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狗儿惹的祸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7: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都是狗儿惹的祸
——笑谈狗与法的对话


黄琨


编者按:这是一篇可读性颇强的文章。作者不仅善于观察生活,而且善于思考。让人在开心之余,有所收获
  (法律人就是法律人,看问题的角度是那么的理性。这无疑是值得学习的。)


  除了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外,在所有动物中,狗对人的帮助好像也是最大的。狗可以为军队站岗、为警察破案、为农人看家、为牧人放羊、为盲人引路、为救护队寻人、为老人做伴、为小朋友解闷;就是死了,狗肉可以吃,狗皮也可以做袄穿。狗的这些优良品质,使人们对它们宠爱有加。在所有的动物中,狗的上镜率是最高的,而且还经常是主角。美国的《蒂姆回家》、《101斑点狗》、中国的《白桦林中的哨所》等电影都是妇孺皆知的大片。人们爱狗,养狗,照顾狗,但狗就是狗,动物好动的天性难改,于是在人们日益强调个人权利意识的时代,狗与法也就结下了不解之缘。关于这方面的报道颇多,所提出的问题和引发的探讨很多颇有新意,现择一二共享之。

笑谈一:狗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某热门网站报道一则新闻:某甲的小狗被邻居扔垃圾时砸着,受了惊吓,某甲大怒,毅然为自己的爱犬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费。虽然没有追踪报道,不知后事如何,但这确实是一个别出心裁的话题。

  过去一两年间,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一直是热火朝天。从美国电影上我们看到美国法官可以在一件事上判处几十万甚至数百万美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对此国人羡慕不已。虽然国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不少,但往往对判不判、判多少的问题,各界争论不休。终于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司法解释,相对明确地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标准,社会因此有一大进步。但可惜的是,由于和中国国情紧密结合,限制太多又流于笼统。而且最让人遗憾的是,对于那些给受害人造成更大精神伤害的诸如强奸、毁容等犯罪行为,受害人因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目前法院仍是一概不予处理。仓廪未实,人们就已知礼节。除了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外,开始为自己的爱犬鸣不平。但问题是,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法律问题,要解决还得从法律上找依据,哪怕只是“一根稻草”也行。可是法律说,依法享有权利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人才享有生命、身体、健康、精神、情感、肖像等权利,才能以“权利者”身份受到法律保护。而包括狗在内的其他动物都只是人们或国家所有的财产,与动物保护有关的法律所保护的也只这种社会资源而已。

  也许这是人们的偏见,也许这是法律的落后,对于这种不符合时代需要的规定,我们应当大刀阔斧,厉行改革。已经有某硕士研究生提出要赋予动物这一权利,虽然论文因此被教授驳回,但这正反映出改革所必有的艰辛。我们可以继续努力。但问题好像没有这么简单。

  如果对狗的“感情”予以保护,那么对狗更为重要的“生命、身体、健康”的权利就更应该予以保护。而且应当给狗以国民待遇。那么,我们买狗卖狗,难免有贩卖“狗”口的嫌疑;我们拴着狗不让狗出门,无疑是限制了“狗”身自由;我们食其肉寝其皮,显然是犯了故意杀“狗”罪,而且还“残害尸体”,当属罪大恶极,死有余辜。耗子偷东西,毁财物,属于毁坏公私财产,狗拿耗子这一见义勇为行为自当受到表扬。如果谁再敢用来开涮耍贫嘴,说是多管闲事,就起诉他名誉侵权。如果狗成为权利主体,自然也应当成为义务主体。那么狗咬人了,该当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责任自负,这是法律基本要求。一只未成年的狗应当由其监护人——由于小狗多是出生后就离开狗父狗母,则监护人自当为狗主人——承担。对于一只成年的狗按说就应由其自己承担,但狗显然没有自己的财产用以赔偿。狗肉和狗皮虽然有一定价值,但非狗死不得用。为用狗肉和狗皮而杀狗,显然是犯罪;即使双方就此签订协议,如果可能的话,那也因为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只好立遗嘱了,待死后将遗体交由债权人处理。在中国也许行,但在诸如法国等禁止将人的身体作为财产处理的国家中,这又是违法。这可真是让人头疼的事。而且,就算是狗咬狗,也不是以往“一嘴毛”那么简单了,也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问题是,就算可以,用一只狗的肉和皮对另一只狗进行赔偿有何意义?

  仅一个狗就这么大麻烦,何况还有其他万般动物呢。弄不好,再因为环境保护问题把政府推上了法庭,就更不好收场了。最省事的方法还是别为狗提什么精神损害赔偿了。

笑谈二:狗咬人与狗管办

  狗咬人是常有的事。我小时候就被狗咬过,现在腿上还有个疤。但“狗管办”却是我在2001年在南方某城市出差乘坐出租车时从收音机里听到的新名词。乍一听,不知所然,后来弄明白了,原来就是“犬类管理办公室”的简称。但总觉的别扭。是不是改为“管狗办”好一些。节目里说某人被一恶狗咬伤,去找狗主人评理时,狗主人居然比狗还凶恶,非但不赔钱,还把人给哄了出来,“要钱,找狗要去”。受害人多方投诉未果,不知该如何是好。拨通热线后,某“狗管办”工作人员释疑,但半天解释不清责任该如何划分、责任该由谁承担、恶狗该如何处理,最后一句话,“你去法院吧”。最后这一句倒确实是金科玉律。正如条条大道通罗马,法院才是解决纠纷的最正确和最终的场所。相信那个倒霉人到了法院,会知道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非证明是受害人或第三人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虽然有诸多不足之处,但这一方面规定绝对与世界接轨。不知道这究竟是一个什么级别的政府机构。但既然是专业的管狗的机构,对于法律上和狗有关的规定应该知道啊。对比狗还恶的狗主人,也许无权处理,但对于那只恶狗,“狗管办”应该知道如何处理而且也有权处理啊。我小时候被狗咬时,没有“狗管办”,现在既然有了,就应该加强管理,尤其是那些猛犬。省得老是“狗管办”管不了咬人的狗。当然,管理上最好也科学一些,也没必要都用某报所说的把咬死人的珍贵的藏獒杀了那种方式。

笑谈三:狗与马路

  除了少数接受过特殊训练或拥有特殊天赋的狗外,多数狗是不识得红绿灯的。而狗儿又天生好动,如果狗主人稍有看管不到,难免会冲上热闹的马路。结果既可能是小狗轮口脱险,但难免导致汽车追尾或撞上电线杆,或者公交车上的乘客摔跤闪腰;也可能是小狗不幸遇难,毕竟撞不过那铁家伙。

  某报刊出一则消息,属于前一种情况。经记者咨询,某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为“如果狗主人当时在场,由狗主人赔偿公交车乘客的损失;如果狗主人当时不在场,那就不用赔偿了。毕竟小狗是无辜的”。而另一报社则刊登了另一则消息,正好属于后一种情况。参加调解的侯先生等人认为“人被撞死后(受害者闯红灯的情况下),肇事方尚有一定责任,何况一只根本不可能识别人类信号灯的动物”。经协商,“肇事者”最终赔偿狗主人数百元钱。

  这些观点听起来颇有“人情味”,而且有一定道理。交通规则是人类的行为准则。人类既然不承认狗与人类的平等地位,又凭什么强迫狗去学习辨识红绿灯?少数能够识别信号灯的狗,只是“新狗类”,不能一概而论。但问题就又应运而生。如果狗是无辜的,那么遭受损失的人就是“伤”有余辜吗?如果狗的利益,如果有的话,与人的利益发生了冲突,难道还是狗的利益优先考虑?如果这样,人岂不是还不如一只狗?狗是不懂人类的行为准则,我们也不能要求狗去学。但对于狗的行为必须要有约束,而这一点是通过狗主人来实现的。狗没有必要去懂得红绿灯,但狗主人既然是人就应当懂得并且应当自己遵守并让自己的狗也遵守。不听话的狗就不能让它上街。狗乱跑就说明狗主人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那么如前所说,狗上马路闯红灯,无论是人伤还是狗死,责任只能由狗主人承担。

  至于侯先生等人观点中所反映的那种所谓处理方法,本来就是一种陋习,一种对法律的嘲笑。我国是一个讲人情的国家,但常常在不该讲的时候也讲。不知是出于对有车人的忌妒,还是对无车人的同情,在人与机器的搏斗中,人们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倾向于同情弱者。因此,才常常出现“人被撞死后(受害者闯红灯的情况下),肇事方仍有一定责任”的处理。似乎这样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恐怕正因为如此,国人才始终养不成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更难怪当沈阳市出台“撞死人白撞”的规定后,引起了轩然大波。基于同情或其他因素,对于事故原因全不作理性考虑,并美名其曰为“有人情味”,这种不遵守规则的陋习如果再适用到狗身上,那真是狗之大幸。在动物世界的法则中,就是有,也轮不到狗来享有这一特权啊。在狗和马路的问题上,还是别惯着狗吧。

笑谈四:狗与四邻

  某城市出台限制养狗新规定:如要养狗,得事先征得上下左右四户邻居的同意。如此这般,可以方便群众生活,避免邻里纠纷。但我始终搞不明白,为什么我养狗还必须要征求他人同意。这种规定想要保护的是人们什么样的权利?

  左邻右舍之间基于各自房屋相邻的事实而成为邻居,并产生了为有利于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地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的义务。落实到狗身上,可能会有恶狗拦路,影响通行,但城市里所豢养的多是京巴儿、狐狸狗等观赏性小狗,狗身娇小,性情温和,构不成威胁。纵有狗之黄白之物于楼道、路中,也不足以影响到通行权。这不应当是用这种方法限制养狗的理由。也可能会是半夜狗叫,影响人休息,但叫的多数小狗娃,大狗一般不叫,就是人类的婴儿夜里哭个不停也是寻常事,总不能因此也限定人生小孩也得事先征求左邻邦右舍同意吧。这一理由显然也不成立。如果说是狗咬人,那这是普通的侵权案件,和左邻右舍的相邻权也没什么关系,更何况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如何处理。再者说,也很少有报道说是小京巴儿、狐狸狗咬了谁谁谁。存在安全隐患的只是那些猛犬,而养这类狗的并不多。对这些狗加强管理也就足够,又何必草木皆兵?

  再者说,即使上下左右四户邻居同意了,基于狗的天性,也迟早给自己惹麻烦。如果因此事后又有一家或几家反悔,怎么办?按照该规定,仅仅是抱养时须征得你邻居的同意,并没有要求你永远同意啊。狗既然是我合法取得的财产,他人凭什么干涉?

  显然,除非不养狗,否则良好的初衷永远难以实现。人与人之间尚且允许存在冲突与纠纷,又何必对狗儿要求那么苛刻?狗也罢,单身未婚女性生孩子也罢,在我国的基本矛盾还是人民日益增加的物质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的情况下,还是多留些时间和精力研究如何发展经济吧。

笑谈之总结

  在“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确定了才几百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在实践中尚没有完全实现的情况下,把人和狗等同起来,这种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勇气可嘉,但是幼稚得可笑。然而这是普通百姓的错误,我们无可指责。虽然"国民不得推托不知国法",但毕竟没有人给他讲什么是民事法律主体。至于其他一些机关的错误,就让人很遗憾。狗儿的故事只是这个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细微的方面。虽是笑谈,但这个社会在前进,这是我们应当认可的。

  都是你的错,狗儿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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