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悲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5: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正义要实现,而且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这一的谚语道破了法治的真谛,强调了程序的重要性。

  诉讼其实就是利用程序把事实的真相公布于众,用程序去规范当事人乃至法院的行为,同时让人们感觉到程序的力量。,最后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这应该是当代依法治国的要求。于是在诉讼中就有了聘请律师制度、审级制度、回避制度等等。但是,如果法院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在诉讼正式开始之前,就已经侵犯了一方参与诉讼的权利,结果可想而知。

  这也许是我的失败,这也许是当事人的不幸,但这绝对是法律的悲哀。

  我是第一次在辛集市法院开庭,法院的豪华装修、浓重的法律文化氛围,真的使我吃惊,这真是规模宏大,不但有独立的审判庭,而且有律师的歇息室和会见室,法官的办公室究竟是什么样子,我没有机会去看。

  真的希望这里的法治水平能象这里的建筑一样,稳重、庄严、并且充满了人情。我们来的很早,但是由于先前有一个庭在开,我们只能在休息室里等待,时间就这样过去了,但是看着法官们忙碌的身影,我们又有什么话说呢?终于等到法官招呼我们了,我看了以下时间已经11点钟,我们不敢怠慢,马上向二楼走去。二楼全部是审判庭,我们安排在14审判庭。

  当我进入审判庭的时候,听见屋里有说笑声。进门才知道是对方的律师和法官一起在说笑。我眼睛近视,一般不轻易看对方律师的摸样。我马上就坐在原告席上,等着法官宣布开庭。

  终于等到哪个慢腾腾的审判长说开庭,第一件事是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对方只有一个律师,两个被告都没有出现,我就针对对方律师的身份提出了质疑,我说“对方律师不能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这是在接私案”,但是法官的回答使我吃惊:“因为律师是两个被告人的亲属,所以可以以亲属的身份参与诉讼。”对方律师马上提出来我的身份:“你是接受分公司经理的委托,这种委托是无效的。因为本案的原告是总公司,总公司只给了分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他没有权利请律师。”我很诧异,反问道:“哪一条法律规定我无权接受委托啊?分公司的经理有特别授权,这种委托是成立的。”那个审判长就支支吾吾不说话,后来就向旁边的哪个女的说:“你认为呢?”那个女的就说:“你的委托是不成立的,因为转委托是需要委托人同意的。没有同意必须是在法律的紧急情况下。”我解释到:“我接受委托不是基于转委托,而是分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哪个女的说“哪一条规定你可以啊”我说“哪一条禁止我接受委托?”但是女的说“没有这种规定,你做律师的不明白这种情况啊,你应该承担责任。你的委托手续是无效的。”我很无奈的看看经理,说“你自己来吧,我旁听。”

  坐在旁听席上我突然记起,分公司的经理在交手续的时候就和男的法官探讨过这个问题,但是法官当时根本没有说起关于手续无效的问题,对方今天的突然袭击,看来是有备而来,而且要致我于死地啊。

  但是,究竟我的委托手续是否无效,对方律师的身份是否合适,法院的义务是什么呢?

  首先我想说一下法院的责任。法院作为一个国家机关,享受国家工资和津贴待遇,它的职责就是定分止争、维护正义。这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法官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老百姓当把纠纷交给法院的时候,说明他们已经没有别的途径可以来救济。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老百姓眼中,法院是找回公正的地方;在律师眼中,法院是才华施展的舞台;在学者的眼中,法院是理论付诸实践的基地。而我既是老师又是律师,对法院有一种独特的情感。虽然法院是正义实现的地方,但是中国的老百姓自古就有“厌讼”的心理,认为一辈子不给法院打交道就是“良民”,直到迫不得已的时候,才会到法院寻求保护。但同时又知道诉讼是讲究成本和期限的,诉讼隐含着许多的不确定因素。所以,笔者认为法院对于有幸到其院诉讼的人员一定要以诚相迎,以礼相待。本着“便民”和“为民”原则,实事求是的为人民服务。

  我的当事人在向法院递交委托手续时,法官(男)查看了委托手续以后,当场就提出了异议,作为总公司的委托人是否有权利再去委托代理人呢?自己就陷入了困惑之中,我的当事人就马上给我联系。我就让他向法院提交了总公司给他的授权委托书(有特别授权的)。法官(男)看到以后就什么也没有说。我的当事人问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官说我不太清楚,应该可以吧。于是就这样把手续提交到了法院,法院针对手续的问题也没有任何的异议。但是在开庭之时却出现上面的一幕并且奇怪的是,三个合议庭的成员,只有两个在场。一个对委托手续是否有效不清楚,只有一个女审判员就直接认定为无效。。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十分的可笑,法院的责任就是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查明事实真相的。在老百姓到法院诉讼时法院作为一个司法机关,就有义务进行法律宣传,告诉老百姓法律的规定以及如何去操作。如果法院仅仅作为一个收取诉讼费用的机关,那就丧失了设立法院的真正意义。针对那位男法官是否称职,我不敢恭维。因为《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条件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也有明确的要求。法官的责任应该是公平的将双方讼争的标的放在法律的天平上,有严密的法律程序来拨动天平的指针,直到得出公正的结果。法官作为一个操作者,地位十分的重要。因为如果把法律比做是一把利剑的话,那法官作为手持利剑的将军,面对的是手无寸铁的当事人。欺骗、愚弄当事人是易如反掌,当事人面对势力强大的国家机关,只能忍气吞声。

  关于委托手续无效的认定,女审判员的依据就是,“转委托必须在紧急情况下”。果真如此吗?让我们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以上的法律规定明确的表明了转委托的法律规定,只要是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的就行,紧急的情况根本不需要被代理人的明确同意。而笔者接受分公司的转委托根本不是属于紧急情况的问题,并且总公司有明确的同意。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意也不是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在对方提到我的委托手续有问题时,公司拿出了总公司的传真,但是法官仍旧说传真是复印件,不能进行委托。后来我提出在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上签上我的名字的时,法官说已经不行了。当场授权为什么不行呢?法官(女)没有答复。如果法官真的这样认真办事我也无所谓,但是法官认真不能建立在“私心”上,法律至上的格言在法院的壁画中随处可见,如果私心可以亵渎法律的话,那根本就无所谓的“司法公正”。女审判员还驳回我的种种理由以后,假惺惺的说道:“我们认真的审查主要是为了查清事实,维护司法公正。”我就随口问道:“对方当事人作为一个执业律师,难道可以以亲属的身份搞公民代理吗?”但是,女审判员却十分坚定的说“这种情况是有效的。不违反规定。”难道真的如她所说吗?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14条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律师如果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就是接私案,应该认定这种行为是无效的。但是那位尊敬的女审判员却对此似乎一无所知。并且不时的看看对方的女律师。那是一位年过50的妇女,执业的地址就是在辛集市,法院律师事务所,法官、律师,也许有更多的话题,这位驰骋沙场多年的老律师,那把我放在眼里。我的失败是必然的,但是这一场没有展开的较量,使我明白了一个道理:打官司是分主客场的。所以,我等待着判决,因为第二审应该在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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