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法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4: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与法律既熟悉又陌生,既如亲密无间的朋友又象难以相容的敌人,总之,既爱又恨疑惑爱恨难于说清。

  说熟悉是因为从开始结识她到而今已是二十一个春秋,和她一起工作也有一十七年岁月,我生命的一多半与她搅和在一起;说陌生当然是我无法摸清她的脾气难于把握她的禀性,书本上的她与现实中的她有时候是两张皮。说象亲密无间的朋友更不用说,她伴随在我的左右深入于我的灵魂,与我同呼吸共患难,她用自己的博大、智慧、神圣和威严为我赢得成功、尊严、荣誉和骄傲,我简直已经离不开她;说是难以相容的敌人是因为她禀性公正刚直但往往被人耍弄,她反过来则捉弄我,令我烦恼让我失望使我震怒,这时候她又成了我的敌人,我得想方设法战胜她而不是被她击垮。

  记得1987年听大学老师讲《破产法(试行)》时,那简直让我们那些对法律还不甚理解的年轻人感到真正是天上少有地上无双,说破产制度在人类经济发展史上起到了难以估量的作用也必将为我国经济发展起到她应有的作用。可当我开始工作后特别是了解国有企业是怎么回事,企业破产是如何操作的时候,那种美丽的神话就如同肥皂泡一样破裂地无影无踪了。问君见过国有企业破产有几个是真正依法进行的?因为这部《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但事实上破不破产并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判断,破不破产是由有关部门下指标并经批准才能进行的,一句话按照行政需要来展开。因而曾经一些地方、部门为了争取破产的名额而托关系走后门,也曾经有些地方因捷足先登破了许多国企,逃了很多债务,当然按照人家的说法这是为了救活国企,反正债权债务不都是国家的吗?还债不还摘还不是从左口袋装到右口袋吗?然而那些逃了债换了牌子的国企最后又走了多远呢?!其实,全民所有制的荒唐在此为法律的无奈与尴尬作了一个很好的注脚。

  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更是被宣传成开天辟地、空前绝后,说在几千年封建社会的中国连想都不敢想的“民告官”今天终于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似乎基于这部法律的震慑作用中国从此就不再有违法行政的行为发生,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行为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了,如果你不依法行政或该作为而不作为都将被行政相对人告到法院,真伟大真鼓舞人心啊!可是十七年过去了,行政机关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少了吗?更叫人哭笑不得的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被作为文件规定和政绩宣扬时,你就知道有多少行政机关在作为被告时根本不屑于出庭。再者,不要说行政诉讼法本身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如同进入一个无法走出的魔圈:违法行政??起诉??判决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再一次违法行政??起诉。就是明确规定的条款也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这当然不能怪法院,人家政府那样强大,你得靠人家吃饭如同人家的一个部门人家发话你能不听吗?经过了这么多年的历练,“民”已经认识清楚了也总结出经验了,自然不会再“告官”了,除非你不想在人家的一亩三分地上混了!

  《国家赔偿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等等等,其宣传和其最终在我们的生活中所起作用相符吗?当现在对某些法律的颁布作夸大其词的宣传时我不会激动,我相信国民也已经冷静得很!今年《公司法》修订后有人说她已经是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的公司法典,甚至有些条款弥补了世界空白时我为他感到脸红,真是痴人说梦,一个没有公司历史的国家生搬硬套的生产出一部《公司法》刚一修订就领袖世界?

  从上一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特别到九十年代末,我国算得上法律大生产时期,记得曾经有一年就有18部经过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法律修订和颁发,这倒要算在全世界范围内绝无仅有,这雨后春笋般地生长出来的法律质量究竟如何,执行情况如何?国人有目共睹。但有一个说法必须纠正我国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了。

  说到底,本人并无贬损我国法律的意思,其实我很爱她,正因为我爱的太深,所以我才恨她不能如我想象的那样挺拔俊美一身正气,出手时公平公正静立时庄严肃穆。但生存的土壤决定了她不可能是西方的蒙眼女神也不是东方的持剑侠士,她仅仅是一个婴幼儿,尚需不懈地培育培养,才能不断地成长成熟。

  我国有一位法学教授说法律只是一个物件儿,如同电脑、手机一样,你要用它但不可轻视更不可蔑视它,否则他会发脾气。看来本人与他的认识应当说其理相似、只是角度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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