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律服务方式初探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7: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笔者使用计算机、接触网络、运用网络的时间比较早,1999年底率先在湖北律师界建立了第一个律师个人网站——[网络辩护士](http://www.law123net.com),其实建站的初衷从域名中就能读懂个大概:law123net=网络法律点点滴滴,这是一个介绍法律常识的站点(提示:学会看明白域名的大致含义有助于我们判断欲访问站点的性质及提高网络运用的效率)。经过这几年笔者辛勤的维护和无私的奉献,网站一步步走向成熟,拥有稳定的用户群体和一定的知名度,湖北卫视、《武汉晨报》、《武汉商报》先后以专题或专版的形式对网站进行过报道,社会效益十分显著。网站的容量也从以前的2、3兆增加至14兆,并有完善稳定的表单反馈、留言、论坛等交互式程序,极大地方便了网友与笔者的交流。有付出就有回报,去年开始通过网络进行业务委托的事例逐渐增多,笔者已经成功代理了其中几件,网站的经济效益开始显现。笔者在此将一些粗浅的经验整理为“法律网站建设篇”和“网络法律服务实务篇”两部分,拿出来与广大同仁交流,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探索网络法律服务的新领域。

一、法律网站建设篇


  要通过网络进行法律服务、拓展律师业务领域,首要条件是要拥有稳定规范的服务平台——网站。对于有志于通过网络进行法律服务而又暂时缺乏技术上、时间上或经济上的能力的朋友,可以先在其他比较成功法律网站上演练身手,多看看、多问问,大胆灌水,并尝试着回答别人的问题,如果你认为自己具备了相应的资质,也可以申请担任某些你感兴趣栏目的斑竹,这样你就会对网络、对网络法律服务有直观的、感性的认识,也将为你最终创建自己的站点积累最原始、最宝贵的财富。

  经常有朋友问我,说分不清个人主页与个人网站有什么区别,其实二者之间在内容与形式上并无本质不同,都属于非经营性ICP(信息服务商,当然经营与非经营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概念),主要差别只有一个:个人网站必须拥有自己独立的域名,若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个人网站应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当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而个人主页则无此要求,作为网站在内容安排、结构规划、运行环境等方面应当优于个人主页,虽然法律法规或规章对此并无明文要求。

   网站由三要素组成:域名、空间和内容(或服务)。其中域名和空间是网站运行的基础,建议大家再也不要去考虑免费的域名和空间,那将会给日后网站的稳定运行带来无穷的隐患,象笔者这样设立网站较早的律师大多是从互联网的免费时代走过来的,深知免费的代价有多么沉重:没有独立的顶级域名等于在互联网上没有自家的门牌号码,免费的存放空间则意味着缓慢的打开速度、不停的搬迁和没完没了的广告窗口,同时你的信箱也不能与域名捆绑,这样看上去极不专业与规范,对于资深网民来说,使用二级、三级域名或挂靠域名的网站丝毫也不能激发他们的浏览兴趣。内容(或服务)才是一个网站的核心,如果你正在开发或打算建设自己的网站,笔者建议你先停下手头的工作,好好考虑以下几个问题:你建站的目的是什么?你打算怎样编排栏目结构?你有多大的精力特别是毅力去维护你的网站?对于这些问题,无论是律师事务所还是律师个人都要慎重对待。

  1、目的。为了宣传推广自我、拓展业务领域、开辟案件来源、增加交流了解的渠道……这些想法都没错,但如果你认为只要网站一发布,业务委托就会滚滚而来那就大错特错了。作为知名大所由于它已经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信誉,它们的网站自然会作为其在Internet上延伸而被认同,但个人网站就没有这样的幸运了,需要我们付出坚苦卓绝的努力,有了认同才会有其他,在这一点上,网上网下没有任何区别。因此笔者建议万万不可急功近利,目标尽量贴近实际,一步一个脚印地走。请记住:网站是也只能是我们实现目标的手段,网站仅仅是平台——让不认识的人通过它找到你,让认识的朋友多一条交流与沟通的渠道——你可以把它想象成是设在网络上的、24小时不关门的办公室。

  2、内容。作为法律网站我们不可能期待有多么旺盛的人气指数,这一点与新闻、娱乐、情感、休闲类站点有着本质的不同,来访的人群可以粗略地分为两类:一是遇到了麻烦寻求法律帮助的人,二是同行(尤其是法学院学生)来进行一些探讨,当然也有部分固定的访客,他们是网站真正的拥趸也是支撑网站持续发展的动力所在。因此我们在决定网站的内容安排时就需维持一种平衡:让陌生的访问者轻松获得帮助或获取基本的信息,让固定的访问者得到他们喜爱的深度资讯。在具体的内容编排上应根据各人的业务擅长领域灵活设置,律师事务所力求严谨规范,个人网站应显示站长鲜明的个性、观点、价值观、责任感,使访问者透过屏幕表面的文字、图像感受到有你思维的存在,让他们知道与之交流的不是网站而是站长本身。

  不管如何定位你的网站,下列事项应注意避免:

  ⑴照搬他人网站,投机取巧;
  ⑵过于严谨死板,没有活力;
  ⑶追求全面细致,臃肿庞杂;
  ⑷简单罗列法条,缺乏深度;
  ⑸片面强调个性,偏离主题;
  ⑹疏于更新管理,一成不变。

  此外,由于现在中国网络总带宽的限制及大量用户还在使用传统的拨号上网方式,我们应尽量避免大尺寸图片和视频文件的使用,一些没有实质意义的Java程序、数据库文件、动态效果代码等也应减少使用,以减少客户端浏览器的解析时间,加快页面打开的速度,否则即使你的网站办得很精彩,访问者也会因为失去耐心而离开。

  3、维护。建站绝不能只凭一时的热情,必须持之以恒,经常性的维护与更新是网站生存发展的原动力。这就要求我们的律师自己学会网站的制作,FrontPage和DreamWeaver是当前流行的、简单易用两大网页制作软件,我们的律师应当克服畏难情绪,尝试着自己动手设计站点和写网页,如果你不是十分讲究版面布局和整体效果的话,做一个网页不会比用Word写一篇图文并茂的文章难多少。当然真正熟练运用它们还需假以时日,慢慢地你就会学会表格控制、插件、扩展功能等高级技巧,继而学会读懂HTML代码并能对Java、Php、Asp等程序的源文件做一些简单的修改,当然对于Photoshop、Flash等图像处理和动画编辑软件也要有一定的了解,否则你的网站很难做到漂亮与协调,有了这些基础知识,你就能随心所欲地驾驭你的网站,维护更新就更不在话下了。

  常有律师同仁与我探讨:我们是学法律的,计算机知识相对匮乏,如果为了做网站而去钻研IT技术是不是本末倒置?我的回答是,希望从事网络方面的法律服务首先需要你对网络及计算机感兴趣,要具备一定的边缘性知识和动手能力,其实在网站运行初期,支撑我们能够坚持下去的并非什么经济收益或流量,而是一种自发的对网络的热爱和信念,如果不具备这一点,你的网站很难维持下去。另一方面,我们毕竟是以律师为职业,网络或网站只是我们拓展业务领域的工具或手段,因此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大可能)去从计算机的底层知识学起,我们要掌握的只是对现有软件的应用,除非做职业的网站设计人员,否则无需懂得怎样写代码、怎样编程序。自己制作维护网站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将极大地改善我们的知识单一结构,比如IP、端口、进程、域名指向、Whois记录、FTP等枯燥的概念,通过我们的动手将加深对它们的感性认识,对于我们承办域名纠纷、软件著作权、网络名誉侵权等新型案件大有裨益。

  对网站的维护、更新是一种经常性、程序性的工作,也许你的网站还不被人们所关注、也许你的访问量少得可怜、也许你的付出不会得到回应……这一切都无关紧要,你必须坚持,尽量使更新工作规律化、规范化。所谓更新是指对现有网站的内容、式样、布局等进行增减或调整,一般是将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要事项通知、对某事或某观点的看法甚至你的心情故事等通过FTP上传到你的网站中去,为浏览者提供最新鲜的资讯,增强网站的吸引力和回头率。更新的频率当然是越快越好、周期越短越好,但我们毕竟是执业律师不可能将太多的精力放到网站维护上去,更新频率应根据各人的实际情况决定,但无论任何情况该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否则你的网站就形同虚设了。这就要求我们站长在平时上网时一定要注意收集感兴趣的资料,分门别类地存放在专门的文件夹中,做更新时就不必为收集资料而弄得手忙脚乱了。

  4、宣传。好网站并不会自己告诉全世界,推广自己的网站也是一门学问。一般可采用的方式有:
  ⑴在各大搜索引擎上注册你的网站,并填写生动简要的网站说明,正确地选择分类和选择关键词将有助于使网站的排名靠前及便于他人检索。当然你也可以参加网站推广计划,不过那需要你支付不菲的推广费用。
  ⑵与较有影响的同类站点交换友情链接,通过文字或logo实现相互介绍和互访。
  ⑶加入“太极链”等文本交换程序或“快狗”等适时互动程序,在你为他人宣传的同时他人也在为你的网站进行宣传,不过这类程序是随机生成交换站点,其素质参差不齐、内容良莠不分,有些灰色边缘性网站可能给你带来不利的负面影响。
  ⑷在名片上印上你的网站名称、域名、网址和信箱,利用身边的人传播你的站点。
  ⑸积极参与各大网站的BBS讨论,别忘了在落款或个性化签名中留下你的网址。
  ⑹利用类似中国律师杂志和中国律师网联合征文这样的大好机会,不失时机地加入你的网址,既赚稿费又提升访问量,呵呵……:)
  其实最好的宣传是对自己网站的辛勤耕耘,没有充实的内容和良好的服务,别人来了会嘲笑、去了不回头。

二、网络法律服务实务篇


  怎样利用网站为网友们提供法律服务?如何解决地理空间上的障碍问题?怎样甄别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及身份又如何办理委托手续?这些问题法律或律师业务规程并无规定。虽然我们一再强调网络仅仅工具或手段,但网络毕竟有它自己的特性:无时间、无地域、无国界、交互性和虚拟性,当事人通过网络发出援助的要求是基于网络的快捷、便利、经济及广泛的可选择性,若我们拘泥于传统的审查方式和受案程序就会在效率上大打折扣,这就要求我们在保证效率和遵守执业规范的前提下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就此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解答法律咨询

  解答法律咨询是网站日常性、基础性的工作,它占据了整个网站工作量的很大比重。据不完全统计,笔者自1999年底设立网站以来,已经收到并作出解答的咨询问题有一千二百多件,内容涉及劳动人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商标专利、民事侵权、刑事犯罪、行政争议、海事海商、股票证券、金融保险、涉外纠纷等几乎所有法律领域,而其中又以劳资纠纷、婚姻问题、房地产纠纷、经济纠纷居多,但从宏观方面统计咨询事项是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一方面是由于法律站点大量增加,客观上起到了“分流”的作用;另一方面网民的素质也在逐步提高,就鸡毛蒜皮无关紧要的琐事而进行咨询的事例大幅减少;再有一个原因是各法律站点也开始趋于专业化,为当事人提供了更贴近需求的选择。至于怎样回答咨询想必大家都是行家,笔者无需赘言,但下面一些细节值得注意:

  1、态度。就笔者本人而言,对于网友们提出的任何问题都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做出认真负责的解答,那些自己实在弄不明白的就向同仁、学者、专家们请教,再不明白的就去书店买资料。有时候需要回答的问题太多,实在撑不住趴在电脑前就睡着了,迷糊一阵醒来接着进行回复,因为笔者理解求助者的心情,也知道对大多数人来说上网并不是件很轻易的事情,所以不希望辜负求助者的信任,自己苦一点、花费些金钱没什么。记得有位网友提出了一个很复杂特许权转让的问题,让我回答是否可行、有何法律规定,其实答案很简单但要落实到具体的法律规定或法学理论上就很难了,在多方求教无果的情况下,跑到图书城买了200多元的相关著作,研究了好几天才给出准确的回复。事后那位网友来信说:“我压根就没指望你会回复我的问题,而您给的答案也未必就是正确的——因为这个问题根本就没有答案,但您是唯一一位在现实及网络中对我的问题进行回复的人,并且看得出您做了大量的资料查找工作,我很为您的敬业精神而感动。谢谢!”其实帮助别人的过程就是充实自己的过程,对于已经掌握的知识是巩固,对于自己不懂的东西是学习,几年下来笔者明显感觉自己在不断提高。网络是人生在虚拟空间的延续,在如何做人这个问题上,网上网下没有任何区别,没有真心的付出就不可能有希冀的回报。同样,如果没有这种认真负责的态度,你的网站就很难被认同。

  2、效率。你几天开一次信箱?几天登陆一次自己的网站?笔者建议,只要条件和时间许可(比如有便携机和宽带接入)你就应当尽可能的保持与网站的连线,因为机会并非经常出现,高效率才有可能把握住稍纵即逝的机会。

  笔者今年四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收到一封mail,大意是广东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合资开办了一家企业,但他们怀疑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有问题,问进行土地使用权评估需要什么资质。当时已经是凌晨2点多钟了,我已经十分疲惫本不打算当晚回复,但考虑到当事人在这个时间段发信说明事情比较紧急,通常他们会在第二天一早上网收信查看回复内容,便打起精神认真进行了解释。果然第二天上午八点刚过就有电话打过来,对方称非常钦佩你们的办事效率,接着提出委托请求,要求对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等事项进行调查,但期限很紧,要求在七天内提交调查报告。经请示所主任同意特事特办,当天下午双方议定的委托费用已经转至我的银行卡上,我将钱取出交给所在律师事务所,并将收据传真给委托方,委托方应我的要求传过来一份加盖公章的委托确认函。接着,我将正式的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数字化版本通过E-mail发送给当事人,要求他们按一式三份的格式打印出来,若无不同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一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回本所,我们收到后经审查无误再行加盖事务所公章。双方同时通过传真件约定:提交调查报告以正式委托合同成立为前提条件。三天后,委托人的书面材料寄到本所,而我们的调查工作也已经结束,调查报告经所业务指导委员会审查后随即向对方提交,至此,仅四天时间就完成了包括洽谈、委托、调查、出结论的全部工作,当事人对此给予高度评价。随便再提一句,由于有了这次愉快的合作,该公司将随后进行的、标的逾2000万的诉讼亦委托给本所,现诉讼已进入尾声。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网络时代对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当你在阅读一封看似普通的咨询信件时,也许它同时还出现在其他十数个网站的站长信箱中,只有当你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或者你的解答是所有回复中最准确最客观的时候,机会才有可能降临你的身上。

  3、准确。不可否认,由于咨询者大多缺乏专业系统的法律知识,他们的表达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除了难以准确使用法律术语,有的连事实经过也陈述不清,颠三倒四、逻辑混乱,让人看了不明就里;也有当事人出于保护隐私权的目的,故意忽略重要事实和关键性证据;更有个别经验老道的当事人明明是原告却以被告的身份提出问题或者正好相反,以期从律师的回复中找到对方可能使用的对策或寻找破绽;当然也有些咨询者本身就是法律工作者或案件的代理律师,他们以当事人的名义在网络上寻求帮助只是为了验证自己的某些观点或对自己的某些观点缺乏充分的信心。所以,一个长期从事解答咨询的律师应当善于从来信中准确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就案件的本质问题进行答复。

  除了要懂得从咨询人含糊不清的语句或故意模糊的事实中捕捉核心问题以外,还要具备透过文字表面认识案件本质的能力。说到这一点就不能不提刘良博士等四名中国乘客与“全日空”航空公司(ANA)的服务纠纷案,当时“日航”案正闹得沸沸扬扬,媒体的声音无不把“差别待遇”与“种族歧视”联系到一起,加上“帕杰罗”事件的影响,国人的民族情绪达到了一个沸腾点。

  刘良等乘客的遭遇是这样的:2001年1月1日,刘良等4人从美国持ANA的往返机票回国,在日本经停后于东京成田机场转乘ANA的NH905航班飞机飞北京,在飞机还有40分钟就要降落时,因北京天气原因又直接返回东京的成田机场。落地后其余乘客纷纷离去,而由美国西北航空公司转乘的12名中国乘客也被免费妥善安置,只有刘良等四人无人理睬,任凭乘客怎样要求,ANA的工作人员都以本公司没有义务为由拒绝提供免费食宿服务。至晚上11时许刘良在日本的朋友接到求助电话后从东京驱车赶来将他们接走,这样才避免了新世纪第一天流浪东京机场的悲剧发生,刘良等人的感情遭受严重伤害。“全日空”案在网上一经披露立刻在互联网上引起轩然大波,笔者第一时间看到了刘良发在我版面上的帖子,尽管我从不掩饰自己对“大和民族”的不满,但我并没有将这种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去,我觉得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应该学会用理性去思考,透过ANA不友善的表面,我们可以这样认定这起纠纷案件的性质:中国乘客与ANA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即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中国乘客从美国登机、日本经停、到中国降落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无论出现什么情况引起的航程延误,合同都处于继续履行的过程之中,ANA有义务为它的乘客提供妥善周到的服务,并且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损失的发生,显然ANA没有这样做,这就构成了违约,而这种违约又对乘客的权益及精神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本案的性质可以确定为违约与侵权的竟合,当适用1929《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及1955《海牙议定书》的调整。对于媒体普遍采取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提法只能有保留地认同,因为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侵权将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日本法,这显然对中国乘客是极为不利。经过以上思索,笔者对刘良的咨询进行了客观的回复,这可以说是互联网上就此事件所发出的第一个比较专业、比较理性的声音。刘良博士读到我的回复后,第二天就电话与我取得联系,下午即来事务所当面咨询,随后确立了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虽然案件最终是由全国“消协”主持调解并促使ANA驻中国总裁来武汉向乘客赔礼道歉、进行适当赔偿,但如果“消协”调解不成我们已经做好了诉讼的一切准备。

  4、适度。尽管在网络上双方互不相识,但求助者的每一个咨询都是出于对法律人士的信任,我们不可敷衍了事,更不能不懂装懂、糊弄他人,但要追求每一个回复都权威准确、尽善尽美是不可能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还要学会拒绝。情形一,咨询者无理纠缠。笔者碰到过一位咨询者就一个简单的伤害案件提了12个问题,从责任认定、伤情鉴定、怎样起诉、附带民事赔偿一直到上诉程序无一遗漏,本着不辜负他人信任的原则我还是逐一进行了解答;没想到第二天他又来信,就其中5、6项不清楚的问题再次提问,这也可以理解,我仍耐着性子做了回复;第三天、第四天……差不多整整一个星期,他一天一封信,当然问题也逐渐集中到关键点上,这一切我都忍了;直到他提出让我帮他撰写诉状和“发言稿”时我拒绝了,告诉他应当就近聘请律师或者申请法律援助。不错,我们既然办了网站就有义务服务的充分准备,但咨询者不能因此无视我们的劳动和付出。情形二,咨询的问题不便回复。有的问题涉及到司法公正、司法腐败甚至比较敏感的政治问题,我们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去判明事实的真相,一般只建议他们通过合法的渠道反映情况。对于那些明显属于发泄对生效判决裁定的不满以期待同情、利用舆论造势的所谓咨询则不予理睬。情形三,涉及同行声誉或利益。有的当事人不满意自己聘请的律师,以咨询的名义通过“第三方”的观点来验证自己的怀疑,有的甚至将律师的一审、二审代理词发过来“探讨”,对此类情形,我通常的做法是建议他们信任自己的律师,若律师确实存在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可向当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对于其他律师撰写的法律文书我一概拒绝发表评论。情形四,咨询的问题超出了我们的知识范畴或不是自己熟悉的法律领域。记得曾有网友询问,说将“欢乐时光”病毒的部分源代码(非核心部分)放置在网页上供大家研究以提高对该病毒的识别能力,这样做是否合法?我们都知道传播计算机病毒是犯罪行为,但源代码并不是可执行的程序,理论上它不符合病毒的特征,但有编程经验特别是对病毒程序感兴趣的人则可能利用将源代码(即使不是核心部分)编译成可执行的病毒程序,也许还原后的程序已经不是“欢乐时光”,但这种新病毒的诞生却来自源代码的启发。问题在于我们不是程序员,无法判断公布的源代码有多大的危害,于是我坦然告诉对方我不具备解答这个问题的能力,我只能告诉他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事后得知他还是这样做了,结果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1万元罚款并责令关闭网站。

  (二)受理委托业务

  无需讳言,我们都期待自己的网站能够创造经济效益,而不仅仅是块法制的宣传园地,毕竟我们为了网站在时间、精力、金钱等方面付出了许许多多。其实在网友通过E-mail、留言板、论坛或调查表单发出的大量咨询请求中,有相当一部分都直接表达了建立委托关系的意愿。前已述及,网络具有时空上的无限性、虚拟性等特点,我们必须冷静对待网友们发出的委托请求,仔细甄别、理智受案。

  1、甄别。执业律师都很清楚地知道,即使是在传统形式下,上门咨询并最终达成委托协议的比例是很低的。因此对于来自网络的委托意向更应当慎重。笔者一般依照以下原则处理:

  ⑴坚持诉讼成本控制原则。若属于异地委托又需要异地办理委托业务,一般建议委托人就近聘请律师,异地办案一方面承办律师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另一方面势必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如果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或者不是你特别擅长的业务领域,最好婉拒。笔者也曾接受过异地的个人委托,但那是一起专利侵权纠纷,依照规定只能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

  ⑵谨慎接受个人委托的原则。尽管绝大多数的委托意向都是由个人发出,但我们应当清楚个人在经济承受能力(包括承受心理)方面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尤其在网络上,免费和自由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浏览信息免费、下载软件免费、观看电影免费、申请信箱和空间也可以免费,法律咨询当然还是免费,在谈及委托代理收费时,很公平甚至很优惠的开价往往也超出他们的心理防线,再者对于承办人来说,接受个人委托的业务在心理上所承受的压力似乎也较大。因此,至少笔者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的委托,除非他们强烈要求并且清楚地知道诉讼可能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

  ⑶严守执业纪律的原则。“你帮我办理这起案件,我付给你个人XX报酬,我不需要发票,这样对于我们双方都有好处。”类似这样的“诱惑”在网络委托中屡见不鲜,委托人希望以最经济的方式获得最优质的法律服务的愿望可以理解,但我们有行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约束,对于委托人的这种要求我们应当耐心说服,若委托人坚持的,只能说明他缺乏诚意应予以拒绝。无论委托人许诺给予的利益是微不足道还是蔚为可观都不值得拿我们的声誉去冒险,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我们的网站才能持续地发展、壮大。

  ⑷化解纠纷、灵活处理的原则。其实许多讼争是可以通过调解化解的,当事人就一些琐事要求请律师打官司时,如果我们通过了解认为事态尚未达到非诉讼无以息讼的地步或者认为诉讼并非最好的解决方案时,在进行解答的同时也可以规劝他们先尝试调解,尤其是一些轻微的婚姻、劳资和邻里纠纷,选择诉讼往往是劳民伤财。这样我们虽然可能放弃了一些机会,但毕竟也算为团结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记得有两个刚刚走出大学校门不久的男孩通过mail向笔者咨询,他们所在的网络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向他们支付项目提成(其薪金方式为基础工资加项目提成,基础工资每月仅400元),拖欠额高达3万多元,与公司几经交涉无果,于是一怒之下破坏了公司网站的数据库作为要挟(只是更改了数据库的路径和进入密码,数据本身完好无损),没料到公司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两人惊慌失措、后悔莫及,要求笔者做他们的“辩护人”。我在详细分析了他们的行为及法律的规定以后,认为他们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数据库不能被访问的后果,但他们破坏的手段、实际的后果并不严重,应该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况且公司拖欠项目提成工资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我的建议下他们来到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我要求他们无论事态怎样发展,他们都必须立刻恢复对数据库的访问,以减轻损失,同时应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然后我给他们公司经理打了电话,交谈了不到10分钟就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两个年轻人立即着手恢复数据库,公司方面撤回对他们的控诉(事实上还没有报案),但项目提成的一半要作为对公司损失的赔偿。纠纷就此化解,两个年轻人也为自己的莽撞和冲动付出了代价,相信他们对于什么叫“滥用技术”有了深刻的理解,这个教训可以让他们终生获益。于我而言,只是少承办了一件诉讼业务,算不上什么损失。

  2、收案。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在“利用”完网站的桥梁作用后走入传统的接触领域,因为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性决定了“面对面”的交流是十分重要的环节,不仅仅是有利于代理律师全面审查证据,也有助于通过直接的对话方式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况且签合同、办手续也需要当事人亲自出面进行。不过,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数字化的程序(当然不是纯计算机意义上的数字化)可能将贯穿于整个代理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⑴委托人位于境外,往返不便。
  ⑵委托代理执行生效的判决文书,事实清楚。
  ⑶情况紧急,时间上不允许。
  ⑷委托事项简单,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有限。
  ⑸委托人因生理上的原因行动不便。
这个时候,双方委托代理关系的成立主要依靠往来电子邮件和函件,除了必须对委托的法律事项本身要有准确的把握外,我们还要注意程序性的东西,以确保委托人与所委托的法律事项之间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意义上的请求权、委托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委托人身份真实、委托代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通常委托人应提交以下证明:
  
  ⑴身份证、护照等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明,一般复印件即可。
  ⑵有个人亲笔签名或单位印鉴的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⑶若委托代为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需提交相关法律文书的原件。
  ⑷委托人为法人的还应提交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⑸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为了体现网络的快捷与经济,我们可以将准备好的有关手续性文本通过E-mail发送给委托方,由对方下载打印成书面文本,签名或加盖印鉴后连同其他证据材料再通过传统渠道寄回律师事务所,这样不仅快捷方便而且有利于我们把握对文本的最后审查权,避免陷入被动。一般情况下不宜将已经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空白合同先寄给对方,在网络环境下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尤其重要。

  3、办理委托业务。目前除了在深圳个别法院开展网络立案的试点工作,案件的处理还是得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因此所谓网络法律服务在现阶段也仅是指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的优势在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特别是潜在客户)之间搭建一个互动式的交流平台,真正具体办理法律事务与网络的关系不大,但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特别是政府电子政务的广泛运用,完全依仗网络完成某些特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也不是没有可能。

  比如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形:某客户通过网络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要求查询某企业完整的工商注册资料,而该企业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开通了网上查询系统,则律师事务所可以凭收费会员的身份完成查询工作,并将查询结果通过网络发送给委托人,整个过程完全数字化,如果再配合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结算系统,全部过程不需要十分钟。事实上现在笔者所在的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查询系统就已经具备这样的雏形,只是出于安全的考虑和受带宽的制约尚没有向会员开放关键性数据。

  还有一种纠纷的处理是必须完全依靠网络进行的,那就是通用顶级域名(gTLDs)纠纷。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定,当域名持有人因域名注册及使用行为而引发的争议,将自动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的规定,包括该政策所指引的四家争议解决机构,它们分别是:美国“CPR争议解决中心”、美国“国家仲裁论坛”、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共同设立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这些ICANN指定的争议处理机构是解决争议的最权威机构,整个案件的处理包括投诉、专家组审查、裁决与送达等整个过程都通过网络进行,且只能使用英文作为工作语言,正常情况下不安排当庭听证。当然,《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并不排除内国法院的司法管辖,但内国法院的判决的要产生域外效力需经过复杂的司法和外交程序,且任何一方均可再要求ICANN指定的争议处理机构再行仲裁。早些时候网上有报道,说中国化工网与澳大利亚某公司发生域名纠纷,选择在日内瓦的WIPO仲裁,说是中国公司的老总询问了十几家律师事务所竟然没有一家熟悉该业务,最后该公司只得放弃请律师的打算。笔者不清楚这则报道的真实性如何,但如果属实,我们必须意识到提高网络应用水平的紧迫性。

  笔者曾经通过网络受理过一起域名纠纷案,虽然最终没有仲裁或诉讼而是采取了经济实惠的回赎方式成功索回域名,但在办理过程、特别是在查证过程中,网络发挥了最重要的作用。涉嫌恶意抢注的香港Ultimate Search, Inc公司在注册域名时几乎隐瞒了一切真实的信息,笔者与委托单位的技术人员一起在网络上搜索了近一个星期,Whois记录显示这是一家香港注册的公司,但通过其注册时留下的信箱、地址、电话等联系不是空号便是无回讯,我们从香港特区政府及职能机构入手,接着查商业组织与行业协会的网站,知名的BBS、社区也没有放过,重要的域名拍卖交易网站同样进入我们的搜索范围,最终在WIOP(世界贸易组织仲裁调停中心)网站的公布案例上发现了Ultimate Search, Inc的详细资料,我们不仅掌握了该公司的全称、地址、负责人等信息,而且从位于澳大利亚的inww公司发现了他们的域名注册服务商,这为最终解决纠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笔者平时积累的一些网络知识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以上便是笔者对于网络法律服务的一些粗浅认识和体会,由于成文时间仓促,文章随意性较大,逻辑、层次均欠周密考虑,谬误在所难免,许多认识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大家指正。笔者撰写本文的另一个目的是希望广大同仁顺应时代大潮,积极投身到网络法律服务这一崭新而宽阔的领域。正如“《律师与网络》征文启事”所提到的:“在已经突破3000万的中国大陆网民中,中国律师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大的群体——因为,中国律师是时代的弄潮儿,是社会发展的前瞻者。”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开创出网络法律服务的新天地!



相关文章


人才从哪里来
费宏伟和他注册的“老君山”旅游商标
司法体制的民主化
婚检的隐私权与知情权问题探析
网络法律服务方式初探
改制的源泉
辩护律师眼中的“杜丘”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基本含义
关于警察逼良为娼的思考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