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杂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8: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产生及法律依据:


  关于精神赔偿问题。按照民事赔偿的构成要件论,精神损失赔偿必须以精神损害事实存在为前题。什么是精神损害呢?我们知道正常情况下,人的大脑思维是有逻辑性的。而人遇到麻烦受到伤害,不开心、失去亲人,人格权受侵害情况下,思维活动被打乱,较长时间处于混乱状态,心中烦燥不安,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精神损害的严重状态是病症、即精神病,精神病是直接的人身伤害。它使人们失去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直接的物质损失。法律上的精神损失是一种潜在的,人的精神在受到外来打击时的大脑混乱不勘状态。受打击程度不同其持续时间和影响后果不同。在民法上,只要伤害不是受害者自己的行为,有损害事实存在,就产生了赔偿要求。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般被为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行法律依据。就是说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能够引发精神痛苦,造成精神损失。但不能说精神损害只能在上述情况下产生。它是上述权益受到侵害时,造成的精神痛苦经历,大脑思维的混乱状况。

  造成精神损害的不仅仅是只有上述权益受到侵害时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大量存在。如失去亲人,被恋人抛弃等,造成受害者精神失常。所以,《民法通则》120条仅仅是规定了精神赔偿的法律依据,不是条件和范围。《民法通则》119条规定了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赔偿的一般法律规定,项目是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这个“等”字省去了很多费用,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赔这两项。失去亲人给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是巨大的,既然法律上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那么119条就意味着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给亲属以精神抚慰费。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科学界定,平等适用:


  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认识上,存在着一种误区。人们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造成的损失等同于精神损害。在此情况下,我们难理解,演艺名人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精神赔偿要求。也很处理全体公民在适应法律上一律平等问题;它牵涉到人权平等保护问题。客观上讲演艺名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益与普通人确有不同。如演艺名人拍一个商业广告就是几百万、几千万的收入,普通人无法办到。这时看到演艺名人的上述权益本身就能够带来商业利润。它不是普通的精神利益。这说明演艺名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具有商业价值,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它造成的物质损失,远远大于一般意义上的精神损失。我们之所以这样区分,是为了科学地界定精神损失的范围。舍此,我们不能正确处理公民在精神赔偿问题上的平等权,和客观上演艺名人的重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权利和义务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按照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精神损失赔偿数额所有公民应体现大体平等。司法实践中,人们很容易接受演艺名人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精神损失赔偿要求,却很难接受一个普遍公民几千元、几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要求。这实际上是公开的法律不等表现。同时它反映出没有反演艺名人精神损失要求中: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损后,减少的物质损失和纯粹的精神损失区分开来。只有在法律上科学界定精神损失赔偿的范围,我们才能确定统一的精神赔偿标准,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达到法律对人权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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