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3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7: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A.举证期限一经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但只允许延长一次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还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多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自第二次申请起,是否准许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期限的知识。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故选项A为错误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故本题中只有选项C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答案:C

  28.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0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交,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诉讼标的的知识。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民事上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对争议作出裁判,民事法律关系即成为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确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个法律关系就是诉讼标的。
  本题中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5个月的房租未交,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房租,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房屋租赁关系。故本题中选项A、B、D所述均不是诉讼标的。
  答案:C

  2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一定顺序清偿。下列哪一清偿顺序是正确的?
  A.①破产债权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B.①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②破产债权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④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
  D.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由此规定可以直接判断出选项D为正确答案。
  答案:D

  30.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认定的知识。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其中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门机关,在诉讼中担负着组织、主持、指挥诉讼进程,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并决定各种程序事项的职责。整个诉讼法律关系都是由法院为一方,一切诉讼参与人各为另一方而形成的。因此法院是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并且是起主导作用的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故本题中选项A、B、C均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D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31—80题,每题1分,共50分。)

  31.1995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工,房屋无人看管。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刘某只能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
  B.刘某有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损失
  C.刘某无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因为张家未实际受益
  D.刘某为此垫付的650元及其损失的利息由双方分摊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学中关于无因管理的知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服务的人称为本人,因本人从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中受到利益,又称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就产生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成立的条件包括:(1)须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须为他人管理事务;(3)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题中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刘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其与张家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刘某有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损失。故本题中只有选项B为正确判断。
  答案:ACD

  32.某甲将私房三间出租给某乙,租期为2年,在租期内,某甲又与某丙签定了私房三间的买卖合同。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某甲与某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某甲未取得某乙的同意
  B.某甲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某乙房屋将要出售
  C.某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某丙购买房屋
  D.如某丙购得了房屋,则其有权决定原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关于租赁合同的知识。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选项B、C为正确论述,而选项A为错误论述。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选项D为错误论述。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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