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的良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2: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题记:近日,我为一个朋友的单位提供法律咨询,事后,该朋友对我说:我老板说你是一个有良心的律师。照理说我应该高兴才是,可不知为什么,我却感到一丝悲哀,难道说现在的律师没有良心了吗?或许这位老板曾经上过律师的当,才会有此感叹。由此我萌发了到底什么是良心、律师的良心又是什么、律师怎样做才算有良心等想法。以下就是我的一点认识,供同仁们探讨、思索。

  一、何谓良心?

  良心到底是什么东西?照字面理解,良心就是良好的心理,可心理的范畴太广泛,包括意识、潜意识、认识、观念、取向、感觉、知觉、思维、情绪等方面,不一而足。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良心“指对是非的内心的正确认识,特别是指跟自己的行为有关的:有良心、说良心话、良心发现”。笔者倾向于刘家全先生的观点,他认为“良心是隐于人内心的肯定正确、否定错误的是非判断意识,一种追求正义与公正的潜行观念”。可见,良心属于一种意识、一种观念或是一种认识。公正与正义是良心的主旋律。一个人缺乏正义感,没有公正度,也就意味着他没有良心。正义感、公正度并不是宽泛的,与时代和环境息息相关,时代不同,正义感、公正度也就不同;正义感、公正度与道德、法律规定一脉相承,道德观、法律规定不一样,正义感、公正度也就不一样。

  二、何谓律师的良心?

  社会对律师的评价有正面的、积极的、褒扬的一面,如说“律师是正义的化身”,“律师是权利的斗士”,“律师是防止公权滥用的脊梁”;也有负面的、消极的、贬损的一面,如说“律师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行贿受贿的桥梁”,“律师是富人的佣人”,“律师是鲨鱼”。上述评价究其实际就是对律师的良心的评判。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有下述几个方面的特点:1、律师应属社会精英。当今社会,各国对律师这一职业都规定了较高的门槛,在美国,必须取得法学博士文凭并取得某一州律师资格,方才允许从事律师工作,在我国,根据《律师法》规定,至少要取得本科文凭并通过司法考试才有资格从事律师工作;律师收入不菲,做到“小康”比较容易,所以“听起来比较美”、“看起来比较阔”;社会口碑与商人相比要略胜一筹。2、律师服务对象是当事人和委托人。当事人和委托人聘请律师的目的就是要保障或实现其权益。律师的任务就是要实现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3、律师的工作语言是法律语言。法律语言有其独特的内涵和外延,一般老百姓难以知晓。4、律师工作手段是法律赋予或允许的手段。5、律师要尊重客观事实,更重要的是尊重法律事实。当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冲突时,律师要唯法独尊!

  律师的良心当然要与律师的职业相称。有的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不惜以身试法,挺而走险,如作伪证或诱导他人作伪证、向法官行贿或诱导当事人向法官行贿,这并不能证明这个律师的良心有多么多么的好,相反,这只能表明这个律师在实现社会正义和公正方面还不及普通老百姓。在非诉领域,律师不能帮助当事人实现其非法要求,不能剥夺或忽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君不见,一些格式合约就是律师帮助起草的,而这些格式合约往往存在霸王条款,剥夺和忽视了合约相对方的权益。一些格式合约还埋伏了诸多陷阱,帮助起草这些合约的律师或许会沾沾自喜,殊不知,你在助纣为虐!这与律师的应有的良心背道而驰。律师与普通老百姓相比,应更具有正义感,更具有是非判断意识,因此,律师的良心应是隐于律师内心的美与丑、善与恶、好与坏、对与错的是非判断意识,一种强烈追求社会正义与公正的潜行观念。律师的良心离不开法律的约束,要经得起社会普遍的道德观的审查。胡锦涛主席倡导的“八荣八耻”,应属社会普遍的道德观。

  三、律师怎样做才算有良心?

  律师的良心潜于内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可通过律师的行为、举止进行再现。要考察一个律师的良心?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对当事人和委托人

  要诚实 诚实是一个人做人的基本原则,是一个有良心的人的基本要求,是一个道德底线。律师要做到对当事人诚实并不容易,当自己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不矛盾时,律师比较容易做到这点,但当自己的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相冲突时,律师要做到这点实属不易。一方面,律师的当事人或委托人,一部分就是商人,俗话说:无商不奸。所谓奸就是狡诈。有的商人,在委托律师时,也可能会暴露其狡诈的一面,过河拆桥的事时有发生。难怪一些律师感叹“当事人当事是人,咨询完了就不是人了”。这话有点过头,但确实反映了一部分当事人不太尊重律师的劳动成果。另一方面,律师在接受委托谈判时担当的角色与商人并无区别,为了签下委托代理合同,有可能使用商人惯用的伎俩,即虚虚实实、假假真真。有人说这是谈判策略,与良心无关。于是相关策略或技巧应运而生,什么无中生有、什么简单问题复杂化、什么欲擒故纵、什么保打官司、什么虚张声势等等,总之,这些策略或技巧与诚实越来越远。笔者在类似谈判中,从未使用过上述策略,完全一个“傻冒”,真诚对待每个当事人。笔者认为当事人未能最终同你签约的原因很多,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你能力的怀疑;二是你开价太高;三是另有高明;四是借助法律手段难以实现其目的;五是当事人弄明白了,不想破费;六是其他理由。因此,当事人未同你签约的原因并非仅仅是当事人过河拆桥,不能因为一个因素破坏你的为人处世的原则,破坏你的良知。

  律师接受诉讼或仲裁代理,应实事求是分析案子的输赢,明明是输的官司,不能说经过努力有可能胜诉,明明是赢的官司,却告诉当事人有可能败诉。当然,案子的输赢有时并不完全取决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颠倒黑白、枉法裁判时有出现,但毕竟是极其少数。律师不能为了签约、为了多赚律师费,故意夸大处理案子的难度、故意夸大整个社会司法腐败的程度。案子输了,律师应实事求是分析原因所在,有的官司败诉完全是因为律师失误造成的,却归咎于所谓司法腐败!律师为了长远利益、为了自己的声誉,实事求是分析官司输赢,尚能做到,但要勇敢的面对自己的失误,鲜有所闻。难怪社会对律师的评价不高,也许此乃原因之一。

  保密 保守当事人或委托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是律师的天职,我国《律师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律师在同当事人或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时均有类似的条款。当事人或委托人之所以聘请你为他的律师,是基于对你的信任,不管你是有意还是无意泄露你的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是对这种情感的一种亵渎。律师对当事人没有被揭露的犯罪行为没有举报义务,否则,必危及整个律师执业的根基。律师可动员当事人自首,但决不能“越俎代庖”。今后《律师法》修改应规定律师此项义务。

  不能出卖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利益 律师不能拿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更不能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交易,此乃行规。对此,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法律虽未禁止律师“只要律师曾经为某个当事人提供过法律服务,就不能承接针对该单位或个人的诉讼或仲裁案子”,但律师心理应有此准则,否则,会造成有出卖当事人或委托人利益之嫌。

  在法律的框架内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诚然,律师的职责就是保障和实现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但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超越法律的规定,既违背了律师的职责,也是对整个社会公正的破坏。

  在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实现律师个人收益最大化 社会对律师收费颇有微词,原因是律师收费确有不合理之处。发达国家的律师收费大多按时间计算。该收费方式在我国难以推广,原因是不具备可操作性。在我国现阶段,针对诉讼或仲裁案子,比较可行的办法当属采取费用加酬金的形式。费用即基本费用,可由各地律协针对当地的生活水平制定出有一定幅度的标准,酬金部分由律师同当事人或委托人协商,原则就是在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实现律师个人收益最大化。这几年,比较流行风险代理,顺应了时代发展趋势,各地律协应尽快予以规范。

  (二)、对警察、检察官、法官

  要保持人格的独立 有的律师面对承办案子的警察、检察官、法官,极尽阿谀奉承之能事,完全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对承办案子的警察、检察官违法办案、违规办案不敢替当事人申诉,对枉法裁判的法官不敢举报甚至同流合污。

  不能行贿或教唆行贿 这几年,很多法官“栽倒在律师的手里”,于是大家都痛恨律师知法犯法。司法腐败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律师对此有切肤之痛,但仍有一部分律师与之共舞,不惜以身试法。对其服务的当事人来讲,该部分的律师在他们的心目中也许是有良心的律师,但对整个社会来说,该部分的律师毫无良心可言。

  (三)对同事、同仁

  要尊重 有的律师对同事毫不关心,对来所实习或新调入的律师不管不问,对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不屑一顾,极其讽刺、挖苦之能事,完全忘记了“对别人的尊重就是对自己的尊重”的古训。

  不能进行不当竞争 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程度不亚于任何市场的竞争程度,虽没有血腥味,但用“残酷”二字形容一点也不过分。现在20%的律师占领了80%的市场份额,80%律师去竞争20%的市场份额。律师之间不当竞争充斥整个法律服务市场,你明明能收2万律师费的案子有可能被另一律师开价500元接走。以前不让律师做广告,现在放开了,于是虚假广告特别盛行。抬高自己、诋毁同仁的现象并不鲜见。

  (四)对弱者

  要有同情心 有的律师醉心于同富人打交道,追逐富人的生活方式,对弱式群体视而不见,毫无同情心,一切向钱看,被形容为“富人的佣人”。

  要尽力予以援助 有的律师从业十几年,从未做过法律援助的案子,对公益事业漠不关心,只顾自己赚钱。

  (五)对社会

  要有正义感 追逐正义应属律师的天职,忘记了此点,惟唯利是图,当无资格做律师。律师要争取让正义在每一个自己承办的案子中实现,案子并不仅仅是诉讼或仲裁案子,还包括非诉讼案子。

  要有促进社会和谐和促进社会进步的使命感 当今的中国,存在巨大的贫富差距,社会矛盾随处可见,法制不健全,各行各业都有体现。律师不应成为“讼棍”,应主动向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应告知当事人切莫盲目诉讼。诉讼实际也是一种高消费,笔者有一个体验,人生有三件事做不得,一是吸毒,二是赌博,三就是打官司。这三件事足以使人倾家荡产。前两件,完全可以避免,后一件虽不能避免,但可以防范。律师虽没有定纷止争的权力,但完全可以帮助当事人或协助法官、仲裁员实现这一目的。律师不能单纯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能通过协商、谈判解决的纠纷,律师应力主当事人通过该方式解决,能和解解决的纠纷,律师应晓以当事人利害,通过和解解决。对法制不完善的地方,律师不能通过个案实现,可通过参政议政,没有参政议政的机会,可通过发表文章、参与有关法律征求意见稿讨论进行积极呼吁。现在一部分律师以原告身份主动启动诉讼,如关于律师商标代理权诉讼、索要列车餐厅发票的诉讼,有人认为这是“做秀”,笔者的看法恰恰相反,此乃律师促进社会法制进步的表现,我为他们感到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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