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真的无法根治吗?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8: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应当承认,自1989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力度是越来越大的:不但查处的案件多,而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党员干部的级别越来越高。

  中国反腐败所取得的成果有目共睹,这不但保障了中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而且顺应民心,在中国当代历史上,很是值得大书特书的。

  但同样不可否认和值得深思的现实是:中国反腐败斗争似乎还停留在“杀鸡儆猴”的层面上,因而腐败现象并不因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而有所收敛,相反,有“前腐后继”之虞。单就广西而言,最近几年就连续有“腐败分子”相继落网:较早的有原广西区高级法院副院长潘宜禄,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后来又先后相继出了李乘龙、何建林、俞芳林、佘国信、刘知炳、成克杰……级别也一个比一个高。他们的许多贪污受贿行为,都是在一只一只的“鸡”被“杀”之后所做的。原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胡××因受贿落马后不久,其继任者又中枪落马,就更是“前腐后继”的典型例子。

  如此看来,要想通过“杀一儆百”、“杀鸡给猴看”,来减少甚至杜绝腐败现象,都不太现实。我们所能做的工作也许仅仅是:如何从制度上保证党员干部们是为人民服务的、廉洁奉公的好“公仆”,而不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杀一儆百”、“杀鸡给猴看”,也许能使一些人受到小小的惊吓,或者最多是稍稍收敛一些。但在强大的物质利益诱惑下,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在一种侥幸心理的支配下,难保这些“公仆们”能洁身自好,始终不渝地恪守道德准则。

  我们这样说并不是对咱们国家的党员干部缺乏信任,而完全是出于完善社会制度方面来考虑问题。

  反腐败斗争已经展开不短时间了,为什么越来越多的林中的“公仆”被糖衣炮弹打落?而且,中弹的“公仆”是越来越大,级别越来越高?一句话,就因为制度本身不完善,有空子可钻。不少人坦诚地说,论到自己处于这位置,难保自己不“湿鞋子”。足见,“腐败”现象不单是个别人的道德品质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是制度本身存在漏洞使然。既是社会问题,就应当用改善法律环境的办法,以求得问题的彻底解决。所谓“与其扬汤止沸,莫如釜底抽薪”。

  在这方面,国外许多东西其实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比如,能不能在国家公务员中间普遍实行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也就是说,任何人在当官之前,必须首先将自己及自己的亲属的财产进行逐项申报,并公诸于众,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之后,每隔一段时间定期公布一次,离任时再次公布。期间,财产每发生较大变化,超过一定数额,实行不定期申报。如任职期间财产收入或支出有异常,必须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如不能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的,一律没收财产并实施一定的处罚。同时,设立专门的机关负责查办,从程序上保证这项法律的实施。总而言之,国家公务员的财产、收入及支出状况要有极大的透明度。这样,谁还敢贪污受贿,以身试法?这样,一切钱权交易、权力寻租行为都将无以遁形。

  在这方面,我们其实已经有了一些立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作出决定,新增设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1997年修正案被列为正式罪名,就是属于这方面的立法。只可惜这样一条立法并不配套,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没有相应的程序法及行政法保证其实施,使得这一立法几乎形同虚设。谁有权去过问他们的财产状况呢?因而,此法实施十年了,真正被查出并科以此刑的并不多见。据说第一个被查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并被科刑的一个局级干部,是在一种近乎传奇小说的偶然场合中被发觉的:一个小偷爬进局长的家行窃。局长巨额财产被盗却不敢报案。后来小偷在另一次行窃时被抓获,供认出在局长家里行窃的事实,才致东窗事发。此后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巨额财产来源的不明罪,往往是先查出有受贿犯罪行为,实在无法证明受贿的,再定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真正独立追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情况是少之又少。

  可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条法律真的从未被好好地执行过。目前群众反映越来越强烈的是:许多国家干部家中装修豪华、各种高档的用品如上万元一台的照相机、几万元一台的名牌钢琴、购买豪华的商品房、甚至有的还开着私家车……凭他们所领的工资收入,怎么可能?可又有谁去查其财产来源呢?如不及早建立制度,抑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源不明的财产,到时真要去查,就会涉及一大片,到那时,如果连负责去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存在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就会形成官官相护之势,如此积重难返,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我们并不主张照搬别国的经验,而只是想说明一条道理:要防止腐败,办法是有的,就看我们是否下得了决心去实施而已。“杀鸡给猴看”,这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事后补救方法。从这个角度出发,及早制订并实施财产申报制度,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可操作性,等于及时挽救一大批国家干部!

  腐败行为既已实施,查处越来实在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特别是钱权交易、权力寻租等贿赂行为,交易的双方各有所得,好比通奸,对当事人双方来说,是“双赢”,因而行动隐蔽,而且通通是一对一的交易,没有合同,没有收据,没有签字。如果这些腐败分子学精了,死不供认,我们就很难认定。事后再查办,难免挂一漏万。又再特别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他们谙熟法律、知道证据的运用,因而具有特别的反侦查能力,治之更谈何容易!然而,司法腐败却是最可怕、最危险的腐败。

  就算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最后好不容易抓住了腐败分子,科以重刑,但国家和人民所受的损失却往往难以追回。

  因此,要真正彻底地反腐败,从而保护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最好的办法还是:实行全面、严格的法治。

  综上所述,“杀鸡给猴看”,当然也属于法治的一个方面,也是反腐败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之一。但是,这不是法治内容的全部,甚至也不能说是最重要的一环。要真正防止人民的公仆们变质、变坏,要真正杜绝“前腐后继”现象的产生,还应当更多地从完善法律制度方面来考虑,这样或许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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