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看待律师公平吗?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9: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翻开法制类报纸、浏览法制类网站,映入眼帘的常常是:这个省的律师因贿赂法官被吊销执照,那个地区律师因作假证据被刑事处罚;紧接着就是全国上下司法行政机关颁布一系列措施整顿律师队伍……这一切使得律师职业给公众留下极为负面的印象。

  可能你会问:律师到底怎么了?其职业道德败坏到这种地步了吗?

  可是,你们想过律师们的烦恼吗?你们设身处地的为律师考虑过吗?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两个人唱一台戏,为什么要把矛头单单指向律师?在这个大环境中,律师自身都无法得到公平的对待,怎么去强求他们为社会伸张正义?这公平吗?在当今之中国,律师所处的地位与他们担负的社会责任完全是不对等的。


  有些人说,就是因为律师追逐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进而腐蚀法官,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所以应该严格规范律师执业秩序,严厉处罚那些有贿赂法官等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行为的律师。听起来好像很在理,但仔细琢磨,又觉可笑。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永远掌握着正义的最后决定权,律师永远都是“求着”法官的,如果法官能够奉公守法廉洁自律,律师又怎么能腐蚀他们呢?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律师主动找法官搞地下关系的。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难道仅仅是律师自身的错吗?

  当然不是。深入研究,这种现象的出现与中国的历史传统、现行的法律体制、法官的职业素质都有密切的联系。

  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人早就养成了重关系轻制度的习惯。当事人出了法律问题时第一个念头就是想一想自己在法院有没有没熟人,自己的亲戚有没有在公检法部门工作的。如果没有就只能寻求律师的帮助,在找律师的过程中,不是注重该律师的业务水平,而是更看重这个律师与法院的关系,这就必然导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主动与法官联络感情,通过各种手段尽可能与法官接近,进而增强在同行业的竞争力。

  从某种角度上讲,我国的司法体制也应该为这种腐败现象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在法官的选任制度上就存在着一定问题。《法官法》第九条规定了担任法官的条件,其中对年龄的要求仅仅是二十三岁,在实践中也有刚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到法院做书记员就开始承办案子,这在中国也不是新鲜事物。试问一个刚毕业的学生在司法上没有什么实战经验,思想上没有完全从学校生活中转换过来,经济上又缺乏独立性,怎么能够让他马上就承受住市场经济中各种诱惑的冲击从而做到司法公正呢?

  再从法官来源的群体来说,美国法官是从经验丰富的律师队伍中选任一些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老律师,即先做律师再做法官。而我国主要是通过大专院校直接吸纳,干相当长一段时间法官后转而做律师——先做法官后作律师。实践证明,目前我们律师行业中就拥有这样一批有“背景”律师们,能够充分利用他们在过去司法实践中所形成的有利“社会关系”为其代理人牟利。这样做虽然对于个案当事人来说确实是一件好事,但是对于我国整体的司法公正性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别的律师和法院有关系你没有,出于竞争意识和生存需要,必然导致每个律师都想方设法的从法院找突破口,利用各种机会接近法官,通过各种手段“联络感情”,司法腐败在所难免。就2004年3月19号最高法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细节程度及具体程度来看(例如第七条),就能充分说明我国在这个方面的问题是普遍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肖扬在《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会议上的说:“要理顺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关系。我们不能干涉个人的职业选择,但我们可以通过制度,逐步实现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不断合理化。我们提倡刚毕业的法律专业大学生先去做律师,以获得诉讼经验和社会阅历,同时也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为将来成为一名合格的甚至资历深的法官奠定良好的基础;我们也提倡具有多年律师经验、品行端正、阅历丰富、声名卓著、资产富有的律师来当法官,以改进我们法官队伍的构成。显然,因为具有多年诉讼积累的经验,才能够不为是非所迷,正确判断;因为具有执业多年的财富积累,才能够不为金钱所动,防止腐败。相反,我们不提倡法官转行当律师,或者在背后做中介,因为这对司法公正将是一个极大的冲击,也将对其他律师形成不公平的竞争,不符合司法的运行规律。我们要努力实现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范化,把颠倒的关系再颠倒过来。”但是单单就法官与律师的具体行为上用《若干规定》加以规范而不是从体制上改变,这种社会现象是很难有所改变的。

  再谈谈我国律师法官检察官选拔的司法考试制度,从欧美各国的情况来看,这类考试只有那些拥有一定系统法律学习背景的人员才有参加资格。而我国却恰恰相反,只要拥有本科学历的人员无论专业是什么都可以参加。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认为,中国律师业目前面临着“双重困境”:一方面,律师本应是独立的、自我主导的职业,这样才会形成足够的力量,但现实却是律师无法独立生存;另一方面,律师职业化程度不够高,一些统计资料表明,全国10多万律师中真正受过良好规范法律教育的只有三分之一。据不完全统计,每年通过司考的人中有一半是非法律专业进而取得律师法官从业资格。这样来看,高校设立本科硕士博士法律专业的目的何在?通过几个月的短期学习就可得到从业资格,就被推定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士,那我们为什么要花那么多教育资源在法学上呢?诸如此类的问题不胜枚举,造成目前司法混乱,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暧昧影响司法公正不能单单指责律师,这是不公平的。

  社会上有很多人觉得在中国打官司,律师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形同虚设。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想法呢?是律师没有能力吗?是律师不想在司法关系中起作用吗?当然不是,一个国家律师行业所起到的作用受制于很多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该社会的法制环境好坏,即法律体制的健全与否。正如一位律师所说的:做律师感觉还可以,但自己选择的话不是最好职业,主要是说很多抱负、理想在这个职业中不是想实现就能实现的。律师职业有许多制约条件,如法官素质制约律师价值的实现,整个社会法制环境不太好,以权代法,以钱代法,以情代法,尽管律师有许多想法,但受制于许多条件其想法无法实现。在我国律师界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律师“见刑色变”,不敢担任刑事辩护律师。1997年新修改的《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面的“威胁,引诱”都是相当模糊的词语,没有司法解释对他的界定进行说明,当辩护律师威胁到警察和检察官的命运和利益的时候,律师就很容易被扣上伪证罪的帽子。全国律师协会曾对23个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其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错案率近50%。据司法部属下的《法制日报》公布的统计数据,1997年-2002年间,至少有500名律师被“滥抓、滥拘、滥捕、滥诉、滥判”,其中80%由司法机关“送进监狱”,“绝大部分(占80%)又最终宣判无罪”。 正因为这条“死亡”条款的存在,很多律师越来越不愿意做刑事辩护。即使做刑事辩护,很多律师也只好“能不取证就尽量不取证”。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称,目前中国有70%以上事关被告人生死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介入。在这样的体制下,律师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自然不敢轻举妄动,当事人的法律利益自然就得不到最好的保护,也就会在表面上给人一种“律师作用不大”的感觉。

  从经济利益上考虑,法官与律师处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境况下,社会不应该过分指责律师为钱“卖命”,认为他们与法律的公平正义背道而驰。律师和法官虽然都是国家司法体制建设的主要参与者,但从经济利益上讲,法官属于国家公务员,他的经济利益是由国家来管理。从工资奖金到各类保险,国家基本上都有一套比较健全的机制为法官提供保障。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能让法官们放下经济包袱,代表国家公正司法,正确行使审判权,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律师则完全不同,他们的经济利益基本上是没有国家的保障的,就像一个公司,完全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因此,律师在不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下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无可厚非。社会上有些人认为律师是金钱的奴隶,哪里有钱往那里钻,为了钱可以违背自己的良心,为那些明知有罪或有过错的人开脱法律责任逃避法律处罚,赚黑心钱!其实这样对律师的评价是很片面的,一方面,代表当事人的利益,全心全意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的职责,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义务,同时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在中阳“燕子帮”涉黑案中,被告郝兵锁、冯晓春等真可谓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但是他一样请了律师为他辩护(如果他们请不起律师,法院也必须为他们指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能使他尽量减轻法律责任。这时很有可能会有人指责这个律师没有良心,进而说律师没有一个好东西,都是赚黑心钱。

  朋友,你是否忽略了这一点,在原告一方同样也有很多律师在为那些受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得到补偿。难道他们也是黑心吗?一个律师在这个案子中可能是为有罪人辩护,但下次就有可能为一个受害者提供帮助,怎么能这样随随便便否定这个律师,否定整个律师行业呢?另一方面,律师为什么能够使有罪的人被无罪释放?为什么能让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反过来却得到了赔偿?这里面很有可能是法律自身存在着漏洞或是司法体制存在问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自然会反思并对有缺陷的法律进行修改补充。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律师在个案中让某些有责任的人逃避了法律责任,但却无形中推动了整个法律体系本身的前进,使法律更加完善,从而使以后无数类似情况下的责任人得到应有的惩罚。难道这不是正义的表现吗?法官代表了正义,是正义的主持者,这是无需质疑的,但我们却不应该因为律师追逐个人利益而否定它们在维护司法公正、推动法律的发展、建设中国法制社会中起到的不可磨灭的作用!

  从美英等发达国家来看,律师在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这是众所周知的。中国律师行业的兴起不到十年,但发展速度却是惊人的。律师行业的崛起,不仅需要律师们自己前仆后继不断努力,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需要广大媒体的包容和关怀,需要国家机关的鼓励和政策的倾斜,而不是一味的去指责、去讥讽去、怀疑他们。只有共同努力,建设出一支强大的国际化的律师队伍,才能在全球化的今天和律师行业完全对外开放的明天使我们的律师更具有竞争力,更好的为中国人民为国家的利益服务,使中国的法制完善有美好的明天。



编辑:曹斌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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