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拿出你的男人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7: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网上读到这么一个故事,觉得它不是好笑而是很沉重,粘贴在此与大家一道赏玩:

  在火车上,一个很漂亮的乘务员,盯着一个民工摸样的中年人,大声说道“查票”。

  中年人浑身上下一阵翻找,终于找到了,却摄在手里。

  列车员朝他怪怪地笑了笑,说:“这是儿童票。”

  中年人憋红了脸,嗫嚅着说:“儿童票不是跟残疾人票价一样吗?”

  列车员打量了中年人一番,问道:“你是残疾人?”

  “我是残疾人!”“那你把残疾证给我看看。”

  中年人紧张起来,说:“我没有残疾证,买票的时候,售票员就向我要残疾证,我没办法才买的儿童票。

  列车员冷笑了一下:“没有残疾证,怎么能证明你是残疾人啊?”

  中年人没有做声,只是轻轻地将鞋子脱下,又将裤腿挽了起来--他只有半个脚掌。

  列车员斜眼看了看,说:“我要看的是证件!是残联盖的钢印。”

  中年人一副苦瓜脸,解释说:“我没有当地户口,人家不给办理残疾证。而且我是在私人工地干活,出了事之后老板就跑了,我也没钱到医院做评定……”

  列车长闻讯赶来,询问情况。

  中年人再一次向列车长说明,自己是一个残疾人,买了一张和残疾人票一样价格的票……

  列车长也问:“你的残疾证呢?”

  中年人说他没有残疾证,接着就让列车长看他的半个脚掌。

  列车长连看都没看,他不耐烦地说:“我们只认证不认人!有残疾证就是残疾人,有残疾证才能享受残疾人票的待遇。你赶快补票吧!”

  中年人一下就蔫了。

  他翻遍了全身的口袋和行李,只有几块钱,根本不够补票的。他带着哭腔对列车长说:“我的脚掌被机器轧掉一半之后,就再也打不了工了,没有钱,连老家也回不去了,这张半价票还是老乡们凑钱给我买的呢。求您高抬贵手,放过我吧!”

  列车长坚决地说:“那不行。”

  那个女列车员趁机对列车长说:“让他去车头铲煤吧,算做义务劳动。

  列车长想了想说:“好!”

  中年人对面的一个老同志看不惯了,他站起来盯着列车长的眼睛,说:“你是不是男人?”

  列车长不解地说:“这跟我是不是男人有什么关系啊!”

  “你就告诉我,你是不是男人!”

  “我当然是男人。”“你用什么证明你是男人呢?把你的男人证拿出来给大家看看!”  

  周围的人一下笑起来。

  列车长愣了愣,说:“我一个大男人在这儿站着,难道还是假的不成?”

  老同志摇了摇头说:“我和你们一样,只认证不认人,有男人证就是男人,没男人证就不是男人。”

  列车长卡了壳,一时想不出什么话来应对。

  那个女列车员站出来替列车长解围,她对老同志说:“我不是男人,你有什么话跟我说好了。”

  老同志指着她的鼻子,说:“你根本就不是人!”

  列车员一下暴跳如雷,尖声叫道:“你嘴巴干净点!你说,我不是人是什么?!”  

  老同志一脸平静,狡黠地笑了笑,说:“你是人?那好,把你的人证拿出来看看……”

  四周的人再一次哄笑起来。

  只有一个人没笑,他是那个只有半个脚掌的中年人,他定定地望着眼前的这一切,不知何时,眼里噙满了泪水,不知道是委屈,是感激,还是仇恨。

  这个故事是在一个网友的博客上看到的,注明作者是新四川人,摘自发展论坛,我觉得这好像均属虚构。我的同事说这个故事在《读者》还是《意林》上早就看过,只是没有这么详细罢了!我也认为这个故事纯属现代寓言。无论真正的作者是谁,其幽默真是够黑色的了,引人深思发人深省、无法让人笑得出。

  我觉得我们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事不在少数,执法者对法律的机械理解甚至非常荒唐的较真,有时候令人哭笑不得。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用置疑早已深入人心,大凡打过官司的人都知道“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并不是所有的主张都需要举证才能认定,就像前面的这个故事残疾人已经坐在面前,你非要人家拿残疾证来证明。其实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中有“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官的自由心证原则等等,并不是什么也要拿证据才能证明,而且有些东西根本无法适用“谁主张是举证”原则,比如单位开除员工劳动争议,职工以没有接到过开除决定请求法院撤销,法官却要求职工拿出没有接到开除决定的证据,这不是很荒唐吗?你不要笑,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说收到刑讯逼供为了证明当庭脱掉衣服让看收到的伤痕,判决却认定的是检察机关派驻看守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这样的事比比皆是,等到是一个天大的冤假错案时却无法找到真正的责任者。

  我代理了一个民事赔偿案件:有个在城市打工三四年的青年农民,受到伤害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我们请求法院按照当地城市居民的人均可支出标准计算赔偿,这已经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大家也已经看到了许多案例,北京的云南的安徽的等等,可我的案子的判决书法院查明部分清楚的写到该青年从2004年5月到2006年7月在某某公司上班,最后却以没有“暂住证”为由不能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这与上面的故事有多么的相似啊!

  有法不依是可怕的,野蛮执法机械执法更是要不得的,法律法规其实并不是冷冰冰的一台机器,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不是一个简单事情,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品质更是艰举的工程,因为有时候并不见得是执法者机械的理解了法律,恐怕是故意的委曲了法律的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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