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警察逼良为娼的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7: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今天这个现代法治国家,竟然发生警察逼良为娼类拙拙怪事,实在令人痛心!但是,警察逼良为娼现象屡屡见诸报端,为什么会如此?

  警察逼良为娼现象产生的原因可能基于各种不同的动机,但一般来说,最基本、最普遍的动机是为了罚款,罚款源于需要,因为经济法则下的每个人都是经济人,衣食住行样样都需要钱,警察同样如此,当一个体制不能对这种非法的需求说不时,利用职权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便成为一种最便捷的手段。

  一些警察违法现象归因于公安部门聘用一些社会临时人员,甚至是不良人员,这些临时人员由于没有编制,不在吃皇粮之列,其薪水往往与罚款是挂钩的,为了得到最基本的薪水和手中的权力往往一拍即合,于是,违法执法的现象便顺理成章了。警察靠罚款吃俸禄,就需要有违法分子这样一个群体的存在,甚至是纵容违法的存在与嚣张, 这是一个恶性的食物链。

  卖淫嫖娼为社会所痛恨是人们的普遍情感,道德与法律的否定使得卖淫嫖娼者羞于启齿、无颜公开,只要被指控卖淫嫖娼,无论是否真实张扬出去都不是好事,花钱消灾买平安是普遍的心理,正是基于这种心理分析,加以罚款的需要,有些的警察对卖淫嫖娼这一不良行为情有独钟、肆无忌惮。社会上流传着“刑事案没人办,卖淫赌博抢着干”恰恰折射出这一现象。

  卖淫嫖娼往往都是一对一的证据,除了要当事人自认外,现在的警察还难有其他高明的取证手段,长期以来,刑讯逼供已经形成一种思维定式和行为惯性,在警察的工作中,办案手段仍然靠获取口供。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至于警察热心的卖淫嫖娼自然难免发生逼良为娼类的怪事!
  
  警察的职业关乎百姓安危与社会的稳定,人民警察应当是尊重公民权利的楷模,对警察的严格选拔和工作监督,加强法律素质培养与执法水平提高是全社会的需要。

  有罪何须自证,嫌疑人应当有权保持沉默,法律确立沉默权制度,使口供与定案失去了必然联系,因而逼取口供便失去了动力与条件,得以从根基上削弱刑讯逼供的趋向,可以大大减少这种现象。

  推行关押、审讯阶段的录音、录像监控制度,在此制度下,对嫌疑人的关押与审讯实施全程录音、录像,在时间上不得有间断。该录音、录像资料一式两份,交被告人一份留存。这种措施对于防止刑讯逼供可以有一定效果。

  法律应明确规定讯问嫌疑人时必须有律师在场,如律师不在场取得的口供被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也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措施。

  刑讯逼供是是对公民的犯罪,刑讯逼供侵犯的是公民的健康权,蔑视公民的人格尊严,用折磨人的肉体和精神的方法来获取口供并认为地制造冤假错案,法律应该建立严格的程序性违法的预防机制、且后果是用刑罚的方式来进行制裁的机制,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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