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两部诉讼证据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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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两部诉讼证据规定
湖南兴湘律师事务所 铁索桥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与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分别公布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诉证据规定》)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行诉证据规定》)。这两部《规定》针对诉讼中的核心问题——证据,比较系统、全面地作出的司法解释,这对于今后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提供了准确适用法律的依据,对于进一步促进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推动我国审判实践的发展有着重要地意义。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由于诉讼主体不同,诉讼结果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程度不同,因而有其特殊性,但在诉讼中认定证据的程序、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属性等又有其共性。笔者在学习两部规定时,发现对具有共性的问题规定却不同,现不揣冒昧,摘录如下,向同仁请教:
一、对同一概念,语言表述不一致
1、《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行诉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两条规定都是对证人出庭作证时主观心态的评价,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中,对证人证言要求应该是一致的,但两部解释中分别使用的“判断”与“推断”之间的含义和“推测”与“猜测”之间的含义均有不同。笔者认为,使用统一的表述,应更有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对同一性质的问题两部解释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要求
1、对外文书证的要求
《民诉证据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行诉证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笔者认为对外文书证的要求应有统一的标准。
2、对鉴定结论异议的处理
《民诉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行诉证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行诉证据规定》没有规定“不予重新鉴定”。
3、对证人是否有正确表达意志的能力认定方式不同
《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行诉证据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笔者认为证人能否正确表意志,不能因诉讼程序不同而制定不同标准。
4、对证据的种类要求不同
《民诉证据规定》仅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证据种类作了规定,证据种类为:原件(书证)、原物(物证);域外形成的证据;外文书证、外文说明资料。
《行诉证据规定》从第十条至第十七条分别对书证、物证、计算机数据和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域外形成的证据、外文书证和外语视听资料。并且从证据形式、内容、来源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证据的认定标准中涉及的概念表述不同
1、《民诉证据规定》为:“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行诉证据规定》为:“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1985年出版)对“准确”的解释为:“行动的结果完全符合实际或预期”。“正确”的解释为:“符合事实、道理或某种工人的标准。”
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还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除了认定证据标准有高低之分外,还有一个对证据认定是采用“法律真实”还是“客观真实”的理论问题。
2、《民诉证据规定》第五部分“证据的审核认定”中,对于证据的审核认定标准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行诉证据规定》则规定从证据的“三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为证据的审核认定标准。
《行诉证据规定》 第五十四条 :“ 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第五十五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五十六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3、对同一事实数个证据的效力《民诉证据规定》采用“证明力”的概念,《行诉证据规定》则采用了“证明效力”的概念。
《民诉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行诉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导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南,是律师在法律实务工作中的依据,如果没有统一的理论依据,统一的程序规则,则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矛盾。看来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是势在必行。




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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