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大众对司法的不满为什么日益增长?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5: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6年9月7日上午,我在中国•.无锡“法制建设”论坛的“司法公正”专题研讨会议上做即席发言,引起了在场代表的关注、回应甚至“学术性批判”。现在,根据我的记忆,将我发言的主要要点记述在下面,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近年来社会大众对司法工作的不满是否呈现增长的态势?

  我的基本判断是:起码从现象学的意义上观察,中国社会大众对于整体上司法工作的不满情绪是逐年增长的。我之所以得出这个判断,主要的支撑性论证有五个方面:

  首先,从2004年到2006年,根据国家信访机关的统计和预测,在中央一级的人民信访和上访事件中,涉及到司法审判的上访比例逐年增高,2004年大约占信访总数的40%~42%左右,2005年大约占47%,预计2006年可能接近50%,并且有可能突破社会大众对行政执法的不满程度,成为占上访比例最高的上访因素。

  其次,在2006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投票表决的时候,反对票与弃权票的票数将近620票,达到历史最高。

  第三,从各种报道和法官的会议发言中,可以明显感觉到法官们对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自我评价不高,起码是没有基本的职业自豪感。

  第四,近年来,在我国的民事与经济案件审判中,伪证现象日益突出乃至甚嚣尘上,同时,尤其在基层法院中,办案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现象日益突出并且普遍化。

  第五,为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最高人民法院所采取的各种办法和措施不但收效甚微(社会不满司法程度的增强就是表症),甚至有些紧张过度导致的“制度过敏症”,比如:一方面想尽办法地将法官和当事人隔离开来,禁止法官与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外的任何非正式接触,另一方面又号召法官和当事人交朋友、做耐心细致的思想说服工作、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一方面强调办理案件要坚持调查研究,另一方面又规定和严厉限制法院不经当事人申请主动调查取证,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法官无所适从,社会大众和新闻舆论也觉得莫名其妙。

  总之,我认为,以上这些现象的出现,基本上是能够支持社会大众不满意度逐渐增加这一基本判断的。

  二,造成人民大众对司法不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首先,宏观上,我认为,从客观描述的角度来看,借助法理学的分析工具,中国的司法改革,在目前的生态环境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在指导理论上是社会主义法系;在实体法上是大陆法系;在程序法上是英美法系;而法院和法官所追求的审判效果却是典型的中华法系。总之,当今司法改革的局面,有点象一道东北名菜--乱炖,无论是猪肉还是粉条、白菜、血肠,都一锅熬了。这种客观状态,既表明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浮躁和盲目,更体现了几年来中国司法改革的六神无主和缺乏科学的、严肃认真的理论指导,由此所导致的混沌或者混乱则是必然的。记得有一次,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颁布并实施后不久,我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起草小组负责人的理论报告,该负责人在历数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经历了如何长时间的酝酿、调研、讨论、比较、修改、审议的繁重工作之后,又说道,在经过半年多的实施和反馈后,看来,即使这样一个经过长期准备的规则依然是有重大缺陷的,必须尽快设法修改云云。说实在的,听到这样的报告,“直教人将栏杆拍遍!”

  其次,微观上,在民事和经济审判的过程中,根据我近年来办案的经历,法院和法官们总以为自己才是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代理人的上帝,对案件具有绝对控制和绝对命令的权力,把自己当成司法主体而把当事人当成受他们管理和控制的客体。他们经常有意无意地在主观上将原本与当事人利害攸关的案件转认为是与法官自身利益攸关的案件,抱着“为当事人做主”甚至是以“我的案件我做主、我说了算”的态度对待自己手中的审判工作,甚至有个别法官公然对律师叫嚣道:“别忘记你们律师的饭碗是端在我法官手里的,听我的话你赢官司,不听我的你就输官司”。这就严重地混淆了法官的职业定位和基本功能,好比是一个交通警察,非要强行决定汽车司机装载什么货物和把货物运送到什么地方一样。

  按照一般的社会心理,在这样的一种单方面的意志强迫过程中,即使法院或者法官的裁判是合乎程序法规定或者实体法规定的,往往也会引起当事人或者社会舆论的不满。因此,我国的司法改革,一直以来没有解决好的一个指导性的理论问题就是:在民事和经济司法审判中,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归根结底,到底是“法官的案件”还是“当事人自己的案件”。

  换一句话说,法院和法官,到底是民事审判的“交通警察”,还是民事审判的“交警、司机、货主”三位一体的“官司终结者”?

  相对于同样负责处理民事与经济案件的仲裁制度而言,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仲裁制度的社会美誉度是远远超过司法审判制度的。根据我了解的情况,不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和法人喜欢通过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同时,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因为申请人的不服而被起诉到法院的比率相对于司法案件二审率也是非常低的,被法院撤消或者裁定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更是微乎其微。

  那么,我们就必须思考一下,为什么同样是民事纠纷解决制度,向来神圣庄严的司法审判遭到社会的广泛诟病,而平凡且“柔软”的仲裁却不但在社会中鲜闻诟病之词,反到具有高于司法审判制度的社会美誉?

  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设计者和组织实施者必须予以严肃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三、相关的结论和建议

  大约从1993年开始的审判方式改革,是现今的司法改革的前身。从那时开始,以程序正义为基础,以法律事实而不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构成了中国司法改革的主旋律,这本身没有错,绝对具有理论上某方面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但是,很遗憾,这种主旋律是在理想主义和绝对主观能动主义的片面思维情景下唱响的,在遭遇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官主民客”、与“得人重于建制”的封建文化传统的阻击和强势渗透后,程序正义往往被异化为法官恣意妄为的凶器,而所谓的“法律事实重于客观事实”在诚信缺位的社会中也转变为民事与经济审判中伪证泛滥、法院司法不公的最大借口!

  记得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某次审判方式改革研讨会上,我在会场发言中,就对这种建立在理想主义和绝对主观能动主义基础之上的“程序正义”和“法律事实”公开而明确地表示了自己的忧虑和担心。遗憾的是,我不无悲哀和忧愁地看到,我的忧虑和担心在十二、三年后的今天已经被证实。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是现在,我也并不反对“程序正义”和“法律事实”。我十三年前和现在所一直反对的是那种不打地基就盖房子的幼稚的司法改革。当我们竭力称道和鼓吹的"程序正义"实际上已经被中国强大的人治力量所冲毁,而中国传统的司法审判追求实体正义的优良传统却已经被近年来的司法改革所彻底抛弃时候。我实在无法设想,在理想主义冲动下拆了旧房子,又连地基都没有打好就开始建造西式洋房的中国司法改革,怎么可能走向成功与辉煌?

  面对目前司法改革的浮躁和无奈,我最主要的建议是:首先,对于自1993年以来的司法改革,需要进行深刻的反思。其次,民事与经济审判的法官们,必须时刻把自己想象成交通警察而不是司机和货主;民事与经济审判,应当也必须借鉴仲裁制度中的积极的和有益的因素;最后,法学家和人民大众以及社会舆论都应该积极关注和热情支持中国的司法改革事业。尤其是中国的法学家们,应该走出书斋和象牙塔,尽量少空谈些亚里士多德和希腊罗马,迈开双脚,深入基层和实践,多研究些具有普遍法学研究价值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因为,如果我们说,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前期和中期是属于经济学家的时代,那么,我也敢于果断地判断,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后期将是一个属于法学家的时代。也是社会大众、新闻媒体、政府官员、法官和法学家一起动手,建造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相结合的神圣法庭的伟大时代!

(作者:梁剑兵,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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