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30)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7: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学中关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知识。
  效力未定也称为效力待定。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该种行为的特征是:(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溯及于行为成立时。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主要分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处分权限欠缺、代理权欠缺和债权人同意的欠缺四种类型。
  本题即考查了处分权限欠缺而导致的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即乙是无处分权人而擅自处分了甲的财产。这一行为如果经甲的追认,则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为有效;如果甲没有予以追认,则为无效。因此,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即效力待定状态。故可排除选项A、B、D。
  答案:C

  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学中关于按份共有的知识。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这种共有关系通常发生在联营、合伙、共同购置生产资料、共同兴建工程等情况下,其发生的根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协议。按份共有不是分割共有财产、各自独享财产所有权,而是每个共有人按照确定的比例、数量、标准对于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本题考查了按份共有的优先购买原则,这是按份共有人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共有财产的一项原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既是其他共有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出售共有财产份额的共有人的义务。运用这项原则的条件是:(1)共有人出售自己的财产份额;(2)其他共有人的购买条件与他人的条件同等;(3)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共有人在接到通知后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不作出答复,就丧失了优先购买权。此外,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属于按份共有,又出租给了丙。因此,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时,就存在两个优先购买权,即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和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但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实际是基于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效力优于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故只有选项D为正确答案。
  答案:D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学中关于不当得利的知识。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当事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利。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受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此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1)一方取得利益,即其财产增多;(2)造成他人损失,即其财产减少;(3)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须没有合法根据,即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损失的一方为债权人,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为债务人,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债务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某甲1万元,构成不当得利。甲作为债务人应返还包括原物1万元和原物1万元所生的1个月的利息。故可排除选项A、B、D。
  答案:C

  5.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钱某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学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知识。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能力和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其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题中钱某是在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而到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时,钱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劳动收入,因此该民事责任应由钱某自己承担。故可排除选项B、C、D。
  答案:A
  6.甲在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两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甲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通则规定的重大误解、除斥期间、撤销权行使等知识。
  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它的产生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事由,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撤销事由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内容等的理解上有重大的错误。因重大误解而为民事行为,是因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造成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的特征包括:(1)只需一个构成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2)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3)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4)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可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界限。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
  本题中甲购买人造钻石后,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如果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则超出了撤销权行使的一年除斥期间,因此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答案:A

  7.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学关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知识。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本题考查了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责任的意义表现在,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引导人们行为的合理性。
  本题中甲虽然先告诉乙其牛性子暴,要求乙躲一躲,但乙没有理会,继续牵牛过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由此,甲乙二人本来均有义务阻止,但没有尽到责任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二人对此都有过错,应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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