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何似商场购物?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4:4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0年12月25日,江西省新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熊忠琛在办公室因公被多人打伤,当即送医院抢救脱险,经医院诊断为:脾破裂(包膜下血肿)。腹腔内少量积血。

  2000年12月27日,经新建县公安局长凌镇派出所委托新建县公安局法医室初步鉴定伤情为重伤乙级,最后结论待观察一周后再定。

  但不知何故?一周后却没有再定。

  2001年5月25日不知是谁要求?经由江西省公安厅法制处委托江西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处鉴定为轻伤甲级。

  2001年10月10日由被害人熊忠琛要求,又经新建县公安局委托江西省法医学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为重伤乙级。

  2001年11月20日新建县公安局做出起诉意见书,将本案移送新建县人民检察院,请求依法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伤情为重伤乙级。

  不知何因?检察院将案卷退回公安。

  2001年12月12日新建县公安局又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

  2002年3月15日,新建县人民检察院采信江西省法医学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结论,以伤情为重伤乙级向新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4月11日由新建县人民法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2002年7月18日新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熊忠琛的伤情为轻伤,该书证与江西省公安厅刑事技术处的物证检验报告、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书证审查意见书能相互吻合,且该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一审对各被告作了轻判。

  被害人熊忠琛不服,已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熊忠琛在上诉状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规定,认为新建县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就委托非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重新鉴定违反法律规定。

  熊忠琛还引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11月16日)第10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而新建县人民法院越过两级法院,直接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明明是违反法律规定,这怎么是“收集程序合法”?

  本案共做了五次鉴定,除第一次办案单位委托的鉴定没有收费外,其余四次的情况是:被害人付费的一次鉴定结论是重伤;加害人付费的三次鉴定均为轻伤。难免使人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之嫌。也许这是巧合,但这种现象的出现难免给人一种逛商场挑商品的感觉。商场内的产品质量还有工商局、质检局、消协、打假办等机构管理,而这些公、检、法、司、卫(医疗鉴定机构)各自为政的鉴定机构该谁管呢?却是一笔糊涂账。如果各部门各自为政,各鉴定机构各自为鉴,就难避“利益驱动”、“人际关系”性质的“鉴定”。那些随意委托、强行鉴定、违规偏袒、越级鉴定……就无法避免。久而久之,这只能是损害“鉴定”威信,破坏“法律”尊严。“法医鉴定”将有沦为“假、冒、伪、劣”商品行列之虞。

单位: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京西路261号
手机:13907911048
邮编:330006-----------------------------------

相关文章


苍蝇和蚊子的比赛
警惕身份证被盗用!
中国人在美国被抢劫以后……
悲情英雄——尼采
法医鉴定何似商场购物?
试论增设违反宪法罪的必要性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两部诉讼证据规定
浅谈“宪法制定权”
尘土飞扬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