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受苍凉--律师为以前的学生辩护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9: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学生云者,我向来这样想,这样说,现在却觉得有些踌躇了……



  一
  林征是我的学生,是我十四年前的一名学生。他留给我的印象十几年来都是美好的,可现在我成了他的辩护律师,为检察机关指控他犯的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聚众斗殴罪进行辩护,我的心情怅然而沉重。我至今似乎明白了,似乎又一点也不明白,一个当初在老师心目中的优等生,十几年后为何会沦为一个犯罪团伙的主犯之一。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在一个县城的小学当老师。林征读四、五年级时,我任他的语文教师和班主任。刚从学校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我,对社会、对工作、对生活都充满着新鲜感,看到活泼可爱的学生,就视作是自己的弟弟妹妹一样。不知为何,对长相俊俏些的,乖巧灵气的,学习成绩领先的,就在言语上、行动上偏爱有加。对自己偏爱的学生做出叫人高兴的事,我是精神与物质奖励并举,经常挂在嘴上;有时他们做错了事,我则是满不在乎的时候多,批评批评教育的时候少。林征就是我偏爱有加的一名学生。他人长得英俊、有灵气,学习成绩更是没说的,四、五年级两个学年都担任班长,每个学期都评为“三好学生”(其实是班主任定的)。小学毕业时,他是以全校前三名的成绩升入初中的。现在回想起来,当初作为一名小学生的林征,也有好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一是时会把别的学生的东西(只要自己喜爱的)或借来不归还,或耍鬼点子骗来,甚至偷来;二是喜欢惹女同学笑骂,常以跟女同学混在一起为乐。记得我曾经对他指出过几次,但他总是收敛几天后又依然故我。我想过,这也许是小男孩的爱美之心吧,我何必去扼杀一个孩子的天性呢?随后则听之任之。他上初中后,还偶然遇见过几回。他会很礼貌地跟我打招呼,看着他不断长高的个子和渐渐脱去稚气的脸,心想,这小鬼总怕是越来越有出息了吧!

  林征的父亲来律师事务所找我担任他儿子的辩护律师是今年二月的一个下午,春寒料峭,虽说己进入春天,但还没有多少春意。作为刑事被告人的父亲,他脸上挂满难言的苦涩,披着大衣的身体禁不住瑟缩。饮一杯热水后,他说:“林征曾经是你喜爱的学生,可是他和我们全家都辜负了你的期望。今天,他成了一名犯抢劫罪、流氓罪的被告人。我现在就请你这位当过他的老师的律师来为他辩护吧!如果他今后还能走出监狱,能够改邪归正,重新做人,也多少还能给我们老夫妻俩一点盼头。”

  二

  检察院的起诉书写道:“被告人林征,男,现年27岁,高中一年级文化,汉族,……因抢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聚众斗殴一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接着,列举了林征及其同伙的犯罪事实:2004年4月至2005年11月,在公路客车上抢劫2次,晚上侵入他人住宅抢劫1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4次;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3次。最后说,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第273第第1款、第292条第1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翻开案卷,林征可谓劣迹斑斑,不由得叫人心里打颤。客车上,一位62岁的农村老妇人不肯把自己卖菜得来的钱掏出来,被告人一拳把她打倒在过道上;半夜里,路边店的店主不愿把自己身上唯一值钱的钻戒从手指上卸下交出来,被告人一棍打伤他的左手;影院内,一位外地姑娘好端端的一尺来长的辫子遭被告人从后面剪下,甩到二十米外的地方,并几人一起强制抠摸她的胸部、大腿部……确实罪不容恕,我心里想。但秉着律师的职责,我还是细心地阅读了案卷。发现林征被抓后,认罪态度是好的,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供述了,而更多的是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情况也供述得很清楚。还从中发现2005年8月的2次聚众斗殴和1次猥亵侮辱妇女,同案的其他被告人都没有说林征在场,但林征的几次口供都说自己每次都参加了。

  三

  看守所的会见室里,林征面色苍白,委琐地坐在水泥凳上,面对当年的老师开始时不太自然,但后来还是讲了一大通:

  我是从你班上以优异的成绩升上初中的。到中学后,自己就慢慢变了,变得越来越贪玩。街上为数不少的网吧、游艺机室、录像厅等场所深深地吸引了我,上学迟到、旷课和不完成作业愈来愈习以为常,有时干脆就在网吧、电子游戏室或者录像厅里泡上一整天。父亲白天忙于上班,下班后又到妈妈开的一间饮食店里忙得陀螺似的,根本无暇顾及我,有时偶尔看了我的考试卷,就指着不断下降的分数痛骂几句,甚至打一顿。老师也不如小学那时管得严了,见我经常迟到、旷课、不完成功课,批评过后又不见改正就放任不管了。1997年夏天,我勉强考上了高中,但读书对我来说是无所谓了,在几位浪迹社会多年的哥们熏导下,唯有金钱和玩乐才成了我的最大追求。高一下学期,因我不断旷课,一次偷某老师开的杂货店的钱物时又被当场抓住,学校就勒令我退学。那时,我像从笼子里放出的鸟儿,跟着几位哥们很是风流快活了一阵子。家里对我无可奈何,爸爸一见我就骂,妈妈一见我就流泪。为了维持自己的高消费,又嫌正当寻钱的活儿太累人,记得从1998年开始,就以小偷小摸来支付自己的开销,先是偷拿亲戚朋友的,随后就到社会上去寻一些不法收入,最后发展到公开抢劫。自己在伙伴中也由一名卒子变成了一名头儿。去年11月的一天晚上,我们几个人在未来电影院里欺负一位外地靓妹,她大声叫唤。不久,三位警察围抄上来,我最后发现,一时逃不开就被当场抓住关了进来。我的几个同伙当即溜开去了,不过后来还是有四个被抓进来了。我犯的事情自己清楚,严重着呢,恐怕今生要走出牢狱是不太可能了。老师,你能来当我的辩护律师,我很感激,但我认为,像我们这般严重的事情,律师也没有什么好辩的。警察追问的我都认了,警察没问的我也把知道的都说了。我发展到这个地步,有时自己想想也不可思议。以前,我也曾经有过远大的理想,希望自己长大后能当个什么官或什么家的。可如今一切都完了,只有在与世阻隔的牢狱中苦度岁月了。老师,你的笔头是可以的,你可以把我走过的路写写,让少男少女们看了能珍惜人生最美好的学习时光。如能这样,也不枉你为我辩护一场。

  林征的一席话,使我的心抽动了一次又一次,作为一名律师总感到颇为失态。但我很快镇静了,因为多年的律师生涯,使我对犯罪见多不怪。接着就重点问了他每一次作案的经过,被抓后是如何向公安机关供述的,其他几位同犯又是如何捕获的。我感觉到他对2005年6月间的三次作案经过讲的吞吞吐吐,似乎有意在掩盖什么。会见临结束时,我再次问林征,有2次聚众斗殴,有1次猥亵侮辱妇女,在去年6月份的,他究竟有没有在场。林征最后只好说了实话。他说,作案多一次二次对他来说是无所谓的了。其实那三次,他正好到广州办点事去了,所以没参加。说自己在场只不过是为一个刚入伙的拜把子兄弟林某石揽担子。因为他想到林某石才刚满十八岁,不要害得他没享乐到几天福就弄进号子里来了。我暗忖,林征真够讲江湖义气的,自己进了号子不知何年何月能出去,可还顾念着把兄弟的享乐。

  四

  法院开庭审理以固有的程序进行着。旁听的群众比以往要多,秩序也还好。法庭调查照例是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接着审讯被告人。我十分注意聆听、记录本案另四位同犯的供述。并充分利用辩护人的发问权,对每个同犯我都问了2005年6月间的两次聚众斗殴和一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林征究竟有没有在场。一个说只记得清人数,记不清是具体哪几个了。一个说,记得有一段时间林征下广东去了,但不知具体哪几次林征不在场。另两个则明确说,那三次林征确实不在场,倒是一个叫林某石的参加了,听说我们几个被抓后就只身下海南还是什么地方去了。法庭调查林征时,他更正了以前的口供,说2005年6月的三次作案,其实他是不在场的,以前供述时认下来是为把兄弟林某石揽罪责。因为那段时间他下广州去了,有同车去的两位个体户可以证明。两位个体户也为法庭出具了书面证言,说三人下广州前后有17天的时间,并说了起止日期。公诉人对证人证言进行了认真质询,见两位证人的证言与其他证据可以印证,也就认可了林征在法庭上的辩解。

  法庭辩论阶段是控辩双方各自摆明观点进行全面论证的时候。在公诉人慷慨激昂发表完公诉词后,我提出了自己的主要辩护观点:一、指控林征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成立。林征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只有三次,不是起诉书指控的四次。二、指控林征犯聚众斗殴的次数是一次,不是起诉书指控的三次。就参与的这次来讲,林征是路过现场时受邀参加的,斗殴时身上没有工具,只不过帮着起哄,壮壮同伙的胆罢了,谈不上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292条第1款规定,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构成犯罪,所以指控林征犯聚众斗殴罪不能成立。三、林征被抓获后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他是因一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被当场抓获的,第一次审问时就把所干过的主要罪行作了如实供述,不但交代了另两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经过,还供述了司法机关当时未掌握的三次抢劫行为。就抢劫罪来讲,依照《刑法》第67条第2款之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行为,属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接着,我用了较长的扁幅谈了林征的成长经历和他是如何走向犯罪道路的,分析了家庭、学校、社会对他的影响,阐述了青少年犯罪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指出现实生活中某些我依次为熟视无睹的歪风邪气在不断渗透到孩子们头脑中去,对他们的成长产生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我的辩护得到了旁听群众的点头称许。公诉人在接着的答辩中对我的辩护观点没有提出异议,只是进一步强调林征参与作案次数多,单抢劫就有三次,并且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或入户抢劫,依《刑法》明文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抢劫犯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也有三次,且有一次是聚众在公共场所进行的,应受到法律的从严惩。并说法律是严肃的,感情代替不了法律,每个人的犯罪都是主客观原因共同引发的结果。

  五
  开庭后的第七天,法院对林征五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我的主要辩护观点法院都予以采纳。1、指控林征犯聚众斗殴罪不成立;2、林征在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抢劫犯罪,应以自首论。判决结果是:林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一审宣判后,为履行程序,我又到看守所会见了林征。他说对我的辩护很满意,想不到律师还真起了不小的作用。还说,在看守所对有关刑法规定也是听多识广,他原先给自己预测的刑罚最轻也是无期徒刑,想不到现在经我一辩,对何时出狱还有个具体的年限。他表示不上诉。最后我劝导他服刑期间要自觉遵守监规,听从管教,积极劳动,争取减刑,早一点出来。

  六
  此案虽然结案了,可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尽到了职责,依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减去了一种所指控的罪行,己判决的两种罪也得到了从轻量刑。但作为曾是被告人的老师来说,我总不能释然,心头总有一种莫名的内疚,感到林征今日的结果,与自己十几年前对他的不良行为管教不严、有所放纵是存在一定联系的。脑海中不由得浮现出法国作家都德的短篇小说《最后一课》中的那位哈墨尔先生说的一句话:“我不好再责备你了,我的小费朗茨,你受的惩罚己经够了……在这件事里,我可怜的费朗茨,罪责最大的倒不是你,我们都有应该责备自己的地方。”



  


相关文章


找准定位 超越自我
风雨律师路——我的2003
嫁女
外孙
感受苍凉--律师为以前的学生辩护
骆伟雄:中国房地产价格逆市飙升的奥秘
早春
说起文凭
春江归在海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