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处罚卖淫女是“游街示众”还是“公开执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4: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今天有律师说律师称公开处理卖淫女实质是游街示众,这一说法的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是什么?从目前看,这种说法证据不够确凿,法律依据缺乏!因为司法公开审判和行政执法公开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而“游街示众”法律没有规定,不是法律的一种处罚措施,但带有惩罚性质,有违法行为之嫌。但是“公开处罚”和“游街示众”的区别界限是什么?否则一边主张公开处罚原则,一边主张“游街示众”之嫌,难有定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在此深圳警方公开处罚行为并无不妥。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公开的问题上,是有两面性作用的。一方面面公开有可能涉嫌暴露违法者的隐私,不利于其教育改造;但是公开的好处是便于警示社会公众,同时便于监督司法和行政执法公正。另一方面不公开有利于违法犯罪者的面子和坏名声的有限范围保留,便于违法者自我悔改,重新做人。但是不公开起不到社会教育作用,也是司法和行政执法缺少了公众监督,缺少透明度,不利于公正执法。今天我们都在渴望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公开透明是法律公正实施的保证。有很多腐败和执法不公都是由于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开缺少监督所致。而基层执法机关抓获卖淫女对卖淫女进行违法对待,甚至性侵犯的例子不在少数。这些都是不公开的一些不良现象。而以标榜人权自居的美国在全球秘密关押所谓的“恐怖分子”数量不详,引起世界震惊。这都是不公开的法律行动。每一个国家借口国家安全和秘密都会对一些违法者进行不公开的司法处理,这些人的人权和法律公正对待可以任意想象。问题在于司法和行政执法这个公开是不是制度化,有法律明确的程序和司法申诉救济程序。不能任意的或者随意的公开或不公开。

  我们不能说把违法者或者犯罪分子公开的民众面前亮相就是游街示众,这样的话有多少新闻媒体报道的刑事案件或腐败案件中的贪官,在审判过程中或抓获过程中被报道录像,岂不都是“游街示众”了!这样的话还怎么依法公开审判或公开行政处罚?

  依据目前的法律结合历史实践,笔者认为“游街示众”是执法部门有组织的活动。如历史上处决犯人,事先由官府发布公告,告知民众被处决犯人的姓名和所犯罪行,处决的时间地点。然后在当天压着犯人进行“游街示众”,尔后执行处决。前些年我们的法律制度上也曾经这样做过,事先公布死刑犯的罪名和处决时间,执行死刑当天押解犯人“游街示众”然后执行枪决。法律修改后,我们国家禁止了这种死刑的处决方式和程序。

  因此行政处罚也好,刑事犯罪分子处理也好。只要是司法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事先有组织发公告的方式,告知民众要集中处罚的违法者的时间地点,引来大批民众参观的行为方式和程序才可以称得上“游街示众”。反之,没有发布公告,没有事先告知的公开处罚违法者行为就是以法的公开处罚。这种公开处罚是合法的执法行为。

  目前“深圳警方公开处罚卖淫女”事件没有关于发布公告组织民众参观的报道,因而说涉嫌“游街示众”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充分。而立法明确公开处罚和公开司法与“游街示众”的概念和区别是刻不容缓的事情,这是避免执法公开公正走向违法的一个重要举措。

  社会上现在有种不良风气,人们热衷于炒作做秀,这次妓女公开处罚事件也不例外。因为相当一部分人担心深圳警方的行为会被其他地方效仿。这无疑对那些有可能违法的此类人员一个不好的信号。这是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不平。这说明深圳警方的这次行为的目的到达了,至少目前就此断定深圳警方行为的违法性理由和证据不足。至于今后我们是否要继续这样的行为,或者法律上给与禁止那是一个值得讨论的法律课题。但是公开公正的司法原则和政务原则是未来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民众民主监督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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