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时的律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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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几何时,律师是多么受人尊重和向往的职业,律师自己又是多么为这一神圣而崇高的职业感到自豪和骄傲。律师愿意将这一职业作为自己一生的事业而不断追求和奋斗。

  那时的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享受国家干部的待遇。除了从事法律事务之外,还具有参加政府机关干部会议、扶贫救灾、植树造林、评选先进、评定职称等资格。有时还会像司法行政机关的干警一样穿一身警服出差办案。

  那时的律师,视律师的声誉如生命。那时的律师无比珍惜律师这一光荣的称号,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维护律师的声誉和形象。律师唯法律是从,以破坏法制和恶意规避法律为耻。律师很明白自己是凭法律吃饭的,如果违背法律或者故意钻法律的空子就是砸自己的饭碗,自觉地以法律之师、文明之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模范地遵守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不允许有任何给律师脸上摸黑的行为发生。有律师因为收了当事人的一包香烟,要在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大会上做检查,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当时,律师不会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追究律师伪证罪。

  那时的律师,十分注重社会效益。那时的律师时刻清醒自己是一名法律工作者,而不是商人,把律师职业视为自己一生的事业,而不是发财暴富的途径,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第二,通过创造社会效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与此相对应,那时律师的工作通常被称为“事务”或者“业务”,而没有人称“生意”或者“生计”;律师对委托人只称“当事人”,而不叫“客户”。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表扬和国家的荣誉、奖励是律师最大的愿望和满足。

  那时的律师,没有案源之虑和生活之忧。那时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大部分是当事人主动找上门来的,事务所的领导按照每个律师的专业特长和手头的工作量分配业务。律师的主要任务是专心做好业务,不需要人人都出去满世界扑案子,更不需要急功近利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律师根据规定领取工资、补助,偶尔会有奖金,没有提成。收入不高,但并无生存压力,过的也还安逸自在、充实愉快。律师如果遇到两个案子同时开庭,发生冲突时,律师事务所会及时指派其他合适的同事代为出庭,不会出现由于承办律师缺席法庭而被当事人告状投诉的情况。

  那时的律师,有真正的师徒之分。那时刚参加工作的年轻律师有老律师专门带领、指导,无需签订保密协议。老律师会教新律师书写第一份诉状,带新律师进入法庭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陪新律师第一次登上法庭参加诉讼。老律师会带新律师第一次去会见当事人,教新律师如何和当事人谈话打交道,告诉新律师当事人提出的法律咨询问题如果拿不准,就不要立即回答,等和老律师研究后再作答复。老律师说律师没有义务必须马上回答当事人提出的所有问题。老律师还会告诉新律师分析案件要先定性后定量,先宏观后微观,先程序后实体,还要换位思考。新律师常常把老律师的办公室打扫得干干净净,给老律师端上一杯热茶。老律师外出时还会帮助老律师买米买面,接送孩子,料理家务。师徒关系亲如家人。新律师在老律师的培养下,从咨询代书、整理案卷起步,到独立办理案件,一步一步地成长为事务所的业务骨干。

  那时的律师,是当事人可以托付身家性命的人。那时的律师深知“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道理,以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为己任,忠诚地履行“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职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努力开展律师业务。律师把“诚以修身,信以立世”作为自己的座右铭,诚实守信,对当事人不说大话打保票,不许愿承诺。群众心目中的律师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是仗义执言的天使。当事人不担心律师收钱不办事,或者收了自己的钱给对方办事,吃里爬外,胳膊肘向外拐。也不会猜疑律师会不会哄骗自己。律师说什么就是什么。律师受到当事人顶礼膜拜般的尊重。在没有旅馆的乡下办案,当事人一定要把律师安顿在只有最最尊贵的客人才能占据的热炕头休息,炒一大盆家鸡蛋招待律师。当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律师的努力工作得到保护时,他们会用“全凭您了”、“您可帮了我们的大忙了”等最朴实的语言表达对律师的无比感激之情,有的甚至要给律师下跪谢恩。这时的律师会感动得热泪盈眶,真正体会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感受到了作为一名律师的伟大,甚至有如救世主一般的快感。而案件结果由于种种因不甚理想时,当事人总会善意地对律师说:“不要紧,我们知道您已经尽力了,不能怪您。”此时的律师遗憾之外更加感动。

  那时的律师,和司法机关的关系良好。那时的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可以坐在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员的办公桌对面查阅案卷,甚至可以和法官当场讨论案件。在案件开庭之前,法官一般都会专门把律师叫去,问律师阅卷以后对案件有什么看法,有没有调查取证,名曰:“交换意见”。有时就连开庭时间也是法官和律师商量着确定的。到异地就地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律师和法官、检察官同乘一辆车,同住一个招待所的情况时有发生。律师和检察官在法庭上是对手,各执己见,据理力争,出了法庭就是朋友。当时的律师不懂得给法官送东西,君子之交淡如水,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专门出台规定来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

  那时的律师,开展工作很方便。那时的律师调查取证,无论在本地还是去外地,只要出示律师证和介绍信,就会受到热情的接待和积极的配合,取得你需要的材料和证言。很少出现有关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的情况,更不需要经过什么机关批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从审判阶段介入,可以查阅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收集的以及法院自行调查的全部原始案件材料,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和不利的证据,而不仅仅是案件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律师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只需一个人就可以,会见时间的长短不受限制,也没有人在场,律师不用像贼一样被人看着。

  曾经的律师就是那个样子,现在的律师必须重新塑造形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被评为2006年中国法治人物,正是重新塑造中国律师形象的良好契机。

  (作者:魏大忠,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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