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游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4: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杀人,只在游戏里才成为游戏。

  在会见室暗淡的灯光下,面对着木讷萎顿的“犯罪嫌疑人”,我想像不出他们杀人时的决绝与冷酷。他们曾在满目的血色中体验过极端的刺激,而现在游戏已经结束,在区别于许多国家的严历的死刑制度之下,他们大多将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被程序化地停止呼吸和思想。
--死刑,是文明社会才有的另一种杀戮和游戏。一个人的生命以公众的名义被剥夺,而他做过的恶行,成为公众饶有趣味的谈资。

  一个出租车司机对我说,他在夜间经常拉一些“小姐”下班,全身心投入经济活动的“小姐”们,经常为了免除车费慷慨赠“油”。这位司机同志也没客气,揩上两把,折抵了五块或十块的车费。 但更进一步的活动,这位司机却是不干的。他说:我的一个朋友差点为这个送了性命。

  他说有个女的四十多岁,朋友才三十几岁,也是开出租车的……

  我说我知道了,你说的这个事情我已经知道了。这个故事在这个城市里名噪一时。报纸上曾经用过的标题是“恶魔司机杀人焚尸”,司机的名字是某某某……

  司机有点被吓傻了,被这样的“抢答”吓傻了。他一定心想,俺才只说了个开头啊--对啊,对啊!你怎么知道?呵呵,我说,这个案子就是我们辩护的,我是辩护律师之一。

  “他和那个女的姘了一段时间……”

  “死者是一个卖淫女,谎称自己是酒店老总。”

  “女的找他要钱……”

  “是敲诈,而且女的还让人跟踪他的小孩。”

  司机显然被这些新鲜的细节和确定的口吻所震撼。尽管,他是杀人者的朋友,他也知道那个“杀人狂魔”不过是个老实巴交甚至有些傻气的出租司机,但这些常识,在被转述多次的“事实”冲击下,早已一溃千里。

  语言从来都是一柄利器,中伤别人,或都割伤自己。

  如果没有法律严密的程序和证明规则,命案在身,舆论如斯,嫌疑人真的只有坐以待毙。只是,出于习惯或冷漠,在眉飞色舞的谈论和喊杀声中,许多人并没有意识到一种危险,“以人之祸,推之及己”,在以下的案件事实里,我不知倘使主角换作其他人会不会有同样的血案发生:

  某夜,出租驾驶员送一女子回家,途中,衣着光鲜,操一口上海普通话的中年女子自称某酒店老总,爽快地答应司机:“开出租能挣几个钱,到我公司来!”下车后,女子称未带零钱,即让司机陪其回家取钱。进门后,女子邀驾驶员坐一会儿,后自行除去上衣……注意:这里没有钱色交易。几日后,驾驶员发现下体不适,确诊性病后,方怀疑起女子身份。找女方质问,女方反称自己被染性病,索钱医治。之后,驾驶员在得知女儿放学被人跟踪,虑及女子自称的“黑白两道通吃”,迫于经济困窘,携刀前住女子住处,意图警告女子。但女子不为所动,反而挥拳相向。情急之下,驾驶员连刺十四刀后慌忙逃离。次日夜,因害怕遗留痕迹,驾驶员再次返回现场,浇洒汽油后焚毁现场。

  所谓杀人,事出有因,焚尸之说,应为毁坏现场。如果不区别这些情节,如果以众说定案,恐判决结果绝非“死缓”。这样的结果,让也让作为律师的我感到了工作的意义和成就。

  在杀人的故事里,游戏的规则得到严格的遵守,这才应是最好的传颂。

  附: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赵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材料,并进行了相关的调查了解,今天又认真参加了本案的庭审。我们对承办此案司法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深入细致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深表敬意。

  赵某某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在此,我们也代表赵某某本人向本案被害人朱某某表示哀悼,对其亲属表示深深的歉意。但作为赵某某的辩护律师,我们还是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认真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对于本案,我们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本案事出有因,且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客观地说,是被害人朱某某一手“导演”了这起案件。初次见面,被害人即自称“酒店老板”、“老总”,邀请被告人“别开出租车了,到我公司来,给你开高工资”,以此骗取出租车司机赵某某的信任感。当晚,被害人以“没有零钱付车费”为由让被告人陪其回家取钱,在出租屋内,被害人又主动除去外衣,要求被告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完全被蒙蔽的出租车司机在被感染性病乃至被抓捕之后,还不知道所谓的“朱总”竟是长期靠卖淫为生的违法人员。
在确诊身患性病后,被告人找朱某某核实病因,朱某某当即反咬一口,说自己被对方传染了性病,要“借钱”看病。自此,朱某某不断采取各种手段向被告人索要钱财。扬言“黑白两道通吃”、“不给钱就找到你家”,为达索要钱财之目的,朱某某还多次尾随被告人,甚至派人跟踪、恐吓赵某某年幼的女儿。正是由于被害人的步步紧逼、不依不饶,终于导致在经济上和心理上承受着巨大压力的被告人在协商不成后,情急失控,怒杀卖淫女。

  被害人家属在民事调解过程中也承认,朱某某由于案发前得知女儿要从日本回上海,当时是急于筹钱回上海看女儿,向被告人索要的5000元成了“要命钱”。

  纵观案件发展的全过程,被害人隐瞒身份、设下圈套、传染性病、敲诈钱财,被害人朱某某在心理上和行动上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其过错是明显而且始终存在的,尽管这不足以成为被告人杀人的理由,但这正是案发的主要原因,对此,提请法庭予以充分注意。

  二、被告人积极认罪,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庭调查中,被告人都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口供也是始终如一的。在羁押期间,被告人在与律师会见时也多次表示“良心上不安”、“对不起死者及其亲属”,对自己因一时冲动而造成的犯罪后果表示深深的悔恨,并委托律师转告其家人,一定要尽量在经济上给予被害人家庭经济上的补偿。

  三、被告人及时支付赔偿款,被害人亲属表示真诚的谅解

  由于被告人真诚悔罪及其亲属积极配合,被害人亲属已于开庭前自愿与被告方达成民事损害赔偿协议,明确表示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被害人的哥哥多次表示,对事件的发生双方都有责任,现在恶果既已酿成,也不愿看到又一个家庭破碎,因此特别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被害人的女儿也特地从上海赶来,并自书谅解意见,委托辩护人转交法庭,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意见情真意切,入情入理。之所以如此,除了被害人亲属深知被害人自身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外,也因为在协商过程中被害人亲属深刻体会到被告人悔罪的诚意。被告人夫妇均为下岗职工,现所住房屋系2003年按揭购买(房屋总价13万元,货款9.6万元),其家庭收入在每月还完按揭款之后,只够勉强维持生活。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被告人委托家人四处筹借钱款,及时履行赔偿协议,其行为充分慰籍了被害人亲属的情感,尽可能的弥补了被侵犯的社会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提请合议庭对此量刑情节予以充分注意。

  四、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在此案之前,被告人无论是在原工作单位还是下岗后打工期间,都能安分守己、遵纪守法。原合肥市某厂曾连续授予被告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工作者”称号,被告人现所在合肥某某出租汽车公司也曾于2003年评选其为“优秀驾驶员”。被告人的同事、邻居、亲友的一致评价都反映其为人一贯“老实内向、勤劳厚道、胆小怕事”,与人为善,从不惹事生非,发生此案,出乎群众的意料。

  五、与起诉书中指控应区分对待的若干事实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因私报复,蓄意持刀杀害被害人并焚尸”。通过法庭调查可以发现,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并非有所预谋,而是在得知女儿被人跟踪、其家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之后,希望通过协商与被害人了结纠纷,携刀前往是因为害怕被害人邀人对自己实施侵害,所持刀具也是因其长期从事夜间驾驶防身备用的,被告人主观上本无杀人动机。案发前后被告人的表现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蓄意杀人”与事实不符。此外,被告人事后再次前往现场,泼洒汽油并点火焚烧,其目的不是为了焚尸,而是因为害怕现场遗留痕迹,意在毁坏现场。这一行为应与“焚尸”严格区分。

  本案发生之后,在合肥市广大出租车司机和群众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告人并没像普通的杀人案件中的被告人一样引起广大群众的愤慨,而是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同情。人们在心里设问:“任何一个普通人遇到此类事件,惨案是不是仍会发生?”中央电视台的记者在采访本案被告人时,其问题也集中在“为什么一贯的‘老实人’会有如此越轨之举?为什么一个‘好人’会沦为罪犯?”在情与法的冲突中,我们恳请人民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情节,在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平衡中,对被告人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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