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全真模拟试卷卷二答案与解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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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参考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了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是没有禁止扩大解释,所以A项不正确,同时该原则所禁止的类推解释既包括了司法机关的类推解释,也包括了立法机关的类推解释,因此B项也不正确。
该原则还要求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没有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因此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对于C项换一个角度考虑,其实只要联系到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可认定C项是正确的。D项罪刑法定要求的明确性不仅是指法律规范,还包括构成规范的要素,因此D项错误。
2.[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问题。
[解析]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本题中,黎某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尽管其所犯之罪在法国已受到刑事追究,尽管按我国刑法,他所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以下,但我国并不以此作为对其免予刑事责任追究的依据。还应注意,追究刑事责任与进行刑事处罚是有区别的。
3.[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适用假释的条件。
[解析]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根据此条的规定,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刑罚的犯罪分子;(3)只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4)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据此可知,A选项属累犯,C选项属刑期超过10年的暴力性犯罪,D选项的刑种是拘役,不是有期或无期徒刑,所以都不能适用假释。而B选项虽也属暴力性犯罪,但刑期并没有超过10年,所以乙可以适用假释。
4.[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挑拨防卫。
[解析] 甲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实施加害对方的行为,主观上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正当性的条件,是挑拨防卫,属于故意犯罪的
行为。
5.[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有关犯罪主观心理状态如何界定。
[解析]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夏某不可能知道会突然有行人横穿马路,所以C不对。应当说,夏某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行使,是可以合理信赖不会有人横穿马路的,这时不能将遵循交通规则的行为认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以本题答案为D。
6.[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故意犯罪的形态问题。
[解析]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而小偷已经将保险柜打开,已经开始实行犯罪,故不是盗窃预备。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该小偷尽管已经打开了保险柜,但因为柜中空无分文,并没有得逞,所以是盗窃罪未遂,因此答案为C。
7.[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影响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因素。
[解析]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确理解此条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1)本条的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又聋又哑的人;二是盲人;(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第19条是我国刑法对生理功能缺陷者即聋哑人、盲人的特殊规定,要将其与第18条相比较,要注意哪些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哪些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8.[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和转化的抢劫罪。
[解析]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甲乙共同实施盗窃犯罪,因此甲乙都构成盗窃罪。在逃跑过程中,乙使用暴力将追赶自己的丙打伤,乙的行为已经从盗窃转化为抢劫,因此可以排除A、C两项。问题的关键是作为共犯的甲是否也构成抢劫罪。甲乙在盗窃犯罪中属于共同犯罪,因为他们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是,甲和乙的共同犯罪的故意只限于盗窃。在逃跑过程中,乙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盗窃的犯罪意图,而甲并没有抢劫的故意。因此,只有乙的行为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甲只构成盗窃罪,故本题选D项。
9.[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数罪并罚时的刑期计算。
[解析] 《刑法》第69条、第71条分别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张某承担投毒罪的刑期还有14-9=5年未执行,所以投毒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另外执行刑期幅度为5至7年,所以数罪并罚时,张某实际可能执行的最高刑期就为9 7=16年。应特别注意,本题答案不是由14 2=16年计算出来的,这种计算法是错误的。
10.[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犯罪的未遂。
[解析]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的A项,甲的诈骗行为因为被胡某识破而未得逞,这是属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至于胡某后来因可怜甲而给其3000元钱,这是胡某的自愿行为,并不是因为甲的诈骗行为而导致财产的损失,因此甲的犯罪行为仍然属于未得逞。B项中乙在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由于害怕刑罚而主动放弃犯罪,这是属于出于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停止犯罪的情形,应当成立犯罪中止。对于C项中的绑架行为,刑法理论通常认为行为人只要扣押了被害人做人质,就成立绑架罪的既遂,而不以开始强要行为、满足犯罪要求为既遂的必要条件,因此 C项中的丙已经构成了犯罪既遂。D项中的丁的行为与B项相似,行为人也是在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形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属于“能而不欲”,因此应当成立犯罪中止,虽然丁的行为有一定的外界因素,但是只要这种外界因素尚未构成难以克服的强制力,从而迫使行为人停止犯罪的,都应当视为自动停止。
11.[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解析] 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甲是否具有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刑法》第382条规定了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本题中,甲是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依照刑法上述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因此,其非法占有国家占有股份的合资公司的财物,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故应选择D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大的不同就是构成职务侵占罪不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在文字上虽然十分相似,但是从构成要件上来看,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罪。
12.[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解析] 《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本题中,甲也没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情节,因此甲也不构成侵占罪,排除C项。抢夺罪是指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甲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抢夺罪、排除D项。本题的难点是如何区分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盗窃与诈骗虽然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但在客观方面两者的差别十分明显,突出表现在非法获取财物的方法不同:前者用秘密的手法窃取,后者用欺诈的方法骗得。一般情况下,诈骗行为人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时,往往使用的是骗术,而实际占有财物的行为则是公开的,并且受害人往往是“自愿”将财物交给诈骗行为人。甲获取的财物并不是欺诈手段完成的,被害人也没有给他财物的意思表示,甲是趁被害人注意力转移时秘密调换的,即对该财物获取起决定和关键作用的是秘密窃取手段,而不是欺诈手段;本案行为人占有财物时,起关键作用的手段显然是秘密窃取,因此应定盗窃罪。故选A选项。
13.[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信用卡犯罪。
[解析] 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规定: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因此D项错误,不能选。该修正案还规定: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 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以上内容,BC两项也错误。而A项正确。
14.[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伪证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因此伪证罪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且主体也仅限于四类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所以本题很容易就排除掉A项、B项和D项。
15.[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数罪并罚问题。
[解析]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依此,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实施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依此,刘某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因此,只有C项是正确的。
16.[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盗窃珍贵文物的罪名认定。
[解析]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因此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仍然以盗窃罪论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17.[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过失至人死亡罪。
[解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甲将乙推倒致其死亡,甲对乙的死亡并不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在其主观上是反对这种结果发生的,因而就他将乙推倒致其死亡这一行为而言,甲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所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当甲认为乙可能死亡想将其藏匿时,由于发生了认识错误,误以为乙没死而用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此时甲对乙的死亡其主观态度变成了直接故意,他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只是由于当时乙已经死亡,甲的行为构成不能犯未遂。综上所述,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18.[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侵犯著作权罪和相关犯罪的区别。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李某以营利目的,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影视作品,其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其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李某经营数额达11万元,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加重情节。要注意的是,根据该解释第6条,以盈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李某的所得为6万元,因此不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只能定侵犯著作权罪。所以B项正确。
19.[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抢劫罪的特殊情况。
[解析]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所以A项正确,不应选。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所以B项正确,不应选。
该解释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所以C项错误,应当选。
该解释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 (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所以D项正确,不应当选。
20.[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有关医疗事故犯罪的认定。
[解析] 根据刑法第334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贾某不按规定从县血站提取,而是直接从献血者身上采血,符合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的特征,故贾某应构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A项应选。
刑法第334条第2款规定,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也就是说该罪的主体是有权采集血液的部门。题中某镇医院医生贾某并不具有采集血液的资格,所以不够成该罪,B项不能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与医疗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贾某应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所以CD两项不能选。
21.[参考答案]C [测试点] 案件来源。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3款规定。
本题中的扭送,属于第3款的情形。
22.[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对回避决定不服的救济。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注意复议是向作出决
定的机关申请。所以A项正确。
23.[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审判组织的构成。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根据上述法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中级人民法院则不行,所以A项错误,不能选。选项B正确,应当选。CD两项错误,不能选。
24.[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自诉案件。
[解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诉解释》第1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因此ACD都不能选。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不属于这类案件,故应该将其排除,所以B项当选。
25.[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人民检察院对减刑的法定程序的监督。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最高检规则》第4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作出减刑、 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第430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第4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重新作出的最终裁定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根据上述规 定,题中某法院未重新组织合议庭,因此C项应当选。
26.[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管辖权的移转。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 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六部门刑诉规定》第5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 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内容。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 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中的一个行使管辖权,必要时可以提审,也可以要求本无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但是不得违背级别管辖的规定,将本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因此C项正确。
27.[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管辖。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就本题而言, A、B、C市都为犯罪地(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故都具有管辖权。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 生人民法院因管辖权不明出现争议或互相推诿以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 象,因此《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本案就属于指定管辖的情形,故应选D。
28.[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独任审判制度。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由此可以看出,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三级人民法院都不适用;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其他程序都不适用;即使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也不是一律实行独任审判。
29.[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指定辩护制度。
[解析] 刑事诉讼法中的指定辩护制度分为“可以指定”与“应当指定”两种,本题中所涉及的“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的情形,即“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因此只有B项中的王某在审理时还未满十八岁,又没有委托辩护人,同时其涉嫌故意杀人罪,也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根据上述解释第37条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A、C、D项都属于“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因此不能选。
30.[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检察院侦查阶段的处理。
[解析] 《刑事诉讼规则》第237条规定:“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而《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正是属于第15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31.[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审判管辖中的专门管辖。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人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其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根据上述两条,赵某是现役军人,所以由军事法院管辖。张某已退役,所以由地方法院管辖。因此,两人应当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其次根据第21条,对于退伍军人在服役期内的管辖的情况,如在铁路上的犯罪由铁路法院管辖,本题并不涉及。所以应选C项。
32.[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上诉不加刑原则。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即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本题中,检察院没有抗诉,但孙某不服提起上诉,恰恰属于刑诉法一百九十条规定的上诉不加刑情形。所谓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判刑罚的审判原则,是第二审程序的重要原则。最高院《刑诉解释》第257条对如何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作出了详细的解释:“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遵守下列具体规定;…(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依据上述解释的规定“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选项A、B均将原判2年的刑罚改判为5年,故应当排除。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依据上述法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而且本题中被告人抢劫罪由9年而被改判了7年有期徒刑,第二审法院改判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对此应予以改判。故选项C应排除,而选项D人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
33.[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审判障碍及其特殊情形的处理。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的。
《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分别作出裁判;…(九) 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综合上述法律条文,被告人郑某在法庭审判期间死亡,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由于依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郑某无罪。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34.[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不计人审限的情况。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156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人审限。据此A项当选。B项符合《刑诉解释》第165条第4款的规定。C项符合《刑诉解释》第181条的规定。D项符合《刑诉解释》第110条的规定。
35.[参考答案l B [测试点] 刑事自诉上诉时反诉的处理。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同时《刑诉解释》第2跖条作了详细的规定: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所谓反诉,是指在自诉过程中,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诉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反诉应当是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出。最高法《刑诉解释》第265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可见,本题中,李某的反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他有权提出反诉。但是,他提出反诉的时间不恰当,若其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出,反诉应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但其在二审中才提出反诉,则只能另行起诉,若一并审理,则剥夺了他上诉的权利。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36.[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脱逃罪犯犯罪的管辖。
[解析] 《刑诉解释》第14条: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A项是正确答案。
37.[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再审抗诉程序的提起。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对于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只能由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C项的做法是正确的。
38.[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行政赔偿程序。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题中,赔偿义务机关不是人民法院,因此宋某应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39.[参考答案] D [测试点l 行政许可的设定。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所以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不正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所以AB项正确。
40.[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49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C项的说法错在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而不是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出,因此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选。
41.[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当场收缴的罚款的处理。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50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 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题中韩某是在水上当场缴纳的罚款,因此执法人员 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所以B项正确。
42.[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内部行政行为。
[解析] 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做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这样的分类标准和含义,A项是内部行政行为;B项是民事行为;C项是教育局作为外部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行为;D项是外部行政行为。
43。[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
[解析] 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时,实行刑事优先于行政的原则。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冲突时,原则上不同时进行,所以ABC是正确选项。而D项是错误的,行政诉讼不是刑事诉讼的补充。
44.[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行政诉讼证据的认定。
[解析] 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的证据并非都是直接证据,如工资收入证明就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所以A项不正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 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因此B项是正确的。
另外,根据上述《规定》的相关内容,证人证言仅要求有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因此租房协议原件不在法律的要求之列。
此外《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因此D项也不正确。
45.[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据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地方规章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应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B正确。
46.[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根据以上两个规定,A、C、D项中都属于题干中要求的情形,只有B项不属于。故B为正确答案。
47.[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视为申请撤诉的情形。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9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因此,选项A和B的情况并不当然视为撤诉,二者可以视为撤诉,也可以不视为撤诉。如果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则必须导致视为申请撤诉法律后果。《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7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因此C项正确。至于D项并不能构成视为撤诉的法定条件,予以排除。
48.[参考答案1 D [测试点] 担任公证员的条件。
[解析] 2005年《公证法》第18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因此,D项不是担任公证员的条件,应当选。
49.[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行政诉讼的被告。
[解析l 《行诉解释》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据此C项错误,应当选。
50.[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行政复议决定。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依照本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是被申请人在复议中的义务。
第28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照第(四)项的规定,D项是正确的。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
分51?80题,每题2分,共60分。

51.[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刑法的适用原则。
[解析] A项中甲国公民汤姆构成了教唆犯,教唆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被教唆人如果在中国境内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汤姆在中国境内也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刑法适用的属地原则,也可以适用中国的刑法追究汤姆的刑事责任,因此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B项中因为赵某是中国公民,且所犯的贩卖毒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上,因此根据属人原则,应当适用中国的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8条的规定,保护管辖原则是指“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而C项中丙某虽是外国人,但其犯罪行为是在中国境内实施的,因此应当依据属地原则对丙某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依据保护管辖原则,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至于D项,根据《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注意这里用的是“可以”一词,因此不排除仍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52.[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 刑罚与其他强制方法的关系问题。
[解析] 刑罚是国家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除了刑罚以外,还有行政性强制方法、民事诉讼强制方法和刑事诉讼上的强制方法等。这些强制方法即所谓的“其他强制方法”。刑罚与其他强制方法的主要区别是:(1)严厉的程度不同。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和政治权利,而且可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其他强制方法均达不到如此严厉的程度。(2)适用的对象不同。刑罚只能适用于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而其他强制方法适用于违反民事法规、行政法规、经济法规而又未构成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单位。(3)适用的机关和程序不同。刑罚只能由法院代表国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进行,而其他强制方法的适用,则由法院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单位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4)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而其他强制方法,则可以由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其有权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予以规定。(5)执行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依法由监狱、公安机关和法院执行,而其他强制方法,则由其适用的部门各自执行。
53.[参考答案] AD [测试点] 想象竞合犯。
[解析] 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仅仅是观念上的竞合,是实质的一罪,其处罚原则是择一重罪论处。A选项中“盗窃数额较大的、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的”的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和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属于想象竞合犯。B选项中“窃取国家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的”行为,应当直接以盗窃国有档案罪论处,这是《刑法》第329条的明确规定,不属于想象竞合犯。C选项中“行为人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一次性假报出口骗取国家20万元退税款的”行为,触犯了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款罪两个罪名,这是《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因此不属于想象竞合犯。D选项中“对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警察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的行为同时触犯妨害公务
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故本题选A、D两项。
54.[参考答案] AD [测试点] 防卫不适时。
[解析] 事前防卫是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之前就进行了防卫,事后防卫是在不法侵害结束之后进行的防卫。正当防卫则要求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在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理论上将这两种行为统称为防卫不适时。
55.[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贪污罪。
[解析]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综上两条,C构成贪污罪,B项作为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以贪污论。
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而第264条规定的是盗窃罪,故D项应定为盗窃罪。
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A为正确选项。
56.[参考答案] AB [测试点]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相关罪名。
[解析] 选项A是典型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注意该罪一定要有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结果;选项B的情形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注意刑法第二修正案把非法占用耕地罪改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把非法占用耕地之外的非法占用林地、草地等农用地都包括了进来;选项C所述情形是滥伐林木罪,而不是盗伐林木罪,要注意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付某砍伐的是属于他的林木,只是超过了许可证的数量,违反了资源保护法规;选项D错误在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一定要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主观状态必须是明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收购木材或以明显低价格收购的木材的,推定为明知。题中胡某以时价在林场收购的,所以不是明知。
57.[参考答案] ACD [测试点]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解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选项A中,甲为了灭口而将被害人杀死,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是另一种情况,在抢劫过程中,甲遇到被害人的反抗,在冲突中将被害人杀死.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构成抢劫罪。选项B中,乙强奸某女,并没有剥夺其生命的故意,造成某女自杀是其强奸行为引起的结果,只应定强奸罪。选项C中,丙用胁迫的方式逼丁自杀,并对丁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所以应定故意杀人罪。选项D中,某男诱骗某女自杀,其主观上有剥夺其生命的愿望,属于直接故意;其利用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自杀,使其的故意杀人的目的得以实现,应定故意杀人罪。故本题选A、C、D三项。
58.[参考答案] BC [测试点]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解析] 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有两种:第一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第二,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59.[参考答案] ACD [测试点] 假币犯罪。
[解析] 根据刑法中有关故意犯罪的理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然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且一般都为直接故意,所以A、C两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而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60.[参考答案] BD [测试点]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狩猎罪。
[解析]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另外,要注意过失致人死亡没有放任或希望被害人死亡的主观心理,故与间接故意杀人不同。题中甲在保护区内挖坑,应当能够预见有人会出现在这些地方,但他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所以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应选。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由此可选择D项。
61.[参考答案] AC [测试点] 立案监督。
[解析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据此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控告人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据此C项正确。
62.[参考答案] ABD [测试点] 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诉法解释》第23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刑诉法解释》第26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题中刘某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因此应当回避,根据以上规定,C选项不应当选。ABD正确。
63.[参考答案] ABD [测试点]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解析]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0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第210条规定,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第212条规定,被告单位需要委托辩护人的,参照本解释有关辩护的规定办理。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所以C项错误,其他三项正确。
64.[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 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7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前,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手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最高院刑诉执行解释》第68条: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依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涉嫌的罪名、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等。故ABCD均为正确答案。
65.[参考答案] CD [测试点] 有关送达的规则。
[解析]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1款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本人不在,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员代收,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收件人本人不在的情况下,必须是由收件人的成年家属签收才符合法律的规定。《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处或者单位后,即视为送达。”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留置送达只有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才可以取得送达的法律效果。《刑诉法解释》第108条规定:“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收件人正在劳动教养的,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部门、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应当立即交收件人签发,并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送达的人民法院。”根据以上规定,C、D选项应当选。
66.[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9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三)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四个选项均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都是正确答案。
67.[参考答案] CD [测试点] 上诉人撤回上诉时第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的时间。
[解析]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44条的规定,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满以后申请撤回,必须取得人民法院的准许才可以撤回。所以CD为正确选项。
68.[参考答案] BC [测试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
[解析l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249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第250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选项D认为第一审刑事判决需要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作出之后,才能确定其效力,明显与上述规定不符,所以是错误的,B选项正确。
69.[参考答案] ABD [测试点] 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70.[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死刑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
[解析] 有哺乳期的孩子并不是停止执行死刑的法定理由,因此D项不能选。《刑诉解释》第34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的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所以ABC应当选。
71.[参考答案] ACD [测试点] 公务员法。
[解析] 《公务员法》是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制订颁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因此选项A项错误,应当选。中国是文官制度的创始,现代西方文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受到中国科举制度直接而深刻的影响。选项B正确,不能选。《公务员法》第26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所以D项正确,不应选。
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故选项C错误,应当选。
72.[参考答案] BC [测试点]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依此,可知BC为正确答案。
73.[参考答案] AC [测试点] 抽象行政行为。
[解析]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根据这样的理论,可以分析得出A、C项是抽象行政行为,而B、D项针对特定的人是具体行政行为。
74.[参考答案] ABD [测试点] 关于反倾销的行政案件。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二)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A项属于(一)规定的情形,B项属于(二)规定 的情形,所以A、B两项正确。
该《规定》的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所以D项是正确的。
至于C项,根据该《规定》的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无需参照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75.[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
[解析] 《行诉解释》第71条: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 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而只有D项的做法是正确的。而ABC的说法都是错误的,应为正确答案。
76.[参考答案] CD [测试点] 行政诉讼的管辖。
[解析] 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更改为罚款200元,属于经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依法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即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CD项均为应选项。铁路运输法院是专门人民法院。根据《行诉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所以A项错误。本题B项具有很强的干扰性。由于原处罚决定已经依法为复议决定所变更,即原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替代,因此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是针对乙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的罚款决定,而不能针对乙市铁路公安分局已被变更的原拘留
决定,所以不能由刘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B项错误。
77.[参考答案] BC [测试点] 赔偿义务机关。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权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本题中,党委不是行政机关,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只能是公安局和乡人民政府。
78.[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行政许可的设定。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20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该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所以,只有D项的说法不正确,其他的选项说法正确。
79.[参考答案] ABD [测试点]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解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所以A项说法正确。根据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所以本题中,行政机关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C项说法不正确,D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故应选ABD。
80.[参考答案] AB [测试点] 复议决定的种类。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据此,复议机关应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该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据此,虽然张某在申请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但复议机关应在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撤销查封并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张某因该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因此AB应选。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存在不履行义务的问题,复议机关不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因此C项不能选。因该行为违法,所以复议机关不应作 出维持决定,D也排除。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81?100题,每题2分,共40分。

81.[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 刑法的罪名认定。
[解析] 保险诈骗罪属于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它与一般的诈骗罪形成了法条竞合的关系,因此对于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根据法条竞合犯适用法律时的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应当适用第198条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以保险诈骗罪论处。A项的说法不正确。
《刑法》第17条虽然没有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强迫卖淫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规定了这类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B项中的犯罪分子仍应当对自己的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以B项说法不正确。
C项的错误在于,虽然《刑法》第385条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但是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如果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故意犯罪的,并符合共犯要求的,则应当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85条之罪即为受贿罪),所以司法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并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罪名论处,而不应实行数罪并罚,D项是不正确的。
82.[参考答案] ABD [测试点] 盗窃罪的一种特定情况。
[解析] 本题所述情况属于家内盗窃,是否构成犯罪,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方某是无劳动收人的未成年人,不是家庭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其父母只承担着抚养教育的义务,所以方某偷存折的行为应视为窃取,而且方某是潜入其父办公室偷走存折和现金,并且数额较大,从其窃取的目的看是为了挥霍,而不是用于家庭的共同利益,具有非法占用的故意,所以构成盗窃罪。至于选项B所述,没有法律根据,我国立法对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范围作了严格的规定,不能随意扩大范围。选项D所述,也不符合案情,窃取的既不是共同财产,也不是情节显著轻微。
所以ABD为应选项。
83.[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拐卖儿童罪。
[解析] 《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同时该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属于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形,所以甲拐骗儿童、偷盗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A 地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B项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最大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通常是以收养为目的,而拐卖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所以本题中甲不能成立拐骗儿童罪,B项不正确。
甲也不能成立C项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之一,因此甲注射过量麻醉药导致被拐卖的儿童死亡的行为就不再单独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至于D项的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因此甲的行为明显不能构成绑架罪。
84.[参考答案] AC [测试点] 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
[解析] 打击、报复证人罪与妨害作证罪的犯罪对象都涉及证人,而两者的区别在于:妨害作证发生在他人作证之前,而打击报复证人通常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后,所以本题中李某的行为应当成立打击报复证人罪,A项正确而D项不正确。
扰乱法庭秩序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对象或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破坏的是庭审秩序,而后者破坏的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而本题中李某的行为直接扰乱了法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所以构成了扰乱法庭秩序罪,C项正确而B项不正确。
85.[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诈骗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解析] 综合本题案情,钟某犯罪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且有诈骗的故意,客观方面虚构自己是“案件承办人”、“能帮助案犯减轻罪责”,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给被告人钱财,最终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钟某的行为不应定为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招摇撞骗罪的重要特征,但不是惟一特征,倘若冒充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所骗取的主要是财物,且数额巨大时,就不能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钟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钟某虽然在被解聘前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但是构成受贿罪在客观上还必须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钟某根本就无法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因而不符合受贿罪特征。钟某也没有对被害人施加威胁,所以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86.[参考答案] AD [测试点]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以及伪证罪和包庇罪的区分。
[解析] 易某无证驾车违章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易某将行人带到隐蔽处至使行人残疾,可定为故意伤害罪,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对于张某的行为,究竟构成伪证罪还是包庇罪是本题的关键。伪证罪要求犯罪行为必须在刑事侦查、审判等特定的刑事诉讼环节中实施,行为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否则不构成伪证罪,而包庇罪无此要求。在犯罪主体方面,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而包庇罪则是一般主体。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虚假陈述时是以交通肇事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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