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审判公正的现象观察之一:法院经费不保,司法公正难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6: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地方财政没有给地方法院拨付足够的经费,法院成了为地方财政敛财、聚财的工具,已经严重地损害了法院的公平公正形象。由于法院经费的严重不足,法院为了生存和运转,不得不在法律规定之外拓展诉讼费收取空间,导致法院乱收诉讼费,老百姓打不起官司,将大量的可以诉讼解决的问题带到了社会上,形成为社会新的不安定因素。

  一、问题:

  按照人们最通常的理解,法院是最讲法的地方,就应当是最按规则收费的地方,但现在的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

  这是湖南湘西地区的一家基层法院,这家法院有五十多名工作人员,县财政拨付给这家法院的办公经费是人平1000元,也就是说,该县财政每年给这家法院拨付的办公经费只有5万余元。院领导说,这5万元办公经费只是杯水车薪,法院的办公经费每年至少需要150万元左右。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机关都在改善办公条件,办公高楼拔地而起,作为全靠财政拨款的地方法院,也在凭借自己的力量,努力改善软硬件设施,法院的办公大楼也在以旧换新,这无可厚非。

  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在人们的印象里,广东法院的办公经费,财政应当是充份保障的,但实际上在广东的相对落后地区,法院的经费也得不到保障。

  地方财政不给法院拨足办公经费,有的地方财政连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也没有全额拨付,按照法官们的话说,就是财政只给法官们拨付基本工资,或者说是裸体工资。基本工资之外的各项经贴的发放和发放,就靠法官们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

  地方法院面对财政拨付经费的严重不足,为了保证法院的工作能正常运转,不得不将这巨大的经费压力,分解到各个庭室和法官。

  听到这样的事实,确实不愿相信这是真的。

  二、危害性:

  1、地方法官缺少职业的神圣感。为了完成办公经费和取得应得的工资和经贴,有时候,不得不诱惑当事人打官司,法官感觉自己有点像皮条客。

  2006年年初,一名新任审判员的女法官,面对法院派给她的数万元诉讼费任务,这位女法官一脸的无赖,亲上律师事务所要求几个熟悉的律师将案件交给她做。

  几年来,凡有律师到法院去办案子,总有认识你的法官向你打招呼说,有案子交给他做,合作合作等等。

  在一家地方法院的派出法庭,法官介绍说:该法庭一共是三个法官,一个书记官,法院规定给他们四个人全年的诉讼费任务是10万元。他们说:要完成这10万元的诉讼费任务,他们四个人才能领足自己应得的工资和各项经贴,要是不能完成这10万元的诉讼费任务,每个人只能领到财政拨给的裸体工资大约500-800元左右。他们四人要是完成了这10万元诉讼费任务,县财政拿走3元,县法院拿走2.5万元,剩下的4.5万元,县法院还要拿走15%。余下的部分,要支付法庭的办公经费,迎来送往的开支,汽油费,水电费等,然后才是四个人可以发放的各项经贴。该法庭的法官叹息说,我们这里所辖的是几个小乡镇,没有什么大的厂矿企业,单靠普通的离婚纠纷,简单的民事纠纷,我们很难完成10元的诉讼费收取任务。为了完成诉讼费任务,不得不丢下面子,放下法官的尊严,不管官司输赢,引诱前来咨询的当事人打官司。这样做的结果有三:官司本来是赢得,判当事人赢了官司,当事人很高兴,说我们是好法官,我们自己也对得起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官司本来是输的,我们公正判决当事人输了,当事人恨我们怨我们,说我们是不良法官;官司本来是输的,我们为了搪塞当事人,就将这起案件交给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当事人败诉,以逃避当事人对我们法官个人的责难。我们觉得自己不是法官而是一个皮条客。我们想改行,年龄又40来岁了,不改行嘛,这法官实在当不下去了。

  2、超规定几倍十几倍的收取诉讼费,这主要表现在对无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上。作为国家公民,已经每时每刻在为这个国家纳税,付出,纳税的目的之一,是用这些税款供养国家公务人员,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为我国公民们提供高质量和廉价的公共服务。公民们因纠纷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求得公正裁判,正是这个国家应当提供给公民们的廉价而高效、高素质的服务之一。国家法院收取诉讼费,按照80年代有关的民法理论,法院收取诉讼费的理论解释是,诉讼只是少数公民的事情,国家不应当用纳税人的税款为少数人提供廉价的服务,收取诉讼费,一是减少国家财政负担,二是减少和阻却公民滥用诉讼权利。现在看来,这一理论是非常荒唐错误的,国家为公民解决纠纷是国家的义务,公民运用国家法律寻求诉讼这一文明的方式解决纠纷,是进步和文明的需要和表现,公民提起诉讼绝无权利之滥用,国家应当提倡并用法律保障和推进。国家用收取高额诉讼费的办法,来限制和逃避对公民的义务,是国家对公民的犯罪。知道一个案例,在美国,曾有人就西红柿是水果还是蔬菜提起诉讼,该诉讼经过几级法院审理,最后由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西红柿是水果,不是蔬菜。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的,每件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一万元以下的不收诉讼费。但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在欠发达地区,已经几倍、十几倍甚至二十几倍超过这一规定收取诉讼费了。

  80年和90年代,法院收取诉讼费还能够严格遵守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的规定,照章收取,绝无多收和滥收诉讼费,现在不同了,收取诉讼费和其它费用已经没有章法了。一件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原来能遵守诉讼费办法只收取50元,到了2000年时,有的法院开始收取200-300不等的诉讼费用,到现在为止,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每件已收到800-1000元的诉讼费用了,还不包括所谓的交通费用、汽油费用等,这都是法院公开收取的。据查阅香港的诉讼费收取资料,发现在香港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过去法院只向诉讼当事人收取100港元的诉讼费,现在是不收取诉讼费的。方便当事人用法律手段解决婚姻纠纷,倡导和推动社会文明。

  3、为了解决法院经费,原告被告法院通吃,收取赞助费,审判不公。

  法院的软硬件建设,应当是由地方政府或者国家买单,但实际情况是,地方法院的软硬件建设,常常是由法院自己买单。法院不能一心公正司法,往往成了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许多地方法院的审判大楼雄伟而庄重,令人肃然起敬。但不可否定的是,在雄伟庄重的审判大楼里面,却是堆满了以法院为主体的对外巨额债务。法院软硬件设施要建设要发展,地方财政又拿不出钱来,法院的院长变成了大叫花子,向外向内四处筹款。某一中级法院修建办公楼,耗资3000多万,基本上是全额举债修建的,对内是向每一位法院集资,按官官职大小筹集数万元不等。法院大楼修好后,近一年不能使用,为何?拖欠工程款被施工单位用大锁锁住法院大门, 不让法院将办公用品放入新大楼办公。

  有一诉讼当事人气愤地告诉我们,某县法院的法官判决不公,他们申请再审。承办法官说:再审也不会判你赢,我们法院搬迁新办公大楼时,对方当事人给我们法院赞助了十几万元,能判你赢吗?

  由于有的地方法院成了巨额债务人,为了偿还债务和弥补办公经费的严重不足,法院除了在原被告间拉赞助外,还利用法院的刑罚处罚权,大搞权钱交易,损害法律的公正和严明。符合缓刑判决的,不交钱不给判决缓刑;符合减刑条件的,不交钱不给判决减刑;在调查中还得知,有一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在第一审中,不应当判处该被告人死刑,由于被告人家里交不出钱来,第一审承办法官也就将该被告人判处了立即执行的死刑,幸亏二审予以改判。问一审承办法官这样判的理由,法官说:谁叫他家里不交钱!

  4、高昂的诉讼费,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寻求司法公正的瓶颈。
一般情况下,欲寻求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几乎到了窘困潦倒的边沿,国家没有建立低廉的诉讼费制度,再加上现代诉讼制度、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当事人不借助律师的帮助单靠个人的诉讼手段往往难以全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样,当事人寻求诉讼解决纠纷的成本越来越高。作为律师群体和律师个人,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时候,往往还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律师费收取方式和法律援助,对当事人缴纳律师费来说,不是阻却当事人寻求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障碍,当事人往往在缴纳法院诉讼费的问题上没有商量的余地,这往往成为当事人放弃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原因。

  对农村某些人来说,有的当事人确实离不起这个婚。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由于交不起超过50元十几倍的诉讼费用,这些贫穷而感情破裂的当事人,只好望法院而兴叹,由此而引起的家庭暴力和和刑事案件不在少数。

  三、建议:

  国家已经开始重视这个问题了,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9日公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2007年4月1日执行。该办法降低了诉讼费用缴纳比例,缓解了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的门槛。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法院的经费得不到各级财政的保障,法院自收自支和超标准收取诉讼费的混乱局面将会重演。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在该办法实施前的法院收取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按当时的《诉讼费收取办法》的规定,每起案件只收取50元的诉讼费,但实际情况是现在有的法院收取了800-1000元的诉讼费。为了避免上列现象的重现,我们建议:

  一、由中央财政来承担全国法院经费和法官工资。由中央财政来承担全国地方法院的经费,是一种最好的办法,这样做,一是有利于法院远离地方政府和地方势力对审判活动的非法控制和干预;二是有利于树立法官神圣的职业责任感和对法律的忠诚;三是有利于法官将平生的主要精力用之于对业务的学习,减少法官与社会各界的广泛活动,寻求自身的另一出路。》)

  二、退而求其次,由省级财政统筹和发放,保障各省基层法院经费的充足。

  三、如果以上两种建议目前都难以实现的话,那也务必责成地方人大财经委员会用地方权力强力保障财政对基层法院所需经费的保证并优先拨付,给社会公民提供一个良好的诉讼环境。

  法院是国家解决社会各种矛盾的神圣殿堂,它是阻却社会各种矛盾走向恶化的最后一道城墙,它应当用黄金来堆砌。法院的神圣性关系着国家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的建立和保障。只要法院的公平公正形象不受损害,社会上的各种矛盾都会因法院的存在而得到圆满地解决,和谐社会就会永固。

  结语:当四月一日来临之后,法院能不能严格遵照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诉讼费,且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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