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现场设置警务室的价值利益取向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7: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随着城市房地产业的不断升温,房地产开发呈现白炽化的灼热。在很多地方,塔吊林立,机器轰鸣,钢筋混凝土充斥着城市的角角落落。不知你注意了没有,在开发施工现场,大多都设置有“***警务室”,这看似正常又感觉不太正常的现象,其实从某种角度反映的是一种社会公共价值利益的取向问题,在此不揣浅陋直陈一二。

  众所周知,警察作为政府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其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刑事犯罪,履行的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顺利实现的职能,其存在的价值应当定位于保障社会公共秩序,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的体现;从社会管理角度而言,在社会共存的各利益群体和个体之间,其地位应当是中立的,即除社会公共利益外,无任何利益权衡的必要。

  房地产开发是一种纯粹的民事经济活动,是开发商通过整合土地及其他资源获取利益的经营过程,代表的是市场经济下的个体利益价值,即房地产商的利益。

  在开发现场设置警务室的理由往往是基于社会治安状况,因为房地产业、建筑业是利益较为集中凸显的地方,易于遭受不法的骚扰,一线布警便于及时制止不法袭扰,使建筑、开发现场秩序得以维持,促进经济发展,倒也无可厚非。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一个地方公安派出机关的设置、治安网点的分布及警力的配备有其相关法律规定和科学合理性,而开发现场相对具有不确定性,在开发现场设置警务室、配备相当的警力,很难找到充分的依据。兼以现阶段客观存在的公安机关(尤其基层)的警力不足,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出警处警本来就显得捉襟见肘,而这种随意占用警力资源显然加大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压力。

  因此,这种警务室的设置,实际上是倾向于保护社会个体(群体)利益的做法。实质上是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滥用和随意处置,客观上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的错误取向,带来的是加剧社会利益分配不平衡的结果,背离了法治社会价值利益分配的原则和法治精神。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特殊警务室设置运作的成本来源问题。如果同样出自用于公共管理的财政支出,就属于拿了大家的钱专为一部分人服务,显然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而如果出自开发商(不管以赞助、补助等任何名义),那么就会出现背离行政管理公平原则,就难以避开公众对警商“利益共同体”的合理怀疑,必然导致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其危害显而易见。

  社会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开发商作为社会个体利益群体当然也不例外。这就有必要坚持社会价值利益冲突取向原则,对相关利益主体进行价值位阶的权衡。显然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要高于社会个体利益,应倾向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当然并不是说社会个体利益不应当保护,而是在满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前提下,去进行个体利益的平衡。而就目前社会治安形势来看,这一前提显然并不具备。

  综上,在开发现场设置警务室是社会公共价值利益取向的扭曲,是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权衡的错位。它关乎我们每个人社会利益的实现,不可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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