反人类罪行。
 
  3、在波黑部分,起诉书认定,南斯拉夫军队计划,准备和执行了对非塞族人、主要是对波斯尼亚穆斯林和克罗地亚人武力驱逐,使他们离开波黑的大部分区域,而米洛舍维奇当时对南斯拉夫军队行使实际控制;他还对波斯尼亚塞族部队提供了经济、物资和政治支持,这些部队后来参加共同犯罪计划的执行;起诉书还指控他控制、操纵和使用塞尔维亚国营媒体,散布波斯尼亚穆斯林和克罗地亚对塞族人进行种族袭击的虚假的和夸大了的信息,制造塞族人的恐惧和仇恨气氛,导致对多数非塞族人的武力驱逐。起诉书要求作为上级领导的米洛舍维奇对下级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为此指控米洛舍维奇犯了二项种族灭绝罪和种族灭绝的共同犯罪,十项反人类罪,八项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犯罪和9项违反战争法和战争习惯法的犯罪。
2002年2月1日,前南刑事审判庭的上诉庭决定将对米洛塞维奇的有关科索沃、克罗地亚和波黑的三个部分的起诉合并审理。

  三、米洛舍维奇的庭上表现

  对米洛舍维奇的审判从2002年2月12日开始,前期为控诉阶段,辩护阶段开始于2004年8月31日。

  法庭上的米洛舍维奇精神饱满,红光满面,与过去在电视上看到的那个米洛舍维奇没有两样。他对起诉书逐字逐句提出反驳,清醒的头脑和敏捷的思维给人留下深刻印象。他没有聘请律师,他在大学所学的法律知识已足以用来为自己辩护。人们都说他是他自己能找到的最好的律师。米洛舍维奇在庭上的良好表现,加上精彩绝伦的同声传译,使审判的实况转播具有了很强的观赏性。

  本人认为,米洛塞维奇在庭上的表现,除了他个人的主观因素外,应更主要地归因于前南法庭严格实行各种审判制度:

  首先是无罪推定制度。无罪推定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制度,即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应当推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为无罪之人,除可能因强制措施而失去人身自由以外,仍享有常人所享有的权益。因采取强制措施而受到羁押的,其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条件甚至通信自由都有充分保障。

  中国过去有过有罪推定的传统,新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也规定了无罪推定,但积重难返。为了威慑犯罪而搞的所谓公捕公判大会,被公开逮捕的人,有罪没罪法院还没判呢,就先在大会上把人家折腾一番。过去常用的杀威棒大约是没有了,但听说在某些地方,手摇电话机、辣椒水、芥茉粉、雪地上的铁椅子、甚至夏天的太阳都可能成为“有效”的破案工具,或者任由看守所的“牢友”搞“拳脚按摩”,等到开庭时,要么早已屈打成招,要么早已没有了人样,哪有可能“满面红光”、“思维敏捷”?所以,佘祥林似的案件总不能绝迹,法学家们也只能发出无罪推定任重道远之类的感叹。

  在旁听米洛塞维奇的案件时,我还注意一个小小细节,即旁听席与被告席之间有一排窗帘,这排窗帘在被告坐在被告席之后才拉开,也就是说,被告是如何被警察带上被告席,旁听席上是看不到的,这说明,法庭是刻意的,并且是十分小心地保护每一个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使无罪推定原则得到严格遵守。

  其次是举证和抗辩制度。刑事诉讼案件由控方举证,因为刑事指控由控方提出,控方理应拿出证据来支持其指控,辩方没有义务举证,也不能被强迫自证其罪,所以,刑事审判的核心,应当是控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旁听时发现,审判过程给人的感觉,好象真正接受审判的并不是米洛舍维奇,而是检察官和他的控方证人,因为控方必须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这些事实是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或与被告的行为有关联,并且这些行为为相关法律所禁止。

  审判中,被告有充分的抗辩机会,他可随时对控方提出问题,或进行反驳。被告也申请播放了辩方证据,画面上是北约轰炸后留下的废墟,被炸死的孩子的尸体,正在废墟中挖掘抢救的人群,愤怒的情绪。作为控方证人的一名前北约的将军,常常被法官和被告问得前言不搭后语。

  贯彻举证和抗辩制度的前提,是控方和辩方在法庭上的平等地位,只有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法庭才有可能居中裁决,这不仅反过来要求对辩方实行无罪推定,也要求对控方的权力加以约束。根据中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但如何让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和作为被告的自然人在法庭处于平等的地位,仍是一个急待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检察机关不仅可以对被告发出逮捕令,还可以监督法官的审判活动,并对法官进行刑事侦查和起诉。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权力的配置不仅不能使控诉双方处于平等的位置,还可能动摇法官居中裁判的地位,所以就发生过检察官在法庭上扬言要把律师或法官抓起来的故事。控方的过于强势必然导致裁判不公,最终受到损害的也必然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然后是公开审判制度。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之所以要实行公开审判,就是要让审判程序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因为有了公开审判,米洛舍维奇才能展示其在法庭上的滔滔雄辩,检察官才能向公众表达追究和制裁犯罪的决心和让公众了解所付出的辛勤劳动,法庭才能向世人演示程序公正和当今世界刑事审判的经典之作。除了安检程序严格一些、以及照像、摄影器材不能带入之外,公众包括记者只要交验身份证明即可进入旁听。

  我们现行的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未成年人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其他案件都应公开审理。但依现行审判体制,有诸多因素可能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其中包括新闻媒体的报道。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既可以是公众对审判活动进行了解和监督的正常方式,也可以是当事方对审判活动施加不当压力的手段,所以就有了不同部门对媒体旁听案件的不同限制。公开审判原则受到损害,用的是“独立审判”的名义,实在是对社会现实的无奈。在公开审判,表达自由和独立审判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已成为法律界和社会公众的共同企盼。

  四、旁听审判后的几点启示

  1、新闻媒体真实全面的报道问题

  对于前南斯拉夫所发生种族清洗、屠杀等骇人听闻的事件,国内新闻媒体少有报道,直至北约开展对南斯拉夫进行轰炸,我们的新闻媒体才动起来,并有许多记者到南斯拉夫现场报道。由于南斯拉夫曾经是社会主义国家,与我国有传统的友谊,我国公众在感情上是同情南斯拉夫的,加上记者从被轰炸的现场传回来的亲南斯拉夫的画面和语言,更加使人们觉得应该站在南斯拉夫一边。在中国驻南大使馆被炸,自己的同胞遇难之后,媒体的报道使公众更加群情激情,自觉地把对美国为首的北约部队的恨变成对南斯拉夫的爱。许多人甚至希望南斯拉夫能打赢这场战争。到了国际社会对米洛舍维奇等前南领导进行审判的时候,我们的媒体便突然集体失语,因为没有话说了,因为没有办法自圆其说了。

  我们的政府是反对北约动武的,但这并不等于我们支持南斯拉夫境内发生的那一切。没有介绍北约决定轰炸南斯拉夫的原因,只把南斯拉夫当作轰炸的受害者看待;没有把南斯拉夫当局少数人和南斯拉夫人民作出区分,只把那少数领导人当作是南斯拉夫人民利益的代表;没有把轰炸中国大使馆和轰炸南斯拉夫作为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却把中国当作与南斯拉夫相同命运的受害者;没有把国际关系中的“情”与“法”分开,却因为“情”而置国际法于不顾,就这样,我们的媒体一步一步把公众的情绪带向与国际社会的普遍情绪完全相反的方向,一个孤立于国际社会的危险的方向。

  是舆论导向的结果吗?显然不是,因为安理会的827号决议,中国投了赞成票,并派法官参与对前南案件的审理,这已经表明,对南斯拉夫境内发生的那一切,中国政府的态度与国际社会是完全一致的。

  同样的事例发生在前一段时间对申奥结果的预测上,在国外看到的国内电视画面,被采访的观众竟都说巴黎会赢!难道就没有中国观众相信伦敦或莫斯科会赢吗?我们的媒体为什么热衷于用感情代替理性判断,用一厢情愿代替事实真相?

  新闻媒体有报道什么和不报道什么的权利。现代社会的公民言论自由,已经发展为包括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在内的表达自由。但是,表达自由也包括公众获得真实、准确信息的权利。不错,新闻媒体有自己的表达自由权,公众舆论在特定条件下也存在舆论导向问题,但却必须尊重公众获得真实、准确信息的权利。公众只有了解真实、准确的信息,才能对事物作正确、理智的判断,对媒体而言,这既是权利,也是责任。现在看来,我们的媒体如何处理好权利和责任的关系,并以此促进媒体的新闻自由权与公众知情权和谐共存,仍需要从事媒体的朋友们加倍努力。

  2、国际社会的普遍价值问题

  现今国际社会,仍然是一个凭实力说话、并且是各国努力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这是短期内无法改变的事实。在当今世界各大文明体系中,西方文明目前主导着国际社会的话语权,这大约也是短期内无法改变的事实。但是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也在逐步形成一套普通适用的价值标准,而这些价值标准,不管它来自何种文明,如果在国际社会普遍适用,它就成了全人类的财富。

  二次大战之后,国际社会基于对那些血腥屠杀和残酷暴行的反思,更坚定了维护国际和平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决心,在《联合国宪章》的带领下,一系列国际公约应运而生,内容涉及人权,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反虐待,反非人道待遇,反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保护妇女,儿童权利以及难民地位等,这些公约也极大地丰富了人类的法治文明。在这些国际文件中,一些有利于个人权利保护的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确认和发展,如生命权、人身自由、表达自由、财产权,无罪推定,禁止刑讯逼供,沉默权,要求公正审判的权利、回避等,所有这些概念,都源于自由、平等和人道这样的基本价值观,同时也都是服务于“人权”这个最高目的。

  中华文明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它的强大的生命力不仅来自它的博大精深,也来自它的包容性。但是今天,面对国际社会的这些普通价值概念,我们显得格外小心翼翼。其表现之一在于,我们通常不是用国际社会的通用语言来解读这些价值概念,为了留有部分话语权,我们习惯于用自己的语言来解读这些价值概念。这样做使我们在国际交往中麻烦不断。因为,即使是表达同一种价值取向,由于使用了不同的价值语言,我们的意愿也很难被国际社会理解。以人权状况的改善为例,尽管我们的政府和人民作了不懈努力,并且已取得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我们仍时常处于国际社会的误解之中。

  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一个在独立自主前提下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并争取话语权的主体,如何利用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来发现自己的软实力,如何运用国际社会的普遍价值来完善我国的人权保护体系,以及如何学习和使用国际社会通用的价值语言来进行国际对话和交流,将是那些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和法学家们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3、实现正义的代价

  翻开前南国际法庭的财政预算,不能不为它的庞大开支而惊讶。从成立之初的每年几百万美元的开支,到现在每年1亿多美元的预算,从法官和工作人员工资、到看守所的建立和管理、法律援助、证人保护、文件翻译以及收集和保全证据所化费用等,国际社会、或者说世界各国的纳税人,每年都在为前南审判买单,并且不知道审判何时能结束,也就是说,纳税人们也不知道买单到何时。

  这绝对是一桩烧钱的买卖。即使是绝顶的经济学家,也没有办法计算这桩买卖的投资回报,即使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尝试计算这次审判与经济回报之间的关系: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通过正义抚平伤痛、实现和解,通过和解来防止新的武装冲突和仇杀,并以此实现和平和获得安全感,通过和平和安全感来实现发展,通过发展,既提升人的价值和尊严,也创造更多的投资机会、就业机会、房地产和股票升值的机会,社会保障体系得以完善的机会,等等等等,……

  这便是正义的代价与回报。正如教育投资的回报是无穷大一样,对正义的投资回报也是无穷大,所以正义是国家和国际社会最好的投资项目。但正义的价值决不是当初投资的价值,因为正义永远是无价的。

  前南法庭的审判仍将继续。美元将继续为正义而燃烧。米洛舍维奇也将继续为自己辩护,即使他被判有罪,他也有合法权益需要维护,所以他为自己辩护决不会徒劳,为了自己,也为了支持他的人。“米洛舍维奇不仅在捍卫自己的尊严,也在捍卫塞尔维亚人的尊严”,一个支持米洛舍维奇的网站曾经这样说过。可是,现在坐在被告席上的这位仁兄,他能代表塞尔维亚人吗?他是否想过,那些阿尔巴尼亚族和克罗地亚族人,当他们在自己世代生活的土地上被驱赶和被屠杀的时候,他们可曾有过为自己辩护的机会?

(作者:朱征夫,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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