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民主与公平的旗帜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9: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市场经济市场条件下的民主与公平


  与计划经济相对立的市场经济,其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治条件下的经济民主与经济公平。社会经济生活的民主性,要求社会的政治生活、文化生活也具有开放性、民主性、科学性。市场经济与法治是密切结合的,没有法治就无所谓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经济充分民主性必然要求法治作为保障。

  我国的市场经济建立在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业已发达的时期,在市场经济建立的初级阶段,很自然的要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所产生的诸多思想观念——统一、唯上、机械执行等产生冲突,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许多现行的行之有效的社会机制、文化观念,对我国市场经济建立的具体模式产生了强烈冲击,随之产生了经济移植、法律移植甚至文化移植。制度与观念的移植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面,重要的还是在于内部的更新。市场经济与封建、愚昧、迷信是完全不相容的,市场机制的自由性、公平性,必然决定了社会生活的民主与公平。可见,由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所决定,市场经济要求社会生活在政治、经济、文化诸多方面全方位的民主与公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主与公平必须有健全的法治条件作为保障,否则,社会的民主与公平甚至市场经济本身也将化为泡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健全法治以保证作为市场经济主要内容的民主与公平的实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二、法治——民主与公平的根本保障


  法治与人治极端对立,是驱除专制独裁的有力武器。法治是民主与公平的旗帜,是实现社会的民主与公平的根本保障。

  法治社会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权力的划分与相互制约,将国家权力作适当的划分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约机制,以法律的形式使其制度化。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权力,如不进行必要的划分且置于有效的制约与监督之下,就会产生专制独裁。只有在法治的条件下,民主与公平才得以存在和自由发展。法治是民主与公平的法制化与制度化。法治条件下的民主与公平,可以产生社会发展的高效率与秩序性。有序状态下的自由、正义、平等可以产生极高的社会效率,进而实现之所以建立国家的一般目的。

  法治状态下的国家体制、国家机构是与法律不可分隔的,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贯穿于国家生活的整个过程。法律的制度性、秩序性,体现在社会生活中是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最大限度的民主、自由、平等。社会财富的创造、积累与个人潜能的发挥,必然要求人们在民主、自由、公平的社会条件下进行,而这一民主、自由、公平的社会条件必须也只能由法治予以提供和保障。法治是一种观念,更是一种制度。在法治的民主、自由、公平的社会条件下,人的能力可以得到完全的发挥,创造出巨大的社会财富。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就象征着民主、自由与公平。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诸多的政策代替了法律的功能。由于政策的制定、出台与执行的过程在很大的程度上具有人为的因素——少数领导人及其领导集体的意志,就很难免其具有片面性、不科学性、专断性与很大的不稳定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非常适合于战争状态等非常时期,然而在和平的经济建设时期,其与社会的发展便很难取得一致,社会呼唤法律与民主。从某种程度上讲,政策治国带有很强的人治的色彩,是与法治很不协调的。在市场经济建立健全的条件下,政策的普遍作用将会由法律的普遍性所取代。

  由于法治具备了法律性、制度性、规范性、客观性等主要特征,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备的民主、自由、公平、平等就会得到非常有效的保护,人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便会得到最充分的自由发挥,个人的价值就会得到最高限度的体现,在创造丰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同时,作为创造者的个人也同时得到了尽可能多的生活享受,最好地满足了人性的合理需求,那么,人类生存的本来目的也就实现了,就此可以讲,法治社会是人类生存的一种绝好方式,是在法律体制规范的国家体制下,保障了人与社会的民主、自由、公平、平等,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能力,创造尽可能丰富的物质生活条件,最佳地体现个人的生存价值进而实现人类生存的本来目的的一种极好的社会机制。法治充分展示了个人生活的共同目的性,其中最主要的就在于她最有效地保障了个人得以最完全、最直接、最充分地创造生活与体现个人价值所必备的充要条件——民主、自由、公平、平等。

三、法治的实现——政治体制改革


  当今世界的发展一日千里。在我国这样一个历经两千余年封建专制社会、人口众多而经济文化又落后的大国里实现法治,自然要经历一个艰辛的过程,体验一次非常痛苦却是伟大而美好的“阵痛”。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以非常的豪气在极端贫瘠而愚昧充斥的中华大地上缔造了一个中华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伟大而民主的人民共和国,实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人民民主,建立了法律秩序。但是也要看到,我国的法治的完全实现还有一个过程,社会法制尚需进一步健全,这就需做进一步艰苦的努力。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崇尚宪法至上或法律至上,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提倡。因为,她是与个人权力至上、个人意志至上极端对立的,是破除个人专断、保障个人与社会的民主、自由、公平、平等的利剑。

  如此,就应全面地、普遍地进行立法。此次宪法修正案中溶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发展。当然,我国现行宪法在法治方面的内容可作进一步的、具体的、详细的、制度性、体制性的修正,使我国的法治建设更上一层楼。在立法先行的条件下,我国法治实现的社会机制——政治体制要进行改革,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终极目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在法律制定的前提下实现法治的具体内容的重要步骤。从法治角度讲,政治体制改革就应侧重于国家权力的划分、国家权力的独立行使与相互制约、公民个人民主、自由权利的进一步保障上。诚然,如何具体划分、如何真正独立行使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个人的民主、自由权利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在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无论是宪法至上还是法律至上,国家权力划分还是独立行使,与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就如同加强法制建设与讲政治不矛盾一样。恰恰相反,这可以有效地强化党的领导,实现党的领导所追求的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政治体制改革是法治实现的方式,是以社会体制的方式保障法治所保护的主要内容——民主、自由、公平、平等的根本途径。建设法治国家就需要国家机关的充分廉洁、国家机关运行的充分有效和权力的独立行使与制约,但目前的我国国家机关尚存在不同程度的腐败、运行的低效率与行政、司法权力行使的独立性不强、缺乏制约机制等诸多问题。因此,在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我国的经济条件有了相当提高的形势下,政治体制的改革、法治的全面建设是一种不可阻挡的必然趋势,是历史潮流与民心所向。

  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确立法治以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与社会的民主、自由、公平、平等,是最大限度地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以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尽可能丰富的物质生活条件以满足人们的生活享受与一般需要,充分体现个人存在的价值,实现人类生存的根本目的的根本途径、根本方式和根本的、极其重要的、具体而现实的内容,是中华民族强大、昌盛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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