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绍智律师:律师的地位与使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9: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红德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由于何红德身为射洪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特殊身份,此案引起了新闻媒体的极大关注,中央电视台曾于当日对庭审过程进行了现场录制,中国律师网也曾对本案进行了报道。( 律师帮助伪造证据被判刑 )据悉,何红德律师以一审判决是“违法民事审判活动”为由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之前的2004年7月22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出具了一份题为“关于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何红德律师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法律意见”。在这份发给四川省检察院、遂宁市检察院和射洪县检察院的编号为川律协[2004]37号的法律意见书中,四川省律师协会作出两个法律建议:

一、根据本案反映的基本事实,何红德的行为不是帮助伪造证据,不具备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法律要件,其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范畴,而且把“伪造证据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适用在民事案件中依法执业的律师,明显不当。律协建议检察机关依照司法程序对何红德予以不诉处理。

二、何红德执业中存在审查证据不严、违反执业规范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建议待检察机关处理撤案后,由有关主管单位给予行业处理。

律协的法律意见书竟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此事件在《中国律师网》上帖出后,我仔细的看了一审判决书与有关资料,职业的敏感与律师的使命感,使我马上回帖道:

一、法院第二次民事判决时,为何不调取第一次判决的民事档案?

二、帮助伪证罪不适合律师对民事的代理行为;

三、刑事判决书即使认定事实全部正确合法的情况下,何红德律师仍构不成犯罪;

四、何红德律师的代理行为产生于委托人的授权,符合律师法的规定,刑法中哪一个条文规定律师的举证事实与法院判决的所谓“客观事实”、检察院的“抗诉事实”不同时,就对律师科以刑罚呢?

五、对何红德律师的刑事处罚是对宪法与法律的践踏。

因此,武绍智律师认为,何红德律师的行为不是犯罪,至多是违反律师道德的行为。

一个律师的民事代理行为竟然科以刑法,这件事是法制建设中的奇闻!更是法制史上的耻辱,若民事诉讼中有伪证罪或帮助伪造证据罪,中国的民事案件中要受刑事处罚的范围何等的宽泛?若民事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与代理人的“举证事实”与法院所认为的“法律事实”不同时,就对提供证据者或帮助提供证据者科以刑法?那么谁还敢打官司?谁还敢代理打官司?法院既然设有举证规则,当事人或代理人举证是一种权利,证据经法院质证、审核后,采信与否,是法院的权利,若你法院认为证据不真实,你不予采信就是了,《宪法》与《法律》哪一个条文有这样的规定,对民事诉讼中提供不实证据者就是犯罪,相反,《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若用《刑法》中的306、307、308条适用在民事诉讼中,那是民、刑不分,显然剥夺了当事人或代理人举证的权利,这与法律与法律解释相违背,与立法本意相违背。说到这里,不由想起明代的审判现象,原被告跪在庭下,若谁说错话,先是被打50大板,然后送进监狱,那个时候是民刑不分,民刑不分体现的是封建专制制度,蔑视人权,扼杀民主。而在《宪法》已经实施了半个多世纪,民主与法制不断进步的今天,竟能出现民刑混肴的现象,实在是令人难以置信。而更有甚者,作为法律的维护者的代表力量--律师就能随意在民事诉讼中被定罪,那么还有谁不能被定罪?律师到底是维权者还是弱势群体?中国要律师干吗?律师在法制与民主建设中到底是起什么样的作用?有着什么样的地位与使命呢?这里有必要探讨一下。

律师是民主政治的产物

律师制度的发展程度是一个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成就的重要标志。律师是为了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抗衡国家公权而产生的。在欧美国家,律师和法官同为司法人员,其地位是平等的,是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共同体,具有神圣的职责和使命。

律师的使命决定律师的地位

律师的使命应是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权力制衡在民主社会不可或缺,它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法制建设是否完善的一个标志。律师制度正是通过法律的力量去实现制衡。世界各国都把律师看做是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在日本,《律师法》第一条规定,“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在实践中,日本律师维护律师的神圣使命,演绎出许多律师挺身而出,为正当权利受到恣意的践踏,而自身又不具备反抗能力的人进行代理的经典案例。英、美国家的律师更是立法与司法上的中坚力量。

而在我国,在整个司法体制中,掌握国家权力、对案件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的是司法机关,律师只是无权无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人士,而且代表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说话。由于官本位意识、人治观念的遗毒甚深,司法人员对于律师产生强烈的地位优越感是可想而知的。律师地位的法律确认远远低于法官、检察官等其他从业人员,律师的自由执业地位尚未得到法律的全面确认,律师权利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持。《律师法》简单阐述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的律师使命与西方国家相比,差之毫厘,谬之千里。一个简单的“合法权益”四个字,昭示了有关机关的意志,从而使中国律师只能游走在有关机关的意志之内,而维护人权之时的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触动有关机关的神经,犯下大错或科以刑法。中国律师哪个提起刑事辩护不胆战心惊?谁敢提着脑袋去身陷囹圄或冒着取消律师资格的危险去维护别人的权益?所以有人发出“中国律师夹着尾巴做人”“中国律师是弱势群体”的惊呼。“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一句更是警告律师:律师的使命只能是维护有关机关的意志而不是参与立法,“维护”一词就全面扼杀了律师的自主意志,注定了律师是权力机关的附属品!“正确实施”中的界定“正确”与否的主体显然不是律师,中国律师成了法律的点缀品,如此使命决定的律师地位是:中国律师的在实现为他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在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

尴尬的法律地位致使律师忍辱负重

因受西方影视剧的影响,老百姓认为伸张正义、扶持弱者应当是律师的天职,律师是正义的化身。他们眼中的律师们应该是舌战法庭,仗义人间,救人于危难之中,挺身于正义将倾之时,是倍受尊敬、有着很高社会地位的人物。而现实生活中,中国《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是中介法律服务人员.
(未完待续)






编辑:汤昊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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