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的源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7: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发展,衰退及消亡的规律,这种新旧事物变化的客观规律是一种历史必然。市场经济主体同样有这一规律。市场经济主体更多是科学技术及创造力的人的物质生产过程。这里市场经济主体一般指的是各种组合形式的企业。凡是有人参加的活动都主观因素,主观虽不能改变客观规律,但主观能动性却可以加速或延缓客观规律的到来。企业的破产消亡、受损失的决不仅仅是投资者。大量的失业工人及免债引起的相关企业连锁反应。对社会稳定的冲击可大可小,甚至引发政府危机,破坏整个社会生产秩序。远的不说,就我国的一些国有企业停产就引发了大量下岗、失业工人大潮,集体围攻政府时有发生。西方国家也不例外。为了避免企业破产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最早在西方国家出现了对濒临破产企业的改制重组。改制重组就引出了另外一个话题------强势企业收购兼并弱势。起初的改制重组都带有一些政府行为。然而,商业活动最终是市场行为决定的。自发的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大量出现,减少了已往企业生产经营不善而破产对社会带来的危害。

  在商品经济时代,市场交易行为是有严格规则的——就是法律约束。因为总有一些市场主体自觉不自觉的不履行约定义务,给相对方造成损失。有时候单有诚信是解决不了所有问题的。法律对企业改制的规范主要在,对企业改制的法律程序,交易的合法性,组织机构的合法性,资产的评估界定,债权债务的处理,企业职工的安置等。

  从政治经济学上讲姿本的运营过程是G —— W —— G’,,货币——商品——货币。资本经过生产过程发生了增殖。企业的改制重组实际上就是优势资本置换不良资本,而重新启动资本运营的过程。但法律上这一起动却引发了许多问题:不良资本如何估价置换,原有企业对内对外资本运转情况,及原有工人的安置和新生企业的质变等。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制,用法律管理企业是法治经济时代的重要特点。

  由于中国现有企业改制现状是政府行为主导。企业改制没有很好发挥危机企业重生的目的,有的企业在强行合并中被拖跨了。而企业的经营者又无法律精神,改制并购企业对法律依靠不够,单纯从经营资本角度去做,贪大求洋、资本投机。结果资产等问题处理不好,使企业陷入困境。中国许多上市公司都有这样的问题。如《〈公司法〉》对企业高层任职者的资格限制审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无法兑现,使一些长期亏损企业的管理者没有受到应有责任。对法律的亵渎是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最大缺陷。上市公司在法律上的投机最终造成上市公司的破败。从破产企业危机拯救引出的企业改制重组法律经济问题、依然是一个沉重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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